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 、簡介

物業管理中的『物業』,是指人工形成的東西且含有其固有及使用價值。凡是透過組織進行規劃、任用及控制的方法,針對建物設備營業與管制需求,進行維護管理都可稱為物業管理的行為。管理是指管制公寓大廈之使用,將公寓大廈發揮其最大效用以 及確保設備使用上之安全。

公寓大廈安全維護是指大樓本身和周邊事故或災害預防,即是建物門禁安全,周邊環境巡護和車輛管制等單純警衛安全維護。舉凡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都與居住安寧和社區生活緊密結合,都屬於安全維護之範疇。一般的物業管理公司皆以維護不動產為出發點,提供辦公大樓、住宅社區、住戶公共設施專業之維護管理與經營,使建築物能維持旺盛的生命力。管理維護的功能在於:

1. 維持建物機能:結構完整、機能正常。

2.塑造良好環境:清潔、安全、舒適、具吸引力。

3.創造建物附加價值。

4.社區整體營造。

5.執行事務運作:財務收支、行政管理。

貳 、 設立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I801011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四) 法規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7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8條

1. 內政部營建署 – 申請許可 :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 申請書

(3) 資本額證明

A. 如為原有公司變更名稱,可以原公司出具實收資本額切結書及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表影本為之。

B. 如為新設立公司,必須出具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存款證明書。

(4) 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A. 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 4 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 4 人以上(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B. 上列名冊登錄人員應檢附認可證正、影本及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並加註本人之簽名蓋章,認可證正本查核後返還。

(5) 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之服務範圍,自行填寫,並註明「若公司營業項目涉及保全、門禁等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服務範圍者,須委由相關合法之公司機構辦理」。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A. 公司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B. 新設立公司須檢附發起人會議記錄、董事會議記錄或股東同意書、及 公司章程。

(7) 應注意事項:

A. 管理服務人員具有二種以上認可資格者,仍以一人計算。

B.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任職於 2 家以上管理維護公司。

C. 以上影本要蓋申請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以示負責。

D.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同一面,並請本人簽名或蓋章。

2. 內政部營建署 – 申領登記證 :

《管理維護公司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始得營業。管理維護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妥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管理維護公司於申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時,其原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併同辦理變更許可。管理維護公司遺失登記證時,應申請補發。》

(1) 申請書

(2) 原許可核准函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須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並應與資本證明文件記載相符。

否,名稱標明專業、且限以「公司」型態經營(備註: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字樣)

参 、 稅務申報

110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其他服務業     
9499- -00未分類其他組織4518126

肆、 財政部新聞稿

一、大樓管理員簽收稅單為合法送達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A公司逾期繳納稅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繳納時被加徵滯納金3萬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稅單是大樓管理員簽收的,未即時交付,導致逾期繳納,請求免除滯納金。該局以大樓管理員與受雇人相當,如經管理員簽收,即認已交付受雇人而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轉交稅單,對合法送達效力不生影響,乃復查決定駁回,A公司未提起訴願而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一般公寓大樓為謀全體住戶的方便,多設有管理委員會並雇用管理員代收文件,管理員簽收就發生送達效力,所以應注意各項文件的收受,以免加徵滯納金。                 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 : 109.05.01

二、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

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管委會之成立經管轄主管機關備查,且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免扣繳所得稅款。管委會得備齊主管機關核准報備公文書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組織章程或住戶管理規約,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稅款證明。惟除收取管理費之外,如尚有其他營利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另舉例補充說明,A大廈管委會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部分,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 : 110.11.11

三、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取保全費用要開立發票嗎?

