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財政部93/06/29 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規定課徵印花稅。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財政部93/06/29 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規定課徵印花稅。
一、收入面:房仲業收入來源有以下幾項
(一)業務收入:代銷時,按合約約定收取服務費收入
(二)管理收入:代客戶管理房地之收入
(三)不動產買賣收入:公司持有不動產一段時間後,再出售之收入
(四)不動產租賃收入:公司持有不動產但不打算出售,以收取租金為主要目的之收入
(五)佣金收入:不動產仲介之佣金收入
認列原則:權責發生制,完成特定勞務時認列收入。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管理條例第19條)
營業人受託辦理仲介不動產物件買賣,不論委託人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個人委託人未索取而有常有漏開狀況。
查核準則第24條之2: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巳實際交付者,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定之。而個人綜所稅亦採登記所有權交易日確認所得認列日。
經營房屋買賣仲介業務時,其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其6%是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主管機關也沒規定應向買、賣雙方收多少,一般目前是賣方收4%,買方收1%(俗稱買1賣4),而部份公司目前透明化交易模式由買賣雙方直接接洽而仲介只收取固定金額服務費。
(要旨)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之適用(內政部96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246號函)
(內容)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規定,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畫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本部為落實本倏例第19條有關禁止收取差價及其他報酬之規定,對於經營仲介業務者於89年5月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額6%);而經營代銷業務者,因其代銷費用係由起造人或建築業與經紀業自行約定,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本案經紀業如從事代銷業務,則不問代銷標的物是否為預售屋或成屋,均無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而代銷業如何向起造人或建設公司收取代銷費用,本部尚無相關規定。稚據了解建設公司因銷售成屋而與不動產經紀業簽定代銷契約,均由經紀業依代銷契約條款向建設公司或起造人收取代銷費用等,未再向買方收取服務費或其他名義收取報酬,一併敘明。
二、成本費用面
(一)業務成本
(二)管理成本:代客戶管理授權區域之房屋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如空屋整理、簡易裝潢、刊登租屋廣告、清潔費、物品修繕費等。
(三)不動產買賣成本:
(四)不動產租賃成本(或修繕管理成本):公司為維持房屋可供出租狀態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如空屋整理、簡易裝潢、登租屋廣告、清潔費、修繕費、網路廣告等。
(五)營業費用:主要談薪資支出
不動產經紀公司雇用具有執業資格之務員,該業務係接受公司管理及勞務提供與雇主間具專屬,所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性質,一般而言,執行務所得係基於委任關係,而薪資所得則屬僱傭關係。受雇者如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惟所提供之勞務對其雇主具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即係基於僱傭關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亦不得未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勞務,其所具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不動產經紀公司與經紀人(或營業員)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書立有合約人須齊國民身份證影本、照片、人事資料卡交人事單位存證,且須依該公司規定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上班時間穿著公司規定制服,案件成交須由該公司指定之代書簽約,終止合約時須辦妥終止合約手續及離職手續等等,其他尚有私下接辦買賣或租賃案件,假託他人或別家公司做買賣相關業務之禁止,至於所領勞務報酬為案件計酬,由於往往是公司可獲之銷售佣金抽成計算業務員(或經紀人)之業績獎金,是以常被誤以該獎金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性質,然其接受公司管理及其勞務提供與僱主間具有專屬性之原性,上開將金應屬勞務所得。
公司給付員工銷售獎金仍屬薪資所非執行業務所得
某仲介公司給付員工之基本薪資及銷售不動產之獎金,分別以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扣繳,該仲介司雖巳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但所得歸類錯誤,有憑單內容填載不實問題,除限期責令該仲介公司補報或填發外,還要按應扣繳稅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B、常見列支問題:無僱傭關係利用人頭分散所得:業務員因業績計算資所得鉅大者,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提供人頭給公司列報薪資支出(目前投勞、健保及退休金容易有問題)。另身份不符而規避列報薪資支出:支付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之經紀人佣金,公司為列報實際支付之費用,以非實際從事業務之人為對象,列報薪資支出。
C、資料審查: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發現有違法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應通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薪資費用報稅處理上,為房仲業較為棘手之問題,到底是報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業務員所得應如何節稅?
我國目前營業稅課徵,主要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主,採用稅基相減法,乃將同一期間之銷售淨額減除進貨淨額,以其差額乘以稅率計算加值稅負,目前營業稅稅率為5%。
公司需於單月份的15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報前二個月的營業稅,如果有應納稅額,還必須繳完稅款,申報手續才算完成。(即使未開立任何發票,仍必須申報)
營業人辦理仲介不動產買賣,委託人為營業人會主動要求受託之仲介業者開立發票;但委託人為個人因未索取發票,受託仲介業者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
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如嗣後收受之支票不獲兑現,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發票作廢,俟實際因票據債務實務受清償時再行開立(財政部89/03/17台財稅字第890451116號函)(勞務業皆有此情況)
房仲業常見之稅務爭議,國稅局會不定期發布相關新聞稿來宣導納稅人,以下為房仲業營業稅之相關新聞稿:
1.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買賣不動產,仲介服務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買賣不動產,所收取仲介服務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目前查獲某房仲公司,仲介某個人購買房屋,並按買賣合約定收取仲介服務費。為該房屋仲介公司以個人購屋無須取得統一發票以扣抵銷項稅額,或若索取統一發票則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為主由,未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該個人,經查獲,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2.營業人仲介土地買賣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
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仲介土地買賣業務屬銷售勞務,應以取得之介紹佣金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新興地區土地開發案時,發現某房仲公司介紹買賣雙方成交一筆土地交易,嗣後收取仲佽之佣金收入260萬,惟該仲介公司並未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除依規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3.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國人投資不動產熱潮延燒至海外,投資標的遍布全球,交易規模擴大,搶食海外房產大餅的銷售業者也與日郋增,而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之營業人,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
因些營業人經營國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應以其佣金收入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海外乙委託甲公司介紹客戶購買當地不動產、舉辦說明會並依其介紹不動產之買賣金額給付報酬。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僅申報向國內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及代管服務費收入,並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另其向國外乙公司收取之仲介佣金,則未報繳營業稅亦漏未申報佣金收入,自設立登記以來,依其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收取乙仲介佣金折合新台幣225萬,除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預售屋查稅 盯上近年大型建案 2020-12-23 10:57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北區國稅局的不動產專案查稅小組不只查今年的紅單和預售屋交易,也針對轄區內近幾年的大型建案,向建商索取預售屋交易資料。官員表示:「我們查到後,會先發輔導函,給納稅人補稅免罰的機會。」 核課期有五年,官員說,核課期內的大型建案都是查核目標。
預售屋交易必須向建商申請權利的轉讓,因此,建商都有資料。「我們倒不是一年一年往前查核,而是一個建案一個建案查。」一個建案通常會橫跨兩、三年的時間。 北區國稅局的轄區很大,包括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官員指出,北區國稅局也參與內政部組成的聯合稽查小組,已經進行過兩波查核,「那是針對今年將推出或進行中的建案」。紅單或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今年的交易是明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併入綜合所得申報,所以今年的交易只是收集資料而已,還不到查稅階段,但是去年以前的交易,那就是查稅了。
官員說:「查到後,我們會先發輔導函。」通知納稅人國稅局知道他有這一件預售屋交易,請納稅人來補申報。 官員指出,過去幾年有預售屋交易的,民眾要保存好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