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開發票在稅法之處罰規定

一、可能觸犯之處罰規定:

1、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第 44 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或營業稅法第52條漏開發票:

第 51 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七、其他有漏稅事實。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 52 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同一行為觸犯二條以上,是重罪吸收輕罪採吸收制,還是併罰制?現行採吸收制。

三、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四、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但書: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五、故拿到跳開發票之營業人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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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及銷售均免稅之產品有哪些?需計算不可扣抵比例嗎?

一、黃金及肥料

1、依營業稅法第 9 條: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三、本國之古物。

2、 依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30款:第 8 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二、財政部規定,進口及銷售皆免稅者,其本身之免稅銷售額不列入不可扣抵比例,但相關費用無法分別者,仍應按比例計算。故凡是無法明確區分之進項稅額,一律用比例扣抵制。同時,進口及銷售皆免稅之貨物兼應稅貨物,共同使用進項稅額,仍然有比例制,因中間包括運費在內之附加價值仍然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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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在營業稅之課稅規定

一、免稅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並無免稅之待遇

二、課稅之理由:免稅營業人身份經常變更,無法確認購買固定資產時,進項稅額是否巳扣抵

三、解決方式:當期申報403表,採用兼營比例制,也就是由免稅營業人改為兼營營業人,兼營營業人可用公式計算不可扣抵比例,可降低營業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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