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繼承登記實務

今天去上外籍配偶繼承登記實務課程,顛覆我的一些原有認知

一、外國人原則上無法取得農地。

二、外籍配偶行蹤不明、孩子又未成年,被繼承人死亡時,可否由其他人代行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行為。–>不可以,財產行為不能委託他人行使,但外籍配偶又行蹤不明–>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

三、外籍配偶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取得我國國籍,得准其辦理繼承登記。–>我的認知都是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沒想到是辦理繼承登記日。

四、外國人要檢附的文件,跟本國人很不一樣。


現在台灣外國人越來越多,相關的問題也就產生,外國人來自世界各地

有些外國人因為單一國籍的關係,與台灣人結婚後

也只取得居留證,而不會拿到台灣身份證

對台灣來說,他們就是外國人

外國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限制蠻多的,有取得限制、繼承限制、用途限制,不同國家規定也不同,所以真的要把規定看清楚,免得案子做不下去


以下為我課程上完後的心得濃縮,提供給大家參考:

1.農業用地雖免稅,但現在農業用地取得證明非常困難

2.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其中一人是台灣人 就可用台灣繼承法律之規定

3.除籍,非喪失國籍

4.美國證明哪一州(每州平等互惠不同)可以用駕照來證明

5.香港人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代表1997到香港的)

6.台胞證與台灣居民居住證不同。

7.陸配繼承,需先到大陸當地公證書,再拿公證書到海基會驗證

8.1997前,華僑身分證明書永久有效,不受效期影響

9.外國人出售不動產,先去申請異動索引,再去調案,就可以知道當初買的時候準備的文件,賣的時候就可以參考。

10.華僑身份證明文件,通常效期只有一年。

11.香港居民可在台灣設定印鑑證明。

12.新加坡可取得台灣土地,但五年內需出售。

13.遺囑執行人跟受託人同一人較好,若不同人需會同很麻煩。

14.外人取得公設地,需供臨建築使用的才可以

15.旅外僑15可授權同是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概括授權,非特定範圍授權

16.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就是台灣人民,不一定要有台灣身分證

17.越配非平等互惠國,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不需會同,但繼承系統表要切結。分割協議書不能有動產。

18.繼承登記拿不到現戶謄本,可用理由書代替,先辦公同共有,再用34-1處理。建議理由書不要寫行蹤不明,因爲就要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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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工業用地及買賣注意事項

這幾天又加緊進度的上了些課

比較印象深刻的是林育智老師的”認識工業用地”的課程

上一整天,還真的蠻累的

但有所收獲就是

之前當老師

現在當學生

常常看著講台上的老師的講課方式

再對照自己之前的講課方式

發現每個老師的風格都不一樣

上完林老師的課程,發現他的風格跟我之前上課的方式很像

大部份時間,講架構的建立

我認為這是課程中最主要的核心

架構建立了,也就不會見樹不見林

尤其現在資訊普及的時代,很多知識手指一點答案就出現了

架構才是最重要的


回歸今天文章重點

工業用地有別於一般用地,一般用地在意地段、可建築面積多寡

而工業用地,重要的法規的限制及是否另需取得許可

舉例而言,台灣很多園區,要進駐是要取得服務中心的進駐許可的

所以,若拿不到進駐許可,買了工業用地,也無法使用

故法規的限制要查清楚是相當重要的

但是…法規多如牛毛,要查要有架構才知道要往哪裡查

以下我就老師上課的內容,用自己的方式整理給大家參考

工業用地主要分類如下:(以下參考林育智老師書籍-工業用地開發暨特定工廠登記實務)

一、土地使用規劃體系:

(一)、都市土地:分為乙工、甲工、特工、零工

(二)、非都市土地:丁建

二、工業區開發體系

(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工業用地

(二)、依產業創新條例設置產業園區

(三)、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置科學園區

(四)、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科技產業園區

(五)、農業科技園區

(六)、環保科技園區

(七)、自由貿易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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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減免稅賦議題

前陣子上了吳幸芳理事長的農業用地課程

最讓我眼睛一亮的法條在於農發條例第38條的規定: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尤甚是38條第2項,難怪現在農地買賣很火熱,買農地好處多,可以減免稅負,出售時也沒有房地合一稅,真是太好了!

但規定要看清楚,這是長期規劃,主要: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要取得農用證明,現在很嚴格

二、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送給非繼承人是無免贈與稅規定喔

三、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綁五年,而且要一直農用。但相反的,五年後出售免房地合一稅,個人覺得還蠻補的。


從業一段時間,與客戶相處後,發現他們通常都會很早前就規劃

不論是現有財富、或是未來身後財富,財富都是一點一滴累積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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