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若有轉讓或滅失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後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根據稽徵機關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出售資產增益2億5千多萬元,經查係100年度經法院拍賣已辦理重估之廠房及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因該公司僅依拍賣價金減除重估後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未依上開規定將原列未實現重估增值2億2百多萬元轉列出售資產增益,致有漏報課稅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資產重估後,經常是經過多年後才會將其資產處分,期間可能因資料保存、人員異動等因素而疏忽上開規定,由於重估差價金額龐大,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漏報情事,並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查核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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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團體

以「演藝團體」方式成立→名字後面為「團」或「集」

想要成立一個表演團體,其跟設立一家新的公司係同樣思考,首先一定要先辦好設立登記。三人即可成團(團長一名及團員一名以上),建議若是有意參與和推廣表演藝術的朋友能及早完成社團團體登記,對於日後表演活動運作及推廣係有正面的幫助。

目前台灣地方性的所有藝文社團都歸各縣市政府文化局管理,所以申請設立登記前可先到各縣市政府文化局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原則上各縣市申請表演之社團設立登記相關規範表格都大同小異,而且主管單位為了審查方便,大多會把申請表格制式化,申請者只需依順序,填入自己條件之答案即可。若以設立點為台北市、新北市做為例子(有線上申請)(若無線上申請則詳後附件)

(一)演藝團體設立登記申請案流程→非全程兩段式作業

1.請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官方網頁『演藝團體專區』提出線上申請。申請網址:

http://www.culture.gov.taipei/frontsite/group_index.jsp

→跟設立公司一樣,申請社團並需先決定團名。演藝團體團名之登記最後一個名稱應是「團」或「集」等,如「漢聲合唱團」、「雲門舞集」、「雅音小集」。若欲冠上縣市名稱,在oo市當然以冠上「oo市」為主,如「oo市兒童弦樂團」、「oo市快樂芭蕾舞團」。

→這個就像設公司一樣,取名時需要預查一樣

2.線上申請案送出後,請依照指示列印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將紙本文件寄至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核。

所需檢附文件如下:(樣張參考後附)

(1)設立登記申請書(線上申請完成後自系統上直接列印)

(2)代表人二吋照片二張(黏貼於申請書)

(3)團址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如為代表人所有者免附)

(4)團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線上申請時提供黏貼表格)→年滿20歲

(6)代表人六個月內信用證明文件正本。(票據交换信用證明文件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信用證明文件。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樓,電话:2381-3939)

(7)業務計畫及財務計畫(線上申請時提供表格下載填寫後上傳)

(8)團員名冊(線上申請時提供表格下載填寫後上傳) →至少要5人(未滿20歲者→尚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3.於收到准予登記公文後,依公文說明辦理繳費领證照事宜。如果是新成立的社團,取到社團登記證照後,申請統一編及銀行開戶也應注意處理。

首先應備妥以下文件到社團登記地址轄區內國稅局稽徵所申請統一編號。到各區稽徵所服務台领取表格,隨到隨辦,立刻即有自己社團統編。

1.填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並加蓋該扣繳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2.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社團登記證影本)。

3.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4.社團登記地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再來則於金融機構辦理一個社團專屬的帳戶。日後辦理活動一定會遇到場地保證金退還、補助款匯入等问題;目前大多數的機關都是以直接轉帳或支票支付的方式辦理,如果沒有社團專屬的帳戶,到时候補助款要如何取得又會是一個大問題

(二)需遵守之行政法規

1. oo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

2. oo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

(三)稅務法規

1.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以「財、社團法人」方式成立→名字後面為「協會」或「基金會」

我們還常聽到的是「xx愛樂協會」、「xx文教基金會」,不論是「協會」或「基金會」都是社會團體法人,但立案作業通常屬於社會局的業務,申請辦法也較為複雜。(又分為全國性及地區性),〔相關申請方式及規定可另詳「非營利組織」單元,內有說明)],但稅務規定除了「非營利組織」的要遵守外,也要遵守前述二、(三)之規定。

以「工作室」方式成立

例如目前最紅的藝術經紀公司「寛宏藝術」,全名為寛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就是「寛宏藝術工作室」,因為「工作室」是屬於營利事業專用,如果要申請「工作室」必須向當地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

*其會計處理依照其設立不同有不同處理方式:

