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中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理由

一、法令規定: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理由:

1、購進 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藉以證明扣抵之進項稅額為屬實。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可防杜浮濫現象。EX: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各類球具球類,屬員工福利性質,非營業上所必須,不得以該進項稅額扣抵銷貨稅額。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多為消費性支出,難以認定是否與業務有關,避免浮濫故不可扣抵。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屬實物所得性質,應為薪資所得,由於員工取得薪資自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不能免營業稅,故規定無法扣抵。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多供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性質接近,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而嗣後該汽小使用及維護所產生之進項稅額,可扣抵。

三、免稅營業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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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低報營業稅之處罰規定

一、營業稅法第17 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針對單一產品之銷售額偏低

二、營業稅法第43條第2項: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EX:規模與銷售額顯不相當者,非針對單一產品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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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海關拍賣貨物應如何課營業稅

一、法令規定: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所定視為銷售貨物,包括海關拍賣或變賣扣押物、擔保品、逾期不報關、不繳納關稅或不退運貨物在內,並不受第十九條之限制。海關拍賣或變賣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應於拍定或成交後,將營業稅款向公庫繳納,並填寫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交付買受人,作為列帳及扣抵憑證。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於拍定或准許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復營業稅之稅額,並由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代為扣繳。前項營業稅額,應以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取得執行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扣繳稅額後,就該稅款填發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二、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三、缺點:海關及行政法院非稅法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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