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繼承房產再賣 3萬稅金變143萬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出售房屋有分「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與「新制」房地合一稅,許多繼承出售的民眾,沒搞清稅制,莫名其妙遭課重稅。就有案例是,爸爸過世,媽媽繼承老公寓,結果同年媽媽也過世,子女繼承房子後想賣,卻得被課「短期交易」稅率高達35%的房地合一稅。

繼承房子再賣,會不會被課房地合一稅?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鄭文在指出,房地合一稅是以第一次繼承再出售做為新舊制的分水嶺,當第二次繼承發生時,就以新制房地合一稅做認定。

他舉出一個棘手案例,一對姐弟的父親在民國86年買了一間3樓公寓,父親在108年2月往生,遺有配偶及子女2人,公寓繼承登記給媽媽,但同年8月,媽媽也往生了,姐弟繼承該戶房子,各自取得2分之1所有權。

姐弟因不想爬樓梯,另外買了一戶電梯大樓,順便賣掉舊公寓,姐弟在108年8月繼承該公寓,若在110年4月出售,持有期間為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房地合一稅以35%計算,售價以市價計算,取得成本以公告現值計算,姐弟倆應交房地合一稅約143萬元。

鄭文在說,若當初父親過世時,直接由姐弟各取得2分之1產權,以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稅,大約僅需繳3萬元稅金,兩者相差140萬元。

他提醒,父母親的不動產登記是在105年以前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可以主張以舊制申報,免除房地合一稅的困擾。若是在105年以後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就必須受到新制房地合一稅的規範,課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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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解析:小鬼驟逝4千萬新購屋變遺產,該繼承還是轉賣?專家揭妙計這樣做稅金省最多

新聞內容:

藝人小鬼黃鴻升為了讓家人可以同住,2019年時決定買下4,280萬元的84坪住家,可惜意外猝逝,因此房子變成遺產,假如家屬要續留房子,每個月至少要付10萬元的房貸,負擔可說不輕。外界關心黃家人能否繼續持有房子,如果家屬決定出售房子的話,需要依照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核算稅金,因持有房子兩年內出售的稅率為35%,負擔也不少。

小鬼的案例,可能也是其他繼承人會參考的情況,償付貸款壓力和稅金相比,讓許多人產生困擾。所幸今(2020)年7月財政部發布一則解釋令,繼承房屋轉賣時,可將房屋貸款餘額大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差額扣除,再計算獲利,這樣可以大大降低繼承人的房地合一稅金。

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以前:

➊ 假設小鬼的家人於2021年以前將該房地產以5,000萬元售出。

➋ 小鬼買的房地假設目前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約2,000萬元。

➌ 以兩年內出售稅率35%計算,小鬼的家人須繳納1,05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算式為:(5,000萬元-2,000萬元)×35%=1,050萬元。

但按照實際的情況,房地的成本其實是4,280萬元,再加上房地合一稅1,050萬元,小鬼的家人反而倒賠330萬元,算式為:(5,000萬元-4,280萬元-1,050萬元=-330萬元)。

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以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台財稅第10904601200號函: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台財稅字第 11004575360 號: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
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適用稅率20%)。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
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一、~六、省略)
七、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
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
土地者。

也就是說,若此事改為在房地合一稅2.0後發生的話,可適用台財稅第10904601200號函令,房貸高於房地現值之差額可減除外,還可依台財稅字第 11004575360 號非自願因素,適用20%稅率 ,舉例如下:

假設王小姐家人的房貸餘額還有3,0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依照解釋令可將房貸差額部分減除(房貸餘額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差額1,000萬元。

王小姐因繼承後無資力償還本息而將房屋以5,000萬元出售,房地合一稅算式為:(出售房地收入5,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差額1,000萬元)×20%=400萬元。省了1,050萬-400萬=6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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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對建設公司之影響

建設公司為營利事業,2.0下理應依持有期間課不同稅率,但政府為鼓勵生產性活動,若建屋出售後第一次移轉,一律課20%,而買賣成屋則依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因建設公司多為建屋出售,故此文僅談建屋出售之課稅規定。

先來考古一下,早年建設公司合建態樣多半為合建分售居多,原因在於個人土地交易所得免所得稅,致產生利用人頭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房屋出售,意圖規避稅負之情況。而營建業複雜情況在於,除了有人頭地主,還有隱名股東之情況。

而國稅局應對方式則採:

  1. 對合建分售地主而言,若被稅捐稽關認定為營利事業,則將地主視同營業人,視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核課。而營利所得之計算,大多採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來核課,也就是營利所得=土地收入*10%*綜所稅稅率40%=4%
  2. 對隱名地主而言,納稅義務人是以隱名的方式,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且未將土地產權 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他人名下,因提供資金的隱名出資者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土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所得之規定。也就是視為其他所得非營利所得,兩者差異在於質所得無淨利率10%可以適用,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情況下,全部土地款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內課徵,個人最高稅率為40%。

也因為稅捐稽關查稅查得緊,建設公司為避免稅務爭訟,後多採自地自建居多。

而新制房地合一稅2.0下,建設公司若為自地自建情況下,會有(1)土地舊制、房屋新制及(2)土地、房屋皆新制之情況,課稅方式如下表:

  • 小結:擁有舊制土地稅負最省,有遠見的建設公司,早年買大量土地囤下來到現在的話,除了賺資本利得,還可以省稅,真的是一舉數得,獲利豐厚。

而新制房地合一稅2.0下,建設公司若為合建分售、合建分屋之情況下,建設公司只有房屋新制可適用,也就是房屋所得就依照營利所得稅課稅規定(申報方式維持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就行了。

看來建設公司在房地合一稅2.0施行下,影響並不大。但許多客戶會問以下問題。

  1. 未來購地規畫(新制),到底以個人名義(合建分售)、還是以公司名義(自地自建)購地好?
  • 若規畫為自地自建,土地及房屋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申報方式維持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稅率為 20%。也就是說,所有成本費用,只要與營業相關,均可列入減除項目。
  • 若規畫合建分售,地主雖土地交易所得仍採20%計,但費用抵扣項目則僅有以下: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及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要點十三)

(2)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 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得列為費用減除。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依第十六點規定計算之稅額外,不得列為費用減除。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 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要點十五)

  • 小結:雖都是20%,但費用抵扣則以自地自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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