財、社團法人;營利事業

但稅務规定除了「营利事業,的要遵守外,也要遵守前述二、(三)之規定。

表演團體銷售與非銷售「貨物及勞務」之認定營所稅、營業稅關係

凡屬於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其若屬商業行為產生,都應辦里營業登記,以利管理及納稅。但對演藝團體來說,若演出售票視為是一種營業行為則需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只是依法符合條件者,給予適當免稅優惠(營所稅、營業稅)

非营利組織不管在營所稅、營業稅或是娛樂稅上,因為政府視同第三部门協助政府對其政策、法規不足處,因此類活動而補助或給予相關優惠規定,亦可多加注意申請利用,以適當減低稅負。

非銷售勞務

1.文建會補助

2.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

3.文化局補助

4.企業捐贈

銷售勞務

1.文化局採購勞務

2.民間邀請演出

3.票券出售

上述收入區分除了所得稅上計列應稅、免稅比例之所得額外。其營業稅是否課稅應考量一般商業銷售營業行為與其設立目的。

-來源出處:特殊行業稅務與會計實務(三)/張正仁編著-台北市:張正仁出版;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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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業

針對「前述行為」及「殯葬管理條例」來看,可分為以下行業:

  1. 「殯葬用品製造流通業」:舉凡棺木、壽衣、供品、花卉…等生產、製造販賣均屬之。→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F101100花卉批發業

F102030菸酒批發業

F102040飲料批發業

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

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F106070祭祀用品批發業

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F199990其他批發業

F201070花卉零售業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F206060祭祀用品零售業

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2.「儀專業人力服務業」:舉凡遺體化妝奠儀司儀、誦經法事、封棺、抬棺…等專業人力提供均屬之。→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JZ9951殯葬禮儀服務業」

3.「喪葬埋場所經營業」:舉凡墓園、納骨塔、殯儀館、火葬場、道場、寺廟、教堂、宗祠…等經營管理及相關營建構築均屬之。→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JZ99141殯葬設施經營業」(建造、自銷、委銷)

4.殯葬綜合儀禮顧問業:應屬現稱之葬儀社或禮儀及風水師。→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J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

5.「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係指經營「墓地」、「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行業,要申請以上行業,基本上,設置地點符合規定外,還需要具備一些設施才可以申請

具上述條件者,具備以下文件向該設施所在地申請許可: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證明文件。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立案證書影本。

(3)加入設施所在地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該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文件。

(5)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6)殯葬設施配置圖說,內容應敘明應有設施之名稱與數量、分布相對位置以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量能。但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者,免付。

(7)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內容應說明申請者欲提供之服務及銷售之產品,以掌握申請者所提供之服務狀況。→樣張祥後附

(8)經營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應設置登記簿(電子、書面)檢附管理費専戶開户及存款證明文件、另於管理費用外其他費用2%提存於主管機關對於提存金額造册備查。

(9)契約書→樣張詳後附「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殯葬禮儀服務業 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主」之行業,基本上,設置地點符合規定外,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申請:

(1)「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內容應包含組織部門分工、主要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說明、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其內容為供主管機關瞭解申請者是否具承攬處理殯葬事宜之能力,沒有一定標準,只要合理即可。→樣張詳後附

(2)至少聘請一位具有「丙級喪禮技術證證照人員」,請檢附其身分證及證照正反面影本、服務切結書。

(3)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內容應說明申請者欲提供之服務及銷售之產品,以掌握申請者所提供之服務狀況。→樣張詳後附

(4)價金或收費基準表。

(5)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樣張詳後附

取得前述之經營許可,必须在取得許可後6個月內,需做以下動作,否則該許可則無效:

(1)加入當地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2)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資本額達下列規定者,必須有專任禮儀師才能申請營業許可:

(1)經完成公司登記,且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2)經完成商業登記,且登記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3)經完成有限合夥登記,且出資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4)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其他法人(係指農會)從事者

符合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依其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自下列指定之日期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並依附表所定各實施階段聘置足額之專任禮儀師:

(1)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2)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3)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500萬元者,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4)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0萬元者,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5)符合前述4.第四款條件之殯禮儀服務業,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二名。

殯葬服務業若欲買賣生前契約時,則另申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殯葬管理條例50-56及生前契約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1)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三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之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3)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之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4)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編組表。

(5)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6)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

(7)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來源出處:特殊行業稅務與會計實務(三)/張正仁編著-台北市:張正仁出版;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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