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依停車場法第2條名詞定義:
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 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路外停車場:指設置在道路以外土地上的停車場(例如廣場、空地、建築基地等),和「路邊停車格」不同。
依停車場法第第十一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申請)
都巿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 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 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巿 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 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巿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 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 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在核定使用期間,將不受都市計畫法令有關農業區等各分區使用用途之限制。
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臨時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 塔臺式等所設,除基礎外其主體結構非以鋼筋混凝土闢建並得為隨時拆遷,供停放 車輛之場所。
–>臨時:指該停車場的使用性質不是長期規劃或永久設立,而是暫時性的利用,通常是在一塊空地、待建土地或閒置空間,由地主或政府提供作為停車使用。
貳、設立流程:
一、公司或營業登記:
(一)、營業項目: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二)、有限公司:
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章程影本
3、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設立登記表 2 份
11、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三)、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章程影本
3、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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