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設立登記及稅務應注意事項

最近快篩試劑之亂,仔細研究了一下,也觀察公司住家附近,發現藥局其實蠻多的,藥局的業務有營利的、也有非營利的,設立登記及稅務處理上,其實有些小複雜,就讓我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吧~

一、設立登記:

(一)、若有藥師想要開設藥局的話,藥局的設立登記流程如下:

1、公司組織先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辦販賣業藥商執照籌設許可
2、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3、取得公司許可登記文件後,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藥商許可執照

(二)、藥局可以用三種方式設立:

1、執行業務名義設立(藥師)

2、用獨資合夥(俗稱行號)設立

3、用公司組織設立

(三)、藥局主要需有藥局許可執照及藥師的開業執照:凡經營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販賣業者,於製造、販賣前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製造業、販賣業藥商(局)許可執照,設立貯存藥品倉庫者須申請報備。藥事人員凡從事藥師業務者應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四)、設立相關應備文件如下:(不含商業主管機關公司登記)

  1. 申請藥局籌設許可
    1. 籌設許可申請書(需蓋機構大小章)1份
    2.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1份
    3.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1份
  2. 申請藥局開業、藥師執業執照
    1. 申請書1份
    2. 藥局營業場所設備略圖1份
    3.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4. 藥師(生)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核照後一併掛號郵寄申請人)
    5. 藥師(生)考試及格證書影本1份
    6. 切結書1份
    7. 相片1張
    8. 持續教育時數證明書影本份(執業中斷逾一個月或首次申請執業且考試及格逾五年者需檢具)
    9. 公會會員證明書1份
    10. 登錄中藥者,附修習中藥課程證明影本1份
    11. 規費共計新台幣1300元整(含藥局設立1000元,藥師執照300元)
  3. 申請藥局許可登記
    1. 申請書1份
    2. 藥物販賣場所設備略圖1份
    3.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4. 規費新台幣1000元整
    5.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影本)
    6. 公司組織者應檢附:
      1. 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影本各1份
      2. 經濟部核准公司設立函影本各1份

二、稅務處理:

(一)、藥局主要會有二項主要收入:

  1. 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
  2. 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之藥品收入:例如非處方箋的成藥(ex:普拿疼)
  3. 銷售商品收入:例如保健食品、奶粉等

(二)、開設藥局需負擔稅負項目:

  1. 營業稅: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就要設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而藥局之收入中,只有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為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納營業稅,其餘皆應繳納營業稅。

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與一般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不同,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而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或僅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則視月營業額是否達到20萬而定:

月營業額 20 萬以下且為行號組織,為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稅率為 1%,每一季繳交稅額,銷售貨物時得摯發普通收據。例如:藥局每月營業額被國稅局核定為 150,000 元,則每月營業稅為 150,000 * 1% = 1,500 元,每季應繳營業稅 4,500 元。

月營業額 20 萬元以上或雖月營業額未達20萬但為公司組織者,則為一般營業人,必須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每兩個月結束後 15 日內要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1. 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藥局以公司組織設立,年度結束後,需依規定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申報方式,可採擴大書審申報、所得額申報、查帳申報、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這四種方式,不過,每種方式都有應符合之要件,需詢問您的會計師,再去決定喔~

而營利所得稅之稅基,為收入-成本-費用+-營業外收支+-符合稅法規定應增減之金額=課稅所得。而與營利事業相關之支出,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皆可列入減項中扣抵。

  1. 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執業藥師)

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釋規定,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

執行業務所得,可有三種申報方式:

  1. 依財政部核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1.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費用率97%
    2.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巳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藥費收入,費用率100%; 藥事服務費收入 ,費用率41%
    3. 非屬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費用率24%
  2. 採用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_書面審核:收入依帳載或查得資料核定所得依書審標準計算、申報
  3. 採用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_查帳核定:收入、費用依調帳查核核實認定
  4. 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1. 若以行號組織成立藥局,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用一般營所稅的方式結算申報計算出營利所得(課稅所得),併入獨資或合夥企業主之綜合所得稅中,按企業主之綜所稅率課稅。
  5. 受雇藥師之薪資所得:
    1. 屬薪資所得,依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申報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以上說明之五種稅負,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只存在其中一項或二項,看設立的組織及產生的收入,而有所不同。

執行業務個人執業、行號、公司組織,係屬不同主體,故建議仍分别設帳並分别核實計算其成本費用,據以申報,較能節税。

藥局帳簿區分開立發票之收入及不需開立發票之收入,其相關成本及費用亦應分別列入獨資企業或執行業務所得者(藥師)之帳冊中,不可將二者帳簿憑證混合僅入一份藥局帳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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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之稅務注意事項

現在危老重建很夯,尤其是房價高區域,危老有容積獎勵,重建後出售獲利不錯。

不過,只要有所得,就會有稅負產生,下列二點提醒大家注意:

壹、個人自地自建地主,銷售房地,注意有設籍課稅之可能:

依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 令,有關核釋個人銷售房屋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銷售”房屋”原則上需設籍課稅,也就是要課營業稅,若不符合(一)~(四),就不需課營業稅,所以提醒大家注意。

另外,若 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 ,也可以免設籍課稅。

二、 前點第4款所稱房屋取得後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6年。同款所稱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三、 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五、 廢止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

貳、建設公司自地自建,注意房地比例之規範:

房地比之決定,稅法之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

三、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其無查得時價者,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四、房屋款或土地款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一)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二)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三)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四)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五)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六)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七)出售土地帳載金額或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八)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九)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二、台財稅第810753390號函:

有關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其價款如已劃分原則上不按比例調整:

利事業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如其買賣合約或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除經查明確有虛偽不實情事或房屋款顯較市價為低者外,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現值比例)之規定。

三、營業稅法第十七條:

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四、營業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五、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土地及其定著物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 +徵收率)
之銷售價格 ×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 +徵收率)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1 +徵收率)

六、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90號行政判決中之節錄:

因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前段並未排除營業稅法第17條及第43條第2項規定的適用,基於法律優位原則,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營業人雖得依該規定計算定著物的銷售額,惟於目前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顯然偏離時價的情況下,當主管稽徵機關查得營業人申報的房屋銷售額較時價顯著偏低時,即應先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第43條第2項規定,依時價調整其銷售額或應納營業稅額並補徵之,於無查得時價時,始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的房地現值比調整房屋銷售額。

除此之外,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前段業於106年1月3日修正為:「自中華民國7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其無查得時價者,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明定稽徵機關應「先」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於無查得時價時,始依房地現值比認定房屋銷售價格,已與前揭營業稅法第17條、第4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的解釋適用結果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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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政府提供的資源,是重要的,就我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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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的財會諮詢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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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內容

https://assist.nat.gov.tw/wSite/ct?xItem=233443&ctNode=150&m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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