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薪資可否用實物給付?

受疫情影響,公司付不出薪水,以禮券或餐卷抵付薪資,是否可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故需用禮券或餐券抵付一部份薪資,需於勞動契約中明定,否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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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職未滿一個月離職,薪資如何計算?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月薪制員工,一日工資=月薪/30日

以月薪30,000之員工為例,一日工資=30000/30=1000/日薪

實際工資=1000*實際工作日數(含例假日)

ex:7/30到職,7/31離職,月薪30000元,則應發工資=30000/30日*2日=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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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抬頭跟統一編號有塗改呢?可否蓋負責人章就好?

一、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所明定。

二、綜上所述,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均為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書寫錯誤,目前並無特別解釋可蓋章更正重新開立,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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