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課稅 有兩種方式/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台灣接單、境外出貨的三角貿易,在國際上已經相當常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見的交易型態有買賣、居間兩種,交易型態不同,在申報營業稅時也有所不同。

如果交易型態屬於買賣,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若是居間賺取佣金,就必須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國稅局表示,最簡單的判別方式,就是在該筆交易中,是否須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營業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屬於買賣賺取差價性質,通常屬於「兩角在外、一角在內」的型態,其列帳方式可按照進銷貨方式處理,由於銷售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都在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因此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

但如果接單的營業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這種三角貿易交易屬於居間性質,透過收取佣金來獲利,居間的營業人可按貨款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且依營業稅法規定屬於外銷勞務,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營業稅課稅規定

一、核屬「居間」行為: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得按其收付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二、核屬「買賣」行為: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者,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則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從事三角貿易有兩種損益處理方式:

1.屬 核屬「居間」行為 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營利事業應按權責基礎入帳,從事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若已完成接單、轉單之勞務提供,即使尚未收到款項,仍應依權責基礎之入帳原則,於「勞務提供完成日」列為銷貨收入處理,此與營業稅規範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銷售額以「收款日」為準有所不同。

2.核屬「買賣」行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是以「進貨」及「銷貨」處理,帳上認列「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

故應依銷貨訂單上的貿易條件而定,而貿易條件的訂定,一般也就是商品風險移轉的時點。ex:若貿易條件是FOB,那就是在貨物上船,取得提單後,就可以認列收入;若是CIF,那就要等到貨物運扺目的港後,才可以認列收入。

分類: 一般財稅 | 標籤: , , | 發佈留言

工資為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法實務向來認為工資必須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給與性,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若勞資雙方對於勞工自雇主處受領的給付是否為工資有爭執,通常作為原告的勞工必須證明所受領之給付(如海外津貼)具有勞務對價性且為經常性給與,才能列為工資列入退休金基數之平均工資。而工資會牽動哪些勞工權益呢?

  •  加班費:在發放年終獎金當月,員工若有加班,加班費也就是延長工時工資金額的計算,必須要加計月薪加上年終獎金、三節獎金。
  • 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勞保保險費及健保保險費均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級保險費率計算(勞保條例13條、全民健保法第20條),因此若年終獎金計入工資者,將影響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及勞雇雙方應負擔之保險費。
  • 勞退金提撥:對於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必須為其提撥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因此年終獎金若被認定是工資,應以當月月薪加計年終獎金之金額提撥6%之退休金。
  • 資遣費:若勞工被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勞工資遣費,而資遣費係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若給付年終獎金之時點落在平均工資範圍內,也就是資遣前6個月內者,年終獎金也會被算入平均工資內。
  • 舊制退休金: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退休時,其退休金計算之基數,是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因此若勞工退休前6個月內受領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亦應算入其退休基數之平均工資內。
  •  競業禁止之補償:依勞基法第9條之1、施行細則第7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遵守競業禁止條款之離職員工,雇主必須給與合理補償,而合理補償之考量因素之一,為「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因此若勞工離職前6個月內受領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時,計算競業禁止補償金之平均工資時也必須將之計入。
  • 職災補償: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除醫療費用外,均以「原領工資」或「平均工資」為基數,因此年終獎金發放時點若屬於「原領工資」或「平均工資」範圍內,計算職災補償金時自然必須納入。

建議雇主於提供薪資明細時,也應該列明各該給付項目,而不是只有列出給付總額,否則倘若因爭議進入法庭,雇主將難以舉證究竟哪些給付是屬於工資,哪些給付是屬於恩惠性給予,如此將導致全數給付皆被法院認定為工資,墊高加班費、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勞退金提撥、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計算、競業禁止補償金及職災補償金數額。

文章參考網址: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34/post/202012090003/%E3%80%8C%E5%85%AC%E5%8F%B8%E4%BF%9D%E9%9A%9C%E5%B9%B4%E8%96%AA14%E5%80%8B%E6%9C%88%E3%80%8D%E8%83%8C%E5%BE%8C%E5%A5%BD%E8%99%95%E5%A4%AA%E5%A4%9A%E4%BA%86%E2%80%A6%E9%97%9C%E6%96%BC%E3%80%8C%E5%B9%B4%E7%B5%82%E7%8D%8E%E9%87%91%E3%80%8D%E4%BD%A0%E4%B8%80%E5%AE%9A%E8%A6%81%E7%9F%A5%E9%81%93%E7%9A%844%E4%BB%B6%E4%BA%8B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408/post/202001150025/%E5%8B%9E%E5%8B%95%E4%BA%8B%E4%BB%B6%E6%B3%95%E4%B8%8A%E8%B7%AF%EF%BC%81%E3%80%8C%E8%96%AA%E8%B3%87%E6%A2%9D%E3%80%8D%E6%98%8E%E7%B4%B0%E4%B8%8D%E6%B8%85%E6%A5%9A%EF%BC%8C%E6%9C%83%E7%B5%A6%E5%85%AC%E5%8F%B8%E5%B8%B6%E4%BE%86%E4%BB%80%E9%BA%BC%E6%AE%BA%E5%82%B7%E5%8A%9B%EF%BC%9F

分類: 一般財稅 | 發佈留言

員工制服費,可否自員工薪資中扣除?

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此勞動部指出,制服費用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雇主不應要求員工負擔;如果員工離職前未依規定繳回制服,而致雇主受有損失,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不得直接自勞工薪資扣除。

分類: 一般財稅 | 標籤: ,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