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複查換證程序及注意事項

壹、簡介:
綜合營造業複查換證是指營造業在領得登記證書滿五年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查,以確認其是否符合營造業相關規定,並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依照《營造業法》第17條的規定,營造業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並得隨時抽查。 

貳、為什麼要進行複查換證:
1、確認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有符合法規規定。

2、財務狀況(如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等),以證明財務狀況的健全

3、資本額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參、申請時機:
於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審查文件,必要時通知相關人員說明。 
審查合格後,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新證書。 
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申請。
肆、複查換證應準備文件如下:

  1. 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2. 承攬工程手冊(請攜帶正本審查)
  3. 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4. 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一式二份※內含附表一、附表二) 、營造業印模紙。

(1)、附件一: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

(2)、附件二:財務狀況計算及申報表

  1. 營造業負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負責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1)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二張 (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1. 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 (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1)專任工程人員半身脫帽二吋照片二張 (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3)受聘同意書(※原任工程人員請依證書背面受聘日期填載)

(4)資格證明書: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5)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正反面※專業營造業技師及建築師免附)

  1. 印模紙一份
  2. 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

(3)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

  1. 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審查費:甲:6200元、乙:5200元、丙:3200元、專:4200元、土包:3200

※所檢附之書件影本均應加蓋「承攬手冊內登載之公司大小章」及「正影本相符章」。

伍、注意事項: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綜合營造業負責人姓名、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3、專任工程人員需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場簽名。 

4、申請書各欄位應詳細填寫,印鑑清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簽名。

 5、複查合格之資訊將登錄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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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經營業設立流程及應備文件

要設立救護車經營業G203011,為特許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各縣市衛生局,設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壹、公司預查申請:

1、營業項目:G203011救護車經營業

2、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貳、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救護車經營許可申請」

檢附救護車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救護車營業機構籌設申請表、設立計畫書及以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籌設:

1.籌設(設立)申請

(1)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表

(2)救護車營業機構籌設申請表1份

(3)設立計畫書1份,依規定應載明以下事項:

A、前言

B、機構名稱、地址

C、負責人及管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

D、救護車設置數 (應達6輛以上)

E、人員編制: 包括負責人、管理人、救護人員(應達12人以上)、駕駛人合格等級

F、足以容納設置之救護車數量之停車處所圖說

G、營運區域範圍

H、執行業務範圍

I、服務品質管理制度

J、經費需求及來源

K、其他營運規劃事項

(4)其他文件: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取得核准籌設後,於6個月內完成設立計畫書所載事項,並檢具登記費、執照費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實地履勘:

1、管理人資格:

(1)、醫師

(2)、護理人員

(3)、高級救護技術員

(4)、中級救護技術員,並服務3年以上經歷

2、救護車數目:6輛以上

3、可容納救護車之停車位:至少6輛之停車位

4、空間規劃:調度室、醫藥衛材存放 及消毒室、人員休息 室、 各項表單存放處..等!

5、救護人員: 12人以上,查驗證書正 本

6、救護車駕駛人:6人以上,查驗証照正本

7、救護紀錄表:需設計表格

8、公司執照:懸掛明顯處

9、制服:標示機構名稱及姓名

10、收費標準:張貼收費標準

11、招牌:懸掛明顯處

肆、向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申辦公司設立登記

1.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伍、履勘合格後通知領取開業執照,應備文件如下:

1、開業或遷址申請書1份

2、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

3、公司執照(經濟部核發)正本(驗畢後發還)

4、營利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本府商業處核發)

5、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6、自用停車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

7、承租停車位:租賃合約影本1份

8、位置圖1份

9、機構平面簡圖1份

10、負責人、管理人、救護人員、救護車駕駛人等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醫事人員證書、救護技術員證書、職業駕駛駕照影本1份)

11、救護車設立申請書1車1份

12、救護車停車處所圖說1份

13、其他應備文件:

(1).救護車購買契約

(2).遷址申請檢附開業執照正本

(3).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

陸、國稅局稅籍登記

柒、其他注意事項: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以公司為限。
限專業經營,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救護車字樣。
有專業經營之限制:參見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
為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設立救護車營業機構,應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須於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須標明「救護車」。
有組織之限制: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應以公司組織經營。
許可籌設之救護車營業機構,應自許可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立計畫書所載事項,並檢具登記費、執照費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實地查核(於6個月內未完成設立計畫書所定事項或經實地查核未通過者,廢止其籌設之許可,並通知公司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設立許可及發給開業執照,收取規費如下:
(1)受理設立許可申請時,收取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

(2)受理設立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3)發給開業執照時,收取執照費新臺幣500元。

3.救護車設置登記費每輛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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