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報稅實務

過了1月1日,意思就是5月快到了

又到了5月,也就是大家荷包大失血的日子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都是在5月申報及繳納

今天我要來跟大家聊聊的是

綜合所得稅中的執行業務所得

一、什麼是執行業務者?

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那問題來了,一定要是師字輩、士字輩,才可以是執行業務者嗎?

答案是:當然不是,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附註:

一、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也就是只要是用以技藝自力營生者,都是執行業務者

但話又說回來了,那跟領薪水的薪資所得又有何不同?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

1、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6、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小結:薪資所得,每花員工一分鐘,就要付一分鐘的薪資,員工花了時間就有薪水領

執行業務所得,花一分鐘時間成本,不一定賺到一分鐘的錢,完全看你的本事

可能賺錢,也可能虧錢,要自付盈虧。

二、執行業務者怎麼報稅呢?

就看你有沒有去國稅局申請設立扣繳單位了

有申請扣繳單位,會有事務所統一編號

沒申請扣繳單位,沒有統一編號

但要申請?還是不用申請?

先來說說執行業務者的報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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