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課稅規定

一、契稅之課稅時機:

1、需為不動產

2、只有六種情況才課契稅: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故繼承不課、遺贈不課。

3、取得所有權者。

4、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二、誰要繳契稅及稅率?

1、買賣契稅:買受人,6%。不動產買賣,雙方稅負:

A、賣方:土增稅、建物所得稅、建物營業稅(建商)、房地合一稅

B、買方:契稅

2、承典契稅: 典權人,4%。 不動產設 典 ,雙方稅負:

A、出 典 人:( 所有權人),土地預繳土增稅。回贖:無息退還土增稅。;不 回贖: 不再課土增稅,對 典 權人 不利,未來出售,土增稅很高。

B、 典 權人:房屋稅、地價稅、契稅(非預繳)。 回贖:不退契稅 。 ;不 回贖: 補契稅差額(買賣新契價6%- 典 權舊契價 4%)

3、交換契稅:交換人,2%。不動產交換,雙方稅負:

交換無差價,交換方繳土增稅、交換方繳交換契稅(2%)。交換有找補,就找補繳買賣6%契稅,付錢方繳契稅。

4、贈與契稅:受贈人,6%。 不動產贈與,雙方稅負:

A、贈與人: 贈與稅。

B、受贈人: 土增稅、契稅。

5、分割契稅:分割人,2%。

6、占有契稅:占有人,6%。 不動產占有,雙方稅負說明,共有下列情況:

占有依民法769、770時效取得所有權、依民法772時效取得地上權。

A、土地為甲未登記地,乙無權占有甲土地而蓋房子,經過20年,乙主張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民法769、770)。乙無償取得土地,乙繳土地契稅(因土地未規定地價,無法繳土增稅,只好繳契稅)。

B、 土地為甲巳登記地,乙無權占有甲土地而蓋房子(未經甲同意,房子違章),經過20年,乙主張時效取得土地地上權(民法772)。乙時效取得土地地上權,非所有權,乙不用繳土增稅。

C、 土地為甲巳登記地及甲未登記建物,乙無權占有甲房地,經過20年,乙主張時效取得房地所有權(民法769、770)。乙繳土地契稅(未規定地價)、乙繳房屋契稅。

D、 土地為甲未登記地及甲巳登記建物,不可能,因土地未登記,建物不可能辦登記。

E、 土地為甲巳登記地,建物為甲未登記房屋(建物採任意登記),乙無權占有甲房屋,經過20年,乙主張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民法769、770),甲主張民法767請乙拆屋還地,乙繳完契稅後房子又被拆。(乙不可能時效取得土地地上權,因建物為甲的,非乙的,時效取得地上權,只有建物是乙蓋的,乙才可以時效取得地上權。)

F、乙無權占有甲巳登記房屋及巳登記土地,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所有權。

三、先 典 後賣,如何課契稅?

得以原納 典 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 典 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為限。

四、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代替設 典 ,如何課徵契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

五、交換有給付差額, 如何課徵契稅? 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六、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 如何課徵契稅?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仍應依買賣繳納契稅。

法拍屋心法:

底價:土地100、房屋100

公告現值:土地200、房屋200

拍定價分配:

(1)土地100、房屋200:土地小於公告現值200,以原地價100課,未來出售土增稅高;房屋200,契稅高。–>不利

(2)土地200、房屋100:房屋用100課契稅,拍定人繳,較省稅。土地也有利。–>有利

七、起造人名義變更,如何課徵契稅?

1、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非”買賣、交換、贈與而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需提出證明不是 買賣、交換、贈與 ,例如:因信託而變更起造人。

2、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

(1)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ex:建商直接以購屋者為起造人,依買賣契稅繳納。或建商直接以合建分屋地主為起造人,依交換契稅繳納。

看以下新聞:

或(2)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中間不會課,等蓋好後,以使照最後起造人申報納稅。

3、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 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份,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原建商蓋到一半倒閉,盤給新建商繼續蓋,這是好事,政府不課契稅。

八、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如何課徵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1、地價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擔任受託人,每年要幫忙繳地價稅,若委託人、受益人都跑了,每年受託人要繳地價稅,故信託合約要列明,若未來委託人、受益人不繳,可將土地出租,租金收入用來繳納地價稅。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課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地價稅與委託人其他土地一併歸戶繳地價稅(累進稅),由受託人按 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非委託人(他益信託)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 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巳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原則與委託人歸戶,例外與受益人歸戶,需符合二要件。

2、房屋稅: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共有房屋之規定。

3、土地增值稅:

(1)應課徵情形:

A、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 典 權或依信託法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自已賣給自已,法律原則禁止),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土增稅。

B、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 屬權利人 為納稅人,課土增稅。–>他益信託若為贈與,受益人繳土增稅、契稅;委託人繳贈與稅。

(2)不課徵情形:土 地為信託財產, 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非免徵)土增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例如:委託人過戶土地給受託人。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C、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過回給自已,做塗銷信託登記。

D、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a、信託契約有分生前信託-契約信託、死後信託-遺囑信託兩種。

ex:父立遺囑信託,請甲銀行當受託人,待子20歲後,再過戶給子。父死亡時,辦理遺囑信託,父死亡同時,課遺產稅,若甲銀行管到子20歲後,過戶給子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委託人過回給委託人時。

4、契稅:

(1)應課 徵情形: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估價立契,應規定期限繳納贈與契稅。–>他益信託要課贈與契稅。

