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1月1日,意思就是5月快到了
又到了5月,也就是大家荷包大失血的日子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都是在5月申報及繳納
今天我要來跟大家聊聊的是
綜合所得稅中的執行業務所得
一、什麼是執行業務者?
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那問題來了,一定要是師字輩、士字輩,才可以是執行業務者嗎?
答案是:當然不是,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附註:
一、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也就是只要是用以技藝自力營生者,都是執行業務者
但話又說回來了,那跟領薪水的薪資所得又有何不同?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
1、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6、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小結:薪資所得,每花員工一分鐘,就要付一分鐘的薪資,員工花了時間就有薪水領
執行業務所得,花一分鐘時間成本,不一定賺到一分鐘的錢,完全看你的本事
可能賺錢,也可能虧錢,要自付盈虧。
二、執行業務者怎麼報稅呢?
就看你有沒有去國稅局申請設立扣繳單位了
有申請扣繳單位,會有事務所統一編號
沒申請扣繳單位,沒有統一編號
但要申請?還是不用申請?
先來說說執行業務者的報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