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一、112年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號有修正,若是一對一的變更,只要改成新的代號申報即可,若是一對多的變更,例如:舊代號4871-13經營網路購物,折成4871-14經營網路購物-食品、飲料類及4871-15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及4871-99其他電子購物及郵購,就要手動去修正。

二、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6811-13不動產轉租賃,112年巳不適用擴大書審,例如:商務中心不適用擴大書審。實務上可採所得額標準因應

三、經營多項稅務行業代號,以開立統一發票的金額最多的為主營業項目來申報營所稅。

四、6811-15租賃住宅包租、6812-11不動產仲介,112年仍可適用擴大書審。

五、營所稅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第(5)欄應分配盈餘之合計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自行依法調整後(53)欄-申報書第7頁限額計算表(二)之第52A之30,也就是說,獨資合夥之稅務罰鍰可自53欄自行依法調整欄中減除,這個部份較容易疏忽。

六、有以前年度損失互抵之機制的三種所得且無需會計師簽證:證券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七、營所稅申報書C1-1頁,減除順序如下:

(一)、           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           當年度不同稅率之交易損失

(三)、           前十年核定交易損失本年度減除額

八、6499-11投資有價證券,不適用擴大書審,仍可適用所得額標準淨利率24%、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9%。

九、112年基本所得稅免稅額,個人670萬、公司60萬,也就是個人沒動、公司從50萬調升至60萬

十、國內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

(一)、           公司:課稅,但公司持有滿3年,可享有長期持有優惠

(二)、           個人:課稅,無長期持有優惠

十一、        獲取國內公司股利所得:

(一)、           公司:不計入所得課稅(營所稅不計入)、計入未分配盈餘稅。

(二)、           個人:股利所得方案二種選一,應稅。

十二、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原則上以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認定(台財稅第35377號)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不同之產品,稽徵機關核算其申報之所得額,是否已達到該業所得額標準,係按各種產品之銷貨收入,分別適用各該商品所得額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並以其合計數與申報所得額比較認定,如其不同商品之銷貨收入,未能於結算申報書上明確劃分者,即就其中最高之所得額標準核算認定。

十三、   5月1日以前註銷之決、清算申報案件,僅能用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原由是國稅局未要求關貿公司於每年4月份改版。結論是:還是只能用人工方式申報。

十四、   營利事業查詢所得資料注意事項:

(一)、   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後更正申報,若採人工申報,用工商憑證無法查詢到。

(二)、   營利事業若漏報所得額,無免予處罰之規定。

(三)、   扣繳憑單之所得人若為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仍要於113/02/15前憑單填發。

(四)、   個人經營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可於工商憑證中查詢得到,但若是自行申報之營利所得,就無法用工商憑證查詢。

分類: Uncategorized | 標籤: , , , , , , , , | 發佈留言

執行業務者的生活

忙完了5月報稅

6月雖然鬆口氣

但該上的課要上

身為執行業務者

得時時精進自己的專業

才不會案子來到面前不會做

真的不容易

旁人看起來只是動動手指動動筆

錢就會進帳

真實狀況是

我們得上多少課

甚至累積多少案件的經驗

才能替客戶辦好案件

中間過程中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問題

我常說 客戶就像我的孩子一樣

從公司設立開始投入

慢慢跟著公司成長

中間遇到很多有關財稅的問題

也都提供建議協助

所以 收的公費跟投入相比

真的是交朋友的

分類: Uncategorized | 標籤: , , , , , , , , | 發佈留言

外國人可以取得農地嗎?

一、外國人如基於「自用」之目的,購買農業區之農舍作為「住宅」使用時,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是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在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農事工作。所以外國人僅得購買可以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不可以購買農舍作為居住使用。

二、如果是符合「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經中央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購買農地。

三、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復以:「... 有關農民之身分,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而言。... 另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故被視為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亦享有免繳地價稅等之優惠,本案外國人若基於『住宅』之目的購買土地,似僅得購買得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若以住宅目的購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則非所宜。」本部同意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意見。是以有關外國人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用途,申請取得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係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者,仍得予以受理;如屬都市計畫發布後,始將農業區田、旱地目土地變更為建地目者,依同細則第29條規定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自無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應不准外國人取得。

四、結論:

1、原則: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農業用地。

2、例外:得取得農地

(1)、符合「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經中央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購買農地。–>這很難達成…。

(2)、外國人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用途,申請取得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係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者,仍得予以受理。–>也只限都計前是建地目的才行。

五、其他:

1、若外國人取得農地,係為繼承而產生,可以取得嗎?

(1)、先確定是否為平等互惠國,若非,則不可繼承農地,但不喪失繼承權。

(2)、再確定有無土地法第17條之土地,若有,可先繼承,再依土地法17條第2項規定,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予本國人,逾期未移轉,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3)、若無法繼承農地,並不喪失繼承權,可以變現後分配現金。

分類: Uncategorized | 標籤: , , , , , , , ,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