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之地權限制

一、何謂農業用地:簡稱農地,依農發#3、土稅#10:

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指用途)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何謂耕地:依農發條例第3條:指依區域計畫法(非都市用地)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三、農業用地之法律依據及範圍: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一至三為非都市土地–>背誦方法:各種分區內的農牧用地、林、養、利、態、保、農路使用、未編定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四、農地地權之限制:

1、農發#16: 耕地 細分之禁止

第 16 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2、農發#33: 承受人資格的限制

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可買 耕地 的人:(1)公法人、(2)自然人、(3)農企法人經取得許可。

3、農發#18: 農舍移轉之限制

修法原因:若農地移轉、興建農舍不加以管制,將產生下列問題:1、經營環境之破壞。2、妨礙農業整體經營之效率。3、增加政府財政之壓力。4、農地建地化、商品化。5、農村仕紳化。

第 18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新農興建農舍,有0.25公頃限制。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老農興建農舍,無0.25公頃限制。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目的:所有權與利用權合一。

五、誰可以興建農舍?

1、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

第 2 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3 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3-1 條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5 條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2、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

第 29 條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然保育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限。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自然保育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分類: 不動產稅務 | 發佈留言

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注意事項/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一、兼營營業人之定義:

依兼營營業人營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指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 勞務者,或兼依營業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誰需採用直接扣抵法:

1、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需符合兼營辦法第8-1條規定:

第8-1條 :兼營營業人(1)帳簿記載完備,(2)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勞務之應納稅額。(3)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前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誰採用直接扣抵法需會計師簽證:

1、依兼營辦法第8-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一)經營製造業者。(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四、直接扣抵法如何計算營業稅額?

1、依兼營辦法第8-2條規定: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2 、小結:進項稅額需區分出(1)專供應稅用、(2)專供免稅用、(3)、共用使用

3、共用使用部份,依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出應稅用及免稅用。

4、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依兼營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前項銷售淨額,係指銷售總額扣減銷貨退回或折讓後之餘額。

5、計算方式:

(1)平時調整: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年底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購買國外勞務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五、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收到股利,如何採用直接扣抵法申報營業稅?

1、依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主旨:核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指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說明: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1)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2)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茲據反映,業者對上項股利收入範圍尚欠明瞭,為免分歧,特參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編者註:獎勵投資條例業已廢止),明定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二部分。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小結:股利收入,需計算四張表:

(1)最後一期營業稅403申報書:計算出不可扣抵比例(欄位50)、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欄位51)、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欄位76)、年底調整應繳稅額(欄位105)、 年底調整應退稅額(欄位109)

(2)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算出最後一期之應稅用進項稅額、免稅用進項稅額、共同使用進項稅額(按不可扣抵比例,計算出應稅及免稅用之比例)。

(3)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計算表: 算出最後一期之應稅用進項稅額、免稅用進項稅額、共同使用進項稅額(按不可扣抵比例,計算出應稅及免稅用之比例)。

(4)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依全年度應稅銷售金額及免稅銷售金額比例,計算全年不可扣抵比例後,依上述公式計算調整稅額後,填入403 申報書之年底調整應繳稅額(欄位105)或年底調整應退稅額(欄位109) 。

六、採用直接扣抵法需向稅局申請嗎?

依財政部9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400號令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明定 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 之實際用途者,無需申請即得採用直接扣抵。

直接扣抵法由「申請制」修正為「選擇制 」 。

七、股利收入之範圍?

依財政部78/0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應列入調整之股利收入範圍:
1.為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
2.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八、當年度無股利收入,採用直接扣抵法,需會計師簽證嗎?

當年度無股利收入或其他免稅銷售額無須調整計算稅額及經會計查核簽證申報
○○公司97年度既無股利收入或其他免稅銷售額或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 額,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自無須依兼營營業 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調整計算稅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申報。
(財政部98.04.14台財稅字第09800118530號函)

分類: 一般財稅 | 標籤: , , , | 發佈留言

全國地政機關組織系統

一、以下為行政隸屬系統,最高的直屬機關為行政院,以下共分為6個機構,以及它們以下的單位:

1、內政部下有地政司、土地重劃工程處、國土測繪中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2、臺灣省政府下有各縣市政府,而各縣市政府下有地政處(局)及各地政事務所。

3、福建省政府下有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而金門縣政府下有地政局,而連江縣政府下區分為民政局。

4、新北市政府下有地政局、而地政局下有各地政事務所。

5、臺北市政府下有地政處,而地政處下又區分為臺北市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各地政事務所。

6、高雄市政府下有地政處,而地政處下有各地政事務所。

二、以下為業務督導系統:

1、地政司下有土地重劃工程處、國土測繪中心。

2、地政處(局)下有各地政事務所。

3、民政局

分類: 不動產稅務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