(2) 不課徵情形: 與土增稅相同。契稅的不課徵=免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租稅的遞延)不等於免徵。因為土增稅有原地價、契稅無原地價。

5、補充:土地登記下,信託登記有分下列幾種:土登125-129

土登第 125 條:信託以契約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之。

土登 第 126 條: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土登第 127 條:受託人依信託法第九條第二項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一百三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土登第 128 條:信託財產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土登第 129 條:信託財產因受託人變更,應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受託人變更登記。前項登記,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申請時,得由新受託人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1)信託登記:委託人不動產過到受託人名下。

(2)信託取得登記:委託人拿錢(信託財產)給受託人,請受託人用信託財產買不動產後,登記在受託人名下。

(3)受託人變更登記:委託人將舊受託人改成新受託人。

(4)塗銷信託登記:依信託本旨,信託完成後,過回給委託人。

(5)信託歸屬登記: 依信託本旨,信託完成後,過戶給受益人。

九、契稅稅基為何?

契稅稅基 為契價,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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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業者之課稅規定

壹、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依台財稅第09404532300號函,內容如下:

一、為規範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課徵,及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之所得稅課徵,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營業稅課稅規定:
3.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屬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依營業稅法第 9  條及第 41 條規定徵免營業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 40 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貨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  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貨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 條規定者並得申報適用零稅率 (應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
4.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 40 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 7條規定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

三、所得稅課稅規定:

2.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者,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其他利用網路銷售貨物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 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四、營業登記: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 ,除業依營業稅法第28條、所得稅法第 18 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應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

貳、網路拍賣營業人,何時需辦理設籍登記?

一、依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函,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1、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罰。
2、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3、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號函。

二、依上列例子說明:3/15達起徵點,故應於次月底(4/30)前辦理稅籍登記(營業稅)

1、於4/30自行辦理稅籍登記:補稅+免罰。

2、於4/30查獲後依限辦理稅籍登記:補稅+免罰。

3、於5/1自動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稅款,且未經查獲:補稅+加計利息。

4、 於5/1經查獲後辦理補報補繳: 補稅+罰鍰。

5、何謂起徵點:依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6、至於補營業稅是1%、還是5%:

(1)月營業額在8-20萬: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

(2)月營業額在20萬以上: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2個月(分別為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7、月營業額20萬以上,是單月達20萬就要?還是平均六個月達20萬才算?

(1)平均每月20萬:依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2)平均定義: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3)結論:前6個月平均達20萬時,才開始繳5%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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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成立及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須有權利能力

2、標的:指當事人為該法律行為所欲發生之效果

3、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為特別成立要件:例如要式行為、要物行為。

三、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

1、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

A、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原則有效,例外無效。

B、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

a、個別允許:依民法第77條前段,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b、限定允許:民法第84條及85條

第 84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第 85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未經允許之單獨行為:

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d、未經允許之契約行為:民法第79條效力未定

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無須經允許之行為: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行為及其年齡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依民法第77條但書: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標的須適當:

A、標的須合法: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71)、不違背公序良俗(#72)、非暴利行為(#74)

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B、標的須可能:自始+客觀不能–>無效。

不能有幾種分類:自始不能、嗣後不能、客觀不能、主觀不能。

C、標的須確定:法律行為之內容成立時須巳確定或可得確定,否則法律行為無效。例如甲向乙表示:願贈A書或B書,由你決定,此屬選擇之債,可得確定(民#208),其贈與有效。惟如購買汽車未約定廠牌規格致無法履行,則買賣契約無效。

第 208 條: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3、意思表示須健全無瑕疵: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以下情況:

A、意思表示不一致:分為故意及無意不一致–>

a、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包含單獨虛 偽 表示(#86)及通謀虛偽表示(#87)及隱藏行為(#87)

第 86 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例如:客套話,若對方同意了,有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客套話,對方也知道是客套話,無效。

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例如:債務人甲為了逃避債務,與友人乙串通設定假的抵押債權,以使其他債權人無法獲得清償,則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前述甲乙二人設定假抵押債債之例,若有善意第三人丙因信賴該抵押權之設定而從乙處受讓該抵押權,則甲乙二人不能主張該抵押權係無效而對抗丙。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例如:A卻將房子贈與給B,但怕其他人說閒話,因此假買賣、真贈與,此時,買賣行為無效,隱藏的贈與行為有效。

b、意思表示”無意”不一致:包含錯誤(#88)及誤傳(#89)

錯誤:

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錯誤型態有分三種:內容錯誤、行為錯誤、重要動機錯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有錯誤)

內容錯誤:(1)法律行為性質錯誤,例如誤買賣為贈與(2)當事人本身之錯誤,例如誤甲為乙。(3)標的物本身 錯誤 ,例誤A物為B物而買賣。

表示行為錯誤:早知如此就不會這樣做。例如:10萬誤寫成100萬。

重要動機錯誤:動機存在於內部非他人所得窺知,為確保交易安全,單純錯誤不得撤銷。惟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保護表意人的利益,依民法第88條第2項,例外將其擬制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使表意人亦得撤銷。

故錯誤之撤銷要件:需表意人無過失、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錯誤撤銷權之行使及法律效果:(1)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2)表意人應負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債任:依民法第91條。(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1年:民法第90條

第 90 條: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4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誤傳:

第 89 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效力:意思表示傳達不實者,得比照錯誤規定,加以撤銷(#89)

4、意思表示不自由:詐欺(#92)及脅迫(#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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