甲公司承攬社區大樓保全業務,每月收取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含人事薪資費用30萬元及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甲公司僅就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認定承攬期間短開發票約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6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承攬社區大樓服務型態為顧問方式,合約書明確記載工作人員薪資費用每月30萬元,該公司僅代收轉付大樓保全人員薪資費用,不應列為收入。

國稅局指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保全人員之薪資,是否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例如,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等相關資料。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人事薪資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額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開立發票時應予注意,避免漏開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 : 108.07.16

伍、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財政部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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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 、 簡介

凡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及其專門營造之行業均屬營造業。共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以承攬能力規模大小來分類,小的稱為土木包工,大的稱為營造業;土包多是專業性的廠商,如基礎工程等。

貳 、 設立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E102011  土木包工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設處(局)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負責人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負責人

  (五) 法規依據:

營造業法第10條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

(一) 縣市政府建設處 – 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 :

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1. 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3份

2. 土木包工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 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5.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3張自行黏貼於負責人履歷表,剩1張浮貼)

6. 營業計畫

7.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3份(負責人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填寫項目檢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文件,含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並填具經歷證明書)

8.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9.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10.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11. 加附經核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預查表

(二) 縣市政府建設處 – 申領相關政策 :

《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 土木包工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

2. 印模紙1份

3.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3張自行黏貼於負責人履歷表,剩1張浮貼)

5.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3份(負責人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填寫項目檢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文件,含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並填具經歷證明書)

6.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7.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若房屋非負責人或公司所有,須辦理房屋租賃公證)

8. 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9. 土木包工業不動產地點及價值表3份

10. 不動產為土地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全部2份,該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時,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並皆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出具之未涉及私設巷道及既成巷道之證明文件)

11. 不動產為房屋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全部2份)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12. 土木包工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價值表3份

13. 最近三個月內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正本1份,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14. 最近三個月內施工機械設備之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正本1份

15.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16.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備註 :

  • 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額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9-15等項文件,申領證冊時負責人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三) 加入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並將加入資料傳給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務局

新臺幣100萬以上

(一) 應具備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1. 負責人勞保投保資料(投保金額要大於最低薪資)

2. 負責人所得清單或薪資扣繳憑單(薪資金額不能太低)

3. 負責人-經歷證明書(須先辦理認證) 

4. 負責人-服務證明書(由之前服務滿三年之公司開立)

5. 負責人半身脫帽2吋相片18張

(二) 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三) 資本額100萬以上

(四) 登記地址必須能當辦公室使用

(五) 負責人資格請先行確定,可傳真或現場先向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員詢問負責人資格是否符合,請先填寫以下資料 :

1. 經歷證明書

2. 服務證明書

3. 勞保加保資料

(六) 注意事項 :

1. 所有證明資料一個月內有效,超過要重申請

   2. 所有正本都要帶去核對

   3. 公司大小章,照片要帶去

   4. 送件完成後請負責人去簽字,需要帶身份證正本

   5. 承辦單位工務局櫃台簽字

   6. 如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登記,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籌設許可登記、商業登記及申領證冊全程手續訂定簡化規定,一次申領證冊。

  7. 如一次申請二項以上登記,可就檢附書件說明重疊部分只附一項,惟仍應分別依營造業規費收費 標準收取規費。

   8.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可以,獨資或合夥者,應以「XXX土木包工業」為其名稱,若以公司組織者,應以「XXX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稱。

參 、稅務申報

110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其他土木
工程業
     
4200- -99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7819109

肆 、 財政部新聞稿

一、包作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稱之為包作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除於收取預收工程款時應先開立統一發票,餘各期工程款則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各期工程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不可因買受人未付款而未開立,以免遭補稅論罰。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01年間承攬乙公司之新建工程,工程合約約定於施作完工且驗收合格2個月後,乙公司支付工程總價10%驗收款,乙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於該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數個月,仍遲未給付工程款予甲公司,甲公司以未收取乙公司工程驗收款為由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追繳營業稅款20餘萬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已依工程合約約定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因該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包作業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將溢繳營業稅退還或抵。    發布日期 : 高雄國稅局 2017.08.30

