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設立流程指南

壹、簡介

一、地下水鑿井業分下列三等:

(一)甲等:得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 工程。

(二)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

(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

二、、應具備營業能力之條件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各一套,電焊 機及氧焊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抽水機、洗井機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並置有 專任技術員一人及技工二人以上者。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具備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電焊機、氧焊機及十二 馬力以上抽水機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具備手工鑿井全套設備,並置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

貳、設立流程
一、籌設許可:

(一)、辦理地下水鑿井業設立,須先至各縣市水利單位辦理籌設許可,於取得等設許可之日起 6 個月內辦妥公司 或商業登記,取得「EZ01011 地下水鑿井業」營業項目,且營業地址需經建管都發審查符合規定 後,加入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籌設 許可文件影本,向本局辦理營業許可,始得營業。

(二)、應備文件如下:

1.地下水鑿井業申請書1份、地下水鑿井業事項表2份、地下水鑿井業人員明細表1份。

2.當年度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認證之機器清單證明文件正本1份。

3.資本額證明文件1份。(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或資本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者,檢附行庫存款餘額證明影本;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檢附會計師簽證。)

4.技術員資格證件(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正、影本各1份:

(1)、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木、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或具 有同等學力、高等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 1 年以上經驗者。

(2)、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或相關類科畢業,或具有同等 學力、普通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 2 年以上經驗者。 (3)、具有地下水鑿井技工資格,並有鑿井工程 10 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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