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地主稅務注意事項_房屋稅篇

一、危老重建房屋稅之減免:

危老重建中,稅負較高的莫過於交易稅,例如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對於不動產持有稅來說,相對大家較沒那麼關心,因為稅本來就不重,不過能省則省,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房屋稅吧~

危老重建之稅負減免,全部規範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中: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也就是說,重建期間會把舊屋拆除,當然建物巳滅失,房屋稅停止課徵

第 8 條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而重建後新屋,可減半徵收二年,若二年內未移轉,還可以一直減半徵收至喪失所有權為止,但最多以十年為限。

而且,只要是減免,都是需要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的喔~

二、另外,今天同場加映兩部份:

(一)、房屋稅減、免徵

1、公有房屋免徵:

第 14 條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2、私有房屋之免徵:

第 15 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3、私有房屋之減徵:

第 15 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最近很夯的囤房稅,到底是什麼?

其實囤房稅,只是房屋稅條例內的規定而巳,並不是新增的一種稅目,依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也就是說,房屋稅條例,針對稅率,給予一個區間,讓各地方政府視情況,訂定差別稅率,以我居住的新竹縣來說,以下新聞內容: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竹縣議會2022年5月11日三讀通過新竹縣政府提出的《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針對自住用房屋之外,持有新竹縣非自住用房屋採差別稅率,以5戶以下每戶稅率2.4%,6戶以上每戶稅率3.6%徵收房屋稅。修正案將在7月1日上路,2023年房屋稅開徵適用。

非自住房屋,目前新竹縣徵收率為1.6%,而自2022/07/01起,5戶以下2.4%、6戶以上3.6%,對多屋者會有些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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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地主稅務注意事項_房地合一稅篇

今天想要來聊聊房地合一稅的優惠規定,房地合一稅是對交易所得課稅,所以若交易損失,則不在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而這些年房價的高漲,大多數的交易,所得多於損失,故我們今天就來聊聊,若危老重建地主們,想要降低房地合一稅,有什麼節稅的方法呢?

房地合一稅節稅方法,不外乎是有三種:享受優惠稅率、免稅、或重購退稅,而危老重建地主能適用到的,有自住優惠稅率10%及重購退稅這兩種,那我們今天就集中火力來談談這兩個吧

首先,先說明一下,自住10%一定要繳稅,而重購退稅可能全額退,也可退部份。

壹、我先來說說自住優惠稅率10%的條件規定: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簡單來說,符合下列要件即可適用免稅額400萬且10%優惠:

(一)、戶籍限制: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而且要連續居住滿6年 。–>設籍的話,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中一個即可。

(二)、用途限制: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要綁六年的意思。

(三)、次數限制: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也就是六年用一次

二、來試想一種情況,假設四位子女繼承房地,各有1/4的持分(分別共有),未來可能有三種情況:

(一)、出售”全部”給第三人

依照土地法34-1規定: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依照土地法 34-1 執行作業要點第10點:

第 10 點
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也就是說,擴大土地法34-1第4項優先購買權的適用,賣全部土地也可適用34-1第4項,當共有土地全部出售時,不同意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故應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原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假如3個人都同意要賣,不同意的那1人,可主張優先購買全部。

(二)、出售”應有部份”給第三人:

第 34-1 條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共有人要把自己的應有部份賣給外人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若有二個共有人都要主張優先購買時,則按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份比例定之。

依照土地法 34-1 執行作業要點第 11 點
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九)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至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三)、出售應有部份給他共有人

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於其中共有人,巳足以達成減少共有人數之立法意旨,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四)、出售全部土地予”同意”共有人:

不可以,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已代理規定,不得以多數決將共有土地全部出售於同意之共有人。

(五)、出售全部土地予”不同意”共有人:

可以, 未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已代理規定 , 得以多數決將共有土地全部出售於同意之共有人 ,應注意,買受人以外之其他不同意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三、小結:

不論出賣應有部分、或是全部,若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則要4個人分別認定,也就是若要賣自已的部分,只要看自己有沒有符合 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 ;若要賣全部,就要4個人都符合 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 。

貳、重購退稅:

一、所得稅法: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二十、
本法第十四條之八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
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
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
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前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
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三、整理一下重購退稅條件限制:

(一)、戶籍限制: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 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其中一人即可

