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客戶詢問
若在有限公司設立前,以負責人個人名義支付開辦費用
可以用開辦費來充當設立的資本額嗎?
我們就來看看公司法的規定:
依公司法第99-1條之規定: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裡面有提到”貨幣債權”
看似好像可以,但看起來又覺得哪裡怪
公司還沒有設立,還沒有法人人格,怎麼會有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所以結論是,有限公司出資種類:
一、設立時:現金、財產、技術
二、設立後增資時:現金、財產、技術、貨幣債權
也就是說,貨幣債權,有限公司需增資時,才可以使用的出資種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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