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設立登記流程完整指南

發電業設立登記,依據《電業登記規則》需經過籌設許可、工作許可證、以及執照核發等程序。 具體來說,公司要先向地方政府申請籌設許可,再由地方政府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審查;取得籌設許可後,才能申請工作許可證,並在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於期限內完成發電廠的建置並申請執照。 

太陽光電發電廠設置,涉及電業管理及土地開發、建物屋頂 使用等,整體申請程序主要依循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等相關 規定,包含申請電業籌設、取得施工許可及成立給照等3個階段。

設置於建物屋頂則須符合建築法規有關規定,若是設置於地面,依據土地類型的不同,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規。

壹、 申請
籌設許可:

一、說明:

(一)、申請者依電業登記規則 的第三條規定,齊備電業籌設申請應備文件,須先至地方政府申請並 取得同意,接著地方政府會核轉同意文件至經濟部能源局進行電業籌 設審查,取得籌設許可後有效期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 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並於有限期 限內取得相關土地容許及變更證明,再進行施工許可申請。

(二)、應備文件:

發電業依照能源別的不同,申請籌設許可時所需準備的文件有所不同,依據電業登記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籌設太陽光電發電廠 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

  1. 籌設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2. 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 [註1]
  4. 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但太陽光電發電廠設備全數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發電廠廠址 地政機關意見書得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及建築物 使用執照代之。
  5. 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6.太陽光電發電廠:設置廠址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者,應檢附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

7.電業籌設審查與海管法特定區位採併行審查,為加速開發案申設流程,建議業者可於開發範圍確定後,先行向內政部營建署查詢有無涉及海管法劃定之特定區位範圍,並依海岸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註1:申請人為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其裝置容量為兩千瓩以下的太陽光電設備,免附。

貳、 申請工作許可證:
一、說明:

申請施工許可,發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內,開始施工;施工前,申請者依電業登記規則的第三條規 定,齊備相關書圖,直接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施工許可審查,獲 准後核發工作許可證。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須於五年內完成施工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 以一年為限),並完成竣工查驗後,再行申請電業執照。

二、應備文件:

  1. 工程計畫書(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2. 發電廠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3. 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4. 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應檢具海底電纜路線劃定舖設許可。
  5. 自有資金15%。
  6. 若於「籌設或擴建」申請階段已備齊「施工許可」申請文件,亦得同時提出申請。

7.如屬太陽光電發電廠,廠址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並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且為內政部認定之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所列範疇,後續即無須以個案方式向內政部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另應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許可條件。

三、取得相關土地容許及變更證明:

(一)、容許設置太陽光電發電之土地項目:

1、都市計畫區土地:

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 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以上共七種土地使 用分區可以設置再生能源。另外,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 施行細則之第32條之一規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之分區 得不受原建蔽率限制,且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70%, 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

2、非都市計畫區土地:

(1)、無使用面積限制–>甲種建築用地、乙種 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以上四種土地 使用地類別,設置逕為容許;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 用地,以上三種土地使用地類別,須經用地主管機關許可 後設置。以上七種土地均無使用面積限制。

(2)、點狀面積660平方公尺限制–>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以上七種土地使用地類別,開發規模小於 2 公頃,須經用地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置,並有點狀設置之 限制(以一宗土地做為管制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 平方公尺)

(3)、得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廠之土地項目:

A、非都市計畫土地:可變更項目,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第二十七條之附表三說明(詳附錄-適用法規)。另外,開發 規模不及2公頃,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開發規模2公頃以上,則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1條,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由申 請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並由地方政府送請 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其區域計畫委員會,依各該區 域計畫內容與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審 議。

B、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森林區不得申請變更編定。

C、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要 點審查符合變更規定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5 條第1項規定,得認定為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2條之一第3款所定之公用事業,免受山坡地開發建 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但仍需經過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之審核通過,才可辦理變更使用地編定。

(二)、應備文件:

依土地類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1、土地容許:

(1)、都市計畫土地 7 依地方政府於各分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以「臺中 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為例:

A、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A)、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 、 地物及設施,並套繪都市計畫圖;(B)、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C)、須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者;

B、基地位置圖:標示基地於本市都市計畫圖之相對位置。

C、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

D、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非自有者,應附土地使用權利 證明文件。

E、地形圖:

(A)、標示間隔為五十公分之等高線;(B)、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C)、標示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

F、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並附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 之一之平面配置圖。

G、基地臨接道路有寬度限制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

H、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2)、 非都市計畫土地:

A、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

B、 使用計畫書;

C、土地登記 (簿)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 以檢附。);

D、 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E、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F、其他有關文件。

2、土地變更: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非都市土地申 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申辦);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4)、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 檢附。);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 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 公頃限制之文件。)

(7)、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註2]

(8)、水土保持規劃書件[註2]

註2: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 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參、 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
一、說明:

申請者於施工完竣三 十日內,齊備電業登記規則第五條規定相關書圖、電業竣工查驗 作業要點第四條之附表一及第五條之附表十二所需資料後,須先 至地方政府申請並取得同意,接著地方政府會核轉同意文件至經 濟部能源局進行竣工查驗及電業執照審查,獲准後核發電業執照(視同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始能營業。

二、應備文件:

程序分為竣工查驗及電業執照審查,共三階段申請,

(一)、 竣工查驗: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第四條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1、電業登記規則第5條規定之登記書圖;

2、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第四條附表一之相關證照及文件

(二)、竣工現場查驗:

書面審查通過後,進行現場竣工查驗,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 第五條規定,勘查發電業整廠狀況及運轉維護系統,以及太陽光 電發電系統(併接於11.4 kV以上系統)之竣工現場查驗範圍及項目,包含應檢具之相關文件、現場設備與設施及人員與組織三 類:

1、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第五條附表十二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竣工查驗表。

(三)、電業執照審查 經查驗合格後,依據電業登記管制規則第三條、第五條規定,電業執照申請應備下列書圖及證明文件:

1、電業登記規則第5條規定之登記書圖;

(1).  經營計畫書。

(2).  工程概要表。

(3).  水力工程計畫書。

(4).  內線圖。

(5).  線路分布圖。

(6).  電業主任技術員資格證明文件。

(7).  購售電合約。

(8).  再生能源發電廠應檢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9).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及海洋能發電廠,應檢具海底電纜完成後備查文件。

(10).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檢附營業規章。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3、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之財力證明文件,其餘發電業自有資金25%。

4、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發電業的設立,除了上述程序外,還需符合《電業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二、不同類型的發電業,可能會有不同的申請程序和應備文件,例如:再生能源發電業需要額外檢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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