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創貸款-常見不予核貸情事

青創貸款-常見不予核貸情事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有:
⚫信用卡循環額度
⚫信用卡或貸款延遲繳款紀錄(聯徵中心揭露1年)
⚫信用卡遭強制停卡
⚫催收呆帳戶
⚫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或應繳利息延滯
⚫有從債務(為他人作保)本金逾期未清償
⚫貸款未繳款遭法院查封
⚫票信拒往紀錄或公告拒往尚未解除
⚫有稅款或勞健保費未繳

二.申請人或其配偶為: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之協商成立註記戶且尚有註記紀錄(聯徵中心揭露至結清日後+ 1 年)。
⚫「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不成立,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註記戶且尚有註記紀錄(聯徵中心清算揭露時間為裁定開始清算日起 10 年,更生揭露時間為最長不逾法 院認可更生方案日起 10 年)
⚫中小信用基金逾期列管戶。

三.申請人所屬事業有
⚫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之淨值為負數。
⚫實際所在地未經合法登記使用
⚫申請人非為實際經營者。

資料來源:文化部青創貸款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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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查稅巳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大家若有看以下三則新聞,仔細觀察就會發現,政府在疫情期間大撒幣,但終究要還的,看最近政府一連串的舉動就可知道,數位化時代讓國稅局資料取得更容易,要逃漏稅空間巳不多,網路交易課稅規定如下,有做網路生意的老闆們,得檢視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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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二、前項依法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的網路賣家,請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
全年銷售額×所經營行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

三、網路賣家在辦理稅籍登記後,如果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如果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2個月(分別為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四、跨境網路購物盛行,若網路賣家代臺灣買家至大陸淘寶網站代購代付,網路賣家向臺灣買家收取的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依前述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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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稿:

10/08/24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

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8-24 更新日期:2021-08-24 點閱次數: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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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新聞:

從金流、資訊流、物流著手 網路交易查稅 財部祭三新招

04:102021/08/25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財政部陸續完成建置網路大數據查稅法源,未來將採取三大新措施,包括請金融機構提供「高頻存入」類型個人帳戶金流明細、電支機構申報實際收款人身分與交易紀錄,還有從物流與資訊流掌握網路交易課稅資料。

 官員指出,財政部新制主要是掌握線上網拍交易資料以做為課稅依據,尤其近年在臉書、個人網拍平台銷售貨物單月達8萬元以上或勞務4萬元以上者多數未申報稅籍,涉逃漏稅者相當多。因此財政部研擬從金流、資訊流、物流著手,掌握交易事實核課網拍賣家稅負。

 財政部自今年6月底發函給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詢問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個人帳戶資料可行性。所謂高頻存入指的是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該標準主要為財政部依每月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20萬元所估算的全年金額,若一年之中有任意三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紀錄,國稅局將認定為高頻存入帳戶,也就是潛在的網路賣家帳戶

 另外,財政部依照8月中完成預告的「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規定,未來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向財政部申報前半年(前一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月)的收款人身分、金流資料,包括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核准設立文件、聯絡方式,還有支付工具、金額、幣別、時間等。

 國稅局官員表示,除了掌握銀行與電子支付兩大金流關鍵,也會洽各大網路平台與物流業者掌握交易資訊流與物流做為數位課稅資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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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聞:

擬最高回饋800元! 五倍券數位加碼綁定方式曝光

文/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21日電

行政院將推出五倍券並衝刺數位領取比例,公股銀行將配合綁定台灣Pay祭出數位加碼,初步規劃回饋額度可能為新台幣800元,整體預算規模盼優於去年,但具體內容尚未定案,預計8月底前再次開會研議。

目前規劃五倍券數位綁定將採3種方式,包括信用卡、電子票證及行動支付。公股銀行規劃要比照去年,統一由綁定台灣Pay方式來提供數位加碼優惠,例如使用台灣Pay綁定公股銀行信用卡消費,便符合優惠資格。

為此,財政部10日曾召集公股銀行開會初步交換意見,今年規劃比照類似去年,將祭出消費回饋、抽獎活動,並搭配與店家洽談消費優惠為誘因;不過,為提升使用誘因,希望能比去年更簡化、容易理解及使用。

舉例來說,將不再區分早鳥回饋、消費回饋等優惠,規劃改為消費達一定門檻就直接回饋固定金額。至於回饋額度,各公股有不同想法,可能先朝最高800元為基準做調整,並限制一定名額;若名額超過,則換成較低金額回饋禮,如回饋300元等,考量有預算限制,整體回饋名額應會做總數控管。

財政部官員則表示,公股銀行五倍券加碼方案尚未定案,須等行政院進一步定調推出時程及是否結合經濟部相關振興方案,確定後才能更具體研議。據了解,可能8月底前會再次召集公股開會討論,希望此次整體預算規模將優於去年,以助攻提高數位使用率。

另名公股高層認為,在疫情催化下,民眾的數位習慣轉變很快速,今年紓困貸款逾9成來自線上申請,加上比起去年,台灣Pay合作的店家數量及使用人數已上升不少,預估今年整體五倍券數位綁定比例有望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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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公積發放股利之課稅方式

一、以下為國稅局之新聞稿:

近來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取得國內營利事業以資本公積發放的現金股利,是否要併計所得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財政部針對此項規定解釋,該資本公積如果屬於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照經濟部91年3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包含10個項目,公司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以及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等4個項目或「受領贈與之所得」,因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即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故需課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注意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如果屬於上述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的項目,應依規定填發股利憑單;所得人則作為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公積之類別:

  1. 資本公積
  2. 法定盈餘公積
  3. 特別盈餘公積

三、公積提撥規定:

  1. 法定盈餘公積:
    1. 分配盈餘時,需提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2. 法定盈餘公積提撥巳達實收資本時,不需再提撥。
  2. 資本公積:
    1.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依據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中有下列項目:(1)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2) 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3)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4) 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5) 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6) 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7)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8)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9)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10) 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2. 依據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4點所定「受領贈與之所得」其範圍包括:指與股本交易有關之受領贈與:(1) 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2) 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

四、公積可否發放股利(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退還股東?是否應課稅?

  1. 法定盈餘公積:
    1. 法定盈餘公積的用途原則上又僅限於填補虧損,縱使在公司無虧損時可例外依第 241 條規定按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但發給數額仍以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的部分為限。
    2. 可以發放股利,依公司法第241條: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3. 依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解釋,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時,股東為應稅所得。
  2. 資本公積:
    1.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之資本公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資本公積,原則上雖亦僅能用來填補虧損,但在公司無虧損時,即可全數以新股或現金發給股東,在資金運用上顯然比法定盈餘公積更為彈性。
    2. 應稅資本公積共5項:依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規定,資本公積如屬下列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一)受領贈與之所得(二)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中之下列項目:1、庫藏股票交易溢價。2、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3、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4、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3. 免稅資本公積共8項:(1)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2)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3)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4)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5)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6)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7)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8)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五、公積能否彌補虧損?

  1. 法定盈餘公積:可以。(公司法第239條)
  2. 資本公積:可以。(公司法第239條)
  3. 特別盈餘公積:應視特別盈餘公積之用途而訂。

六、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237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
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239條: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
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公司法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
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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