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投資股利收入在營業稅法之課稅規定

一、不課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二、而財政部要求放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

1、不得扣抵比例(A”)=免稅收入+第四章第二節銷售淨額+股利收入/應稅+免稅+ 第四章第二節銷售淨額+股利收入

2、A”>A(分子分母皆不含股利收入)。財政部理由: 若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免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理由是營業人以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銷項稅額,應以其銷項屬於應稅者為限,銷項如為免稅者則不得申報扣抵。若非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之股利收入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比例,將使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所支付與股利收入有關之進項稅額均得全數扣抵其他銷項稅額,亦即股利收入適用零稅率。

3、銷項不課稅,進項可抵,就是實質零稅率,而非免稅了。

4、故若股利收入大於等於應稅收入的話,採比例扣抵法時,股利收入=應稅收入,而進項稅額只能抵50%,而若實際進項稅額中,僅1%與股利收入有關,故50%-1%=49%不可扣抵,實不公平。解決辦法:採直接扣抵法,自行將與股利收入有關之進項稅額剔除,則可解決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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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一、定義: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故兼營營業人為:
一、第四章第一節營業人+第四章第二節營業人+銷貨免稅貨物或勞務
二、 第四章第一節營業人+第四章第二節營業人
三、 第四章第一節營業人+銷貨免稅貨物或勞務

二、課稅規定:

一、銷售貨物:營業稅法第19條第三項: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進口勞務:營業稅法第36條第一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三、進口貨物:應稅

二、稅額計算方法:

一、比例扣抵制

1、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

(1)、當期不可扣比例(A)=免稅銷售額+按第四章第二節計算之銷售淨額/全部銷售額

(2)、應納(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第19條1項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1-A)

2、依營業稅法第36條但書:應納稅額=給付額*5%*A

二、直接扣抵制

1、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

2、若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免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理由是營業人以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銷項稅額,應以其銷項屬於應稅者為限,銷項如為免稅者則不得申報扣抵。若非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之股利收入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比例,將使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所支付與股利收入有關之進項稅額均得全數扣抵其他銷項稅額,亦即股利收入適用零稅率。

3、需會計師簽證之直接扣抵制營業人:

依營業稅法第 8-2 條: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一)經營製造業者。(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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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溢付稅額之探討

營業稅退稅/留抵時機/退稅立法理由:

營業稅法第39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一、零稅率:可退稅。

二、購買固定資產退稅:可退稅,因為不預期固定資產會出售。若未來出售固定資產,若為第四章第一節之營業人,需開立發票繳稅;而第四章第二節之營業人,未來出售固定資產,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稅。

三、製成品存貨太多:只能留抵

四、囤積原料或存貨滯銷:只能留抵

五、關門大吉:可退稅,但機會不大,因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視為銷售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六、情況特殊時:例如:建廠時間太長,可專案向財政部申請退稅。

退稅的限制

依營業法第 42 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適用本法第七條零稅率規定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其零稅率銷售額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避免內銷貼補外銷。但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爭議,有超越母法之嫌:

舉例而言:進貨600萬、進項稅額30萬;內銷貨240萬、外銷300萬,可退稅額為:300萬*0%+240萬*5%-600萬*5%=-18萬

18萬>可退稅限額300萬*5%=15萬,故僅退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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