今天是個非常燒腦的一天
上黃偉政老師的共有物課程
剛開始很專注的上課
但上了一段時間後
眼神就開始渙散了起來
進入昏昏欲睡的狀態中
我非常地認真想聽懂
為何還是輸給瞌睡蟲?
老師在課堂中提到
自己的太太是位會計師
對於民法有看沒有懂
我心有戚戚焉啊
民法我從考試到現在唸了n次了吧有
每次看,還是像無字天書一樣
我理解我沒有把法律唸通
後來我下課時,想了又想
法律是解決人們爭執的事情
就是因為私下解決不了才上法院
法官就是那個公親
法官的判決要讓人民心服口服
就要依據證據、依據法條規定判決
而人類的世界一直不斷在變化
永遠都會有新事物的出現
所以法條不能訂太細,要訂原則
細節就由細則、解釋、法理、函令…來周全
而歷年的判決、判例,也是法官參考的部份之一
所以,結論是…法官最大
兩造雙方的律師們就會搜集各種證據、法條、解釋、判例…來說服法官
法院判決效力大不大??答案是:非常大,甚至可以判人性命
今天的課程,題目是:共有土地買賣分割與分管實務操作解析
重點在共有土地,在台灣,共有土地大多繼承而來
在民法不論是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情況下
要獨自處理自己的持分,都不是件容易的事
所以才會有土地法34-1的產生
法院判決
法官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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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原文連結:https://vocus.cc/article/69b28940fd89780001cb37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