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制服費,可否自員工薪資中扣除?

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勞動部指出,制服費用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雇主不應要求員工負擔;如果員工離職前未依規定繳回制服,而致雇主受有損失,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不得直接自勞工薪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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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資可否用實物給付?

受疫情影響,公司付不出薪水,以禮券或餐卷抵付薪資,是否可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故需用禮券或餐券抵付一部份薪資,需於勞動契約中明定,否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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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職未滿一個月離職,薪資如何計算?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月薪制員工,一日工資=月薪/30日

以月薪30,000之員工為例,一日工資=30000/30=1000/日薪

實際工資=1000*實際工作日數(含例假日)

ex:7/30到職,7/31離職,月薪30000元,則應發工資=30000/30日*2日=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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