二、因應工程物價調漲,修正土木包工承攬專業工項金額      

內政部於109年7月7日公告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修正案,係依近10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升幅度(約20%),檢討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內之個別專業工程項目金額;本次條文修正後,以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為例,得自行施作之金額自新臺幣200萬增至新臺幣240萬元。
修正後專業工項金額適用 應配合增資期程辦理
營建署說明,本次修正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之各專業工程項目金額,土木包工業應依本辦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後,始得適用前開修正後條文 。                          發布日期 : 內政部營建署 2020.07.11.22

伍 、資料來源:

一、營建業會計暨稅務處理(二)108年修訂版/ 許崇源、張文秀編著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內政部營建署

七、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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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 、 簡介

凡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及其專 門營造之行業均屬營造業。共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共分為甲、乙、丙三等。

貳 、 設立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設處(局)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四) 法規依據:

營造業法第7條

營造業法第12條

營造業法第16條

(一) 縣市政府建設處-綜合營照業籌設許可 :

《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1. 綜合營造業許可申請書3份

2. 營造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綜合營造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5.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4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剩1張浮貼)

6. 營業計畫

7.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8.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9. 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1份

10.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建築師或技師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外國人擔任本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11.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3份

12.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13.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服務證明書,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2) 依格式填具經歷證明書

(3) 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檢附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1份

(二) 縣市政府建設處-申領相關政策 :

《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 綜合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

2. 印模紙1份

3.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4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剩1張浮貼)

5.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6.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7. 受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1份(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為技師者,檢附技師公會會員證正、影本)

8.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建築師或技師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外國人擔任本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身分證明文件比 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9.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3張自行黏貼於資格證明書,1張浮貼)

10.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3份

11.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服務證明書,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2) 依格式填具經歷證明書

(3) 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檢附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1份

12. 受聘之營造業出具新聘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受聘同意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1份

(1) 專任工程人員勞保投保資料正本 (「離職證明」及「一個月內申請的勞保退保資料」)

(2)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一定要離職,也不能當別家公司股東,要專職專任不能有其他公司的收入)

13. 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14. 營造業不動產地點及價值表3份

15. 不動產為土地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全部2份,該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時,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並皆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出具之未涉及私設巷道及既成巷道之證明文件)

16. 不動產為房屋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全部2份)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17. 營造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價值表3份

18. 最近三個月內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正本1份,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19. 最近三個月內施工機械設備之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正本1份

20.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21.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備註 :

  • 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額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14-20等項文件
  •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與籌設許可為同一人時,免再檢附10.11項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有變更者,依營造業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申領證冊時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三) 加入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將加入資料傳給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務局

(一) 甲等 :

1. 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

2. 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3年業績,5年内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3億元以上,並經誣鑑3年列為第1級者

(二) 乙等 :

1. 新臺幣 1,200萬元以上

2. 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3年業績,5年内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2億元以上,並經誣鑑2年列為第1級者。

(三) 丙等 :

1. 新臺幣 360萬元以上

2. 丙級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承攬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工程。

備註 :

  • 綜合營造業甲、乙、丙三等,皆須「置領有士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士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2年以上士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1人以上」。
  • 新設立的綜合營造業一般皆從丙等開始。

否,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營造廠」為名稱;屬公司組織者,應以「○○營造○○公司」為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參、稅務申報

110 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建築工程業            
4100- -13住宅營建6718108
4100- -99其他建築工程6718108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 、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之賠償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108.7.24新聞稿

二 、 營業人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之餘額開立發票與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如委託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承包人雖得以其尚末支付之工程尾款抵付罰款,惟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時限,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工程,工程完工後尚有工程尾款500萬元末領,嗣因甲公司逾期完工被乙公司處罰款300萬,甲公司不得以工程尾款500萬元抵付逾期罰款300萬元,而僅開立200萬元之發票予乙公司,因甲公司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500萬元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切勿自認工程款因違反工程合約抵付罰款,即可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以免遭補稅受罰。                                        高雄國稅局107.10.5新聞稿

伍、資料來源:

一、營建業會計暨稅務處理 (二)108年修訂版/ 許崇源、張文秀編著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內政部營建署

七、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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