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分割遺產在民法之規定

一、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現行法係以被繼承人死亡為繼承開始之唯一原因。

二、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雖不經登記,即生物權變動效力,然若要處分,仍須經登記,始得處分。

三、民法第 1164 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四、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五、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成立”公同共有”之法律狀態,故關於遺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分回歸民法物權編關於公同有有及土地法相關規範之解釋。

六、繼承人可依民法1164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七、分割之方法有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三種。

八、繼承人依土地法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120規定,可由繼承人全體同意,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也由繼承人中其中一人,為全體共有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九、公同共有後,若未來想分割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則需協議分割(全體同意)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民1164)

十、分別 共有後,若未來想分割為單獨所有,則需協議分割(全體同意)或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民823I)

十一、雖然公同共有分割與分別共有分割兩者依據的條文不同,但分割方式原則上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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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善用不動產糾紛調處機制協助解決共有土地分割問題

共有土地活化利用方式有下:

一、共有物管理

二、共有物分割

三、共有物處分

       共有土地雖可由共有人共同管理或依照約定方式管理,但實際上共有人甚難達成管理約定,常見少數共有人或第三人占用共有物;或共有人人數過多,每位共有人應有部分過小,致無人願意管理修繕共有物,導致共有物荒置或任令他人占用。

       共有人如欲處分共有物,當共有人人數多,或有不居住在國內之情形,則除非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一之要求亦難以處分。而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處分共有物,需踐行之程序繁雜冗長。對於其他共有人而言,處分價格是否與周遭行情相符,主張優先承買權需大量資金等。

       除了處分共有物外,將共有物分割是另一種讓土地得以活化利用之方法。共有人雖可透過協議方式進行分割,但實務上因共有人人數過多,意見分歧難以整合,加上有時部分共有人實際佔用共有物但應有部分比例不足而不願分割,有時是部分共有人急欲出售,但其他人不願分割也不願出售,而難以達成協議分割。共有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分割,雖可至法院提起分割訴訟,但因原告、被告人數眾多,兩造均可提出分割方案,法院多需將各種分割方案送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鑑價後再讓雙方表示意見進行辯論,判決確定時已耗費數年(最高法院105年台上第1769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參照)。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所規定不動產糾紛調處,性質屬協議分割之一種,僅因某些共有物人數眾多,始設計由行政機關加以調和各共有人間之利益及以「一段時期內合法通知無異議」,在法律上為擬制之同意協議之效果。共有人可善用此機制進行共有物分割,不僅節省訴訟費用,也能節省時間,儘快促成不動產之利用。縱使事後少數共有人起訴否認擬制協議分割,原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調處建議,於具體分割共有物訴訟中,仍具有高度參考價值,期盼共有人能善用不動產糾紛調處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市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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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停業 國稅局提醒注意三要點

疫情爆發,不少業者申請暫停營業。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請停業有三點需注意:

第一,申請停業後無論盈虧,都必須申報當期營業稅;第二,後續若經手扣繳項目,仍有義務申報扣繳;第三,停業申請最長一年,不過後續年度申請展延無次數限制。

(原文刊載於2020-05-21 04:40 經濟日報)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不少業者可能不堪連月虧損,有意暫停營業。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申請停業有三點注意。第一,申請停業後無論盈虧,都必須申報當期營業稅;第二,後續若經手扣繳項目,仍有義務申報扣繳;第三,停業申請最長一年,不過後續年度申請展延無次數限制。官員表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都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如果打算在疫情趨緩前暫停營業,首先要留意的是最後一期申報義務。

官員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的當期營業稅,不論有無實際銷售額,都必須於次月15日前,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等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完成當期申報後,下一期開始才可以免除逐期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除了營業稅之外,營業人也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業者若是在停業前,甚至停業後仍持續有諸如店面租金、員工薪資等支出,相關的扣繳義務也不會改變,不僅須在給付當下扣繳稅款,還必須於相關款項給付隔月繳納已扣繳稅款,並於隔年1月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是在今年年初爆發,官員提醒,很多業者雖然已經停業,但是今年仍有部分扣繳稅額,別忘記明年1月還是要申報扣繳憑單。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若仍打算繼續停業,可於停業期間屆滿前向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期間。

官員表示,跟許多的稅務展延不同,停業展延並沒有次數限制,業者可以休息至合適時機,再次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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