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法簡介

一、租稅法的法源

1、 憲法

2、法律

3、委任立法(立法授權)ex:查核準則,所#80

4、非委任立法的行政規章

二、判例解釋

1、大法官解釋:同憲法。

2、行政機關解釋:在不違反法律原意下,同法律。

3、司法判例:拘束各行政機關。

4、司法判決:不是法源,僅拘束個案。

5、行政法院,庭審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甲說”(就是法源,拘束所有法官)與”多數採甲說”(非法源,非全數同意)不同。

三、租稅法律主義:

以不違反憲法規定下,由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人民依法納稅之主要依據。

四、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1、命令不得抵觸法律

2、法律不溯及既往

3、新法優於舊法(被從新從輕原則挑戰)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被最有利原則挑戰)

5、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影響納稅多少為實體,反之為程序):例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為實體法;繳稅月份改變為程序

6、租稅救濟程序優先實體:程序不合、實體不究

7、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但以過失為前提

8、刑事罰以故意為要件

9、實質課稅:

(1)課稅主體:不看形式納稅人是誰,以真實課稅主體為納稅義務人。例如:用人頭規避累進稅率。

(2)租稅客體:課稅客體巳存在,不論是否合法,均應課稅。例如:各稅法中關於”視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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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過戶吾疆予李靚蕾之稅事分析

壹、前提條件:

一、吾疆為公司所持有,且於105/01/01後取得。

二、王力宏自願贈與吾疆予李靚蕾。

貳、王力宏贈與公司股份予李靚蕾

1、 王力宏與李靚蕾未離婚:

A、依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B、最低稅負制:僅針對居住者及未上市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故若為贈與,則不受新修法之影響。

C、房地合一稅:贈與非交易,無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 )之適用。

D-1、李靚蕾拿到全部股份後,若未來出售採出售股份,則視同房地交易,需課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股份其持有期間認定及成本之計算,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七、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持有期間計算,自股份或出資額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並採先進先出法認定。–>持有期間認定採先進先出法。個人交易前項股份或出資額之成本計算方法,其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交易時所持有之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加權平均法計算之。–>成本計算採個別辨認法、加權平均法。營利事業交易第一項股份或出資額之成本計算方法,應與其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擇採之計算方式一致。–>按賣股價-認股價差額計算。–>若未來出售的是股份,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D-2、 李靚蕾拿到全部股份後,若未來出售採出售房產,公司需課房地合一稅,按賣價-買價差額計算。 出售房產,則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繳。

D-3:繳了房地合一稅,就不用繳最低稅負制。

E、小結:李靚蕾未來出售吾疆,不論是公司出售吾疆給第三人,還是出售股份給第三人,皆需繳高額房地合一稅,可建議李靚蕾可持有至5年以上再出售,可享有20%之房地合一稅優惠稅率。

2、 王力宏與李靚蕾巳離婚:

A、依法應課贈與稅,目前贈與稅免稅額,贈與人每年220萬,採累進稅率,稅率10%~20%不等。

B、最低稅負制:僅針對居住者及未上市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故若為贈與,則不受新修法之影響。

C、房地合一稅:贈與非交易,無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 )之適用。

D、李靚蕾拿到全部股份後,若未來出售吾疆,採出售股份予第三人,則視同房地交易,需課房地合一稅;若採公司出售吾疆給第三人,公司 公司需課房地合一稅,按賣價-買價差額計算。 出售房產,則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繳。

E、小結:巳離婚的話,相互贈與需繳贈與稅,出售時需繳房地合一稅。

參、公司贈予吾疆予李靚蕾

1、公司不需課贈與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自然人,非法人。

2、李靚蕾需課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故李靚蕾需課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

3、小結:王力宏公司贈與房產給李靚蕾,需繳土增稅;李靚蕾需繳所得稅、契稅。此方法稅負很高。

肆、省稅方式一:王力宏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先贈與現金予李靚蕾,公司再賣吾疆予李靚蕾:

1、優點: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公司賣與房產給李靚蕾,若平轉無差價, 則不需繳房地合一稅。未來李靚蕾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僅課10%的房地合一稅。

2、缺點:王力宏不一定願意再拿一筆大額現金出來跑流程。

伍、省稅方式二:若兩人未離婚,仍是夫妻,先贈與股份,免贈與稅,後出售房產或公司股份,只要持有5年以上,可享有20%的房地合一優惠稅。

陸、省稅方式三:若兩人巳離婚,可採王力宏的公司賣吾疆給李靚蕾的公司,若買賣無差額,則無房地合一稅,但有土增稅及契稅。而李靚蕾需拿出一筆資金來買。

十一、總結:以上說了那麼多,歸納出:

1、二人還沒離婚:用贈與方式+持有期間拉長享有房地合一稅優惠稅率。

2、二人巳離婚:贈與要課稅,故需用買賣方式+跑資金流程。

3、二人巳離婚,但有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寫明約定要給對方的財產:依照財政部89年與91年的函令,夫妻離婚依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不課徵所得稅與贈與稅。但未來李靚蕾出售房產,仍需課房地合一稅。

4、看來,王力宏與李靚蕾,除了感情事需煩惱外,稅事也是令他倆頭痛啊~若婚前不平等協議仍有效的話,李靚蕾一毛都分不到,稅事也免煩惱;若無效,官司一打也要打很久,據新聞報導,王力宏名下是沒什麼財產的,官司打贏時,李靚蕾可能什麼都分不到了,不過,李靚蕾手上應該也還有王力宏的把柄,把名人的事全抖出來,可能王力宏的事業都毀了,到底要怎麼處理,就要看王力宏及李靚蕾的智慧了,有錢人的世界,真難解~~

5、以上講這些,僅供大家參考而巳,法令隨時在變,要以最新的法令為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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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 1004 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08 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一、約定財產制:

(一)、分別財產制:

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二)、共同財產制:

第 1031 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 1031-1 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 1032 條: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 1033 條: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第 1034 條: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 1038 條: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 1039 條: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第 1040 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1041 條: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二、法定財產制:

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一)、通常法定財產制:

1、以分別財產制為基礎來變化。

2、民法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二)、特別法定財產制: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三)、法定財產制關係之消滅:

1、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負數則用零計),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包括(1)離婚(2)結婚經撤銷(3)夫妻一方死亡(4)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3、剩餘財產之計算:(1)僅限婚後財產,無婚前財產。(2)不計入–>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4、計算公式: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剩餘財產。

5、用王力宏與李靚蕾的例子來說明,若原先的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無效的話(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就回歸至法定財產制,而依第1030-1條第1項,李靚蕾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就二人婚後所有財產,一人一半。 而依第1030-1條第3項請求權消滅時效 :知道起二年,不知道的話五年。

6、若另一半毫無貢獻、索求無度,可依 第1030-1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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