(二)、用途限制: 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 。沒有綁一年。

(三)、所有權人限制: 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 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買、賣房地,本人或配偶名義皆可。

(四)、期間限制: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二年內。

(五)、移轉限制: 前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 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四、 與自住 優惠稅率 一樣,不論出賣應有部分、或是全部,若要適用重購退稅,則要4個人分別認定,也就是若要賣自已的部分,只要看自己有沒有符合 所得稅法及作業要點規定 ;若要賣全部,就要4個人都符合 所得稅法及作業要點規定 。 (案例可詳壹、說明)

參、總結

危老重建地主,重建後房地,未來有可能自已出售,也可能是贈與或以遺產方式予子女後,子女再行出售,每種方式,所影響的稅負各有不同,要仔細與會計師討論後,才能得出最好的稅負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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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地主稅務注意事項_契稅篇

一、意義

契稅是一種取得行為稅,也就是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取不動產權利時,依法由權利人依契約所載價額,向稽徵機關繳納之行為稅。

不過,現在只有建物課契稅,因契稅條例第2條:

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二、課稅範圍:

而這六種取得行為,是誰要繳稅呢?

第 4 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第 5 條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 6 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第 7 條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第 7-1 條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第 8 條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第 9 條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而各行為契稅之稅率各是多少呢?

第 3 條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三、有些特殊情況,如何繳納契稅呢?

(一)、先典後賣:

第 10 條
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也就是之前用典權4%課稅,之後買賣6%中,可扣典權的4%。

(二)、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不動產:

第 11 條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三)、以變相方式規避契稅之防杜:

第 12 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四)、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

第 12 條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買賣、交換、贈與+取得使用執照=應課契稅(12)

–>買賣、交換、贈與+變更起造人,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免課契稅 (#14)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應申報納稅)。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四、稅基之契價,如何計算出來?

第 13 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可以像土地增值稅一樣,申報金額可以高報嗎?不可以,契稅條例裡,只接明訂以 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

五、契稅有免稅規定嗎?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需符合買賣、交換、贈與+取得使用執照=應課契稅(12)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有人願意接爛攤子,繼續蓋者,給予免稅優惠。

六、如何申報契稅呢?

(一)、申報:起算日起30日內

1、有辦保存登記:買受人申報

2、未辦保存登記:雙方共同申報

3、起算日: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因為要申報契價,而依房屋稅#7而產生出契價
房屋稅條例第 7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二)、收件:

第 17 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執存。

(三)、核定稅額:

第 18 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
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四)、完稅:

第 19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

(五)、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契稅保全措施

第 23 條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七、若沒報沒繳,有罰則嗎?

(一)、沒申報:

1、契稅:

第 24 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沒繳稅:

1、契稅:

第 25 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2、稅稽法:

第 20 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42 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三)、檢舉者,有獎金嗎?

1、契稅:

第 32 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2、稅稽法:

第 49-1 條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第二項規定。

八、其他相關解釋函令:

(一)、報繳契稅後,無法取得產權者或解 除契約撤銷移轉 ,所繳稅款是否退還?

一、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 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 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 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 納契稅。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 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予照准;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 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 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台財稅字第10700036930號 令)

(二)、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主旨:有關當事人雙方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應如何核課契稅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復依財政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本案雙方當事人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臺灣省稅務局79/03/16稅三字第20080號函)

(四)、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合建分屋,建商以房屋跟地主交換土地,用交換2%,非買賣6%。

(五)、數人共有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有交換應課交換契稅

九、危老重建案地主契稅注意事項:

(一)、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分回之房屋,應於房屋所有權過戶給地主時,地主課2%交換契稅。若地主自行出資興建或委託營造廠或建設公司興建,非以上六種取得行為,不需課契稅。

(二)、若地主想要以他人名義為起造人(例如:兒女),這種行為起造人非實際出資人,需繳納贈與契稅。因起造人非出資者,形同受贈取得房屋,因此要繳契稅。也就是說,依契稅條例第12及14條之規定

1、起造人等於出資者:無須繳契稅。

2、起造人非出資者:

(1)出資者為父母、起造人為小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依贈與行為申報納稅。

(2) 出資者為父母、起造人原為父母,後來變更起造人為小孩 :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依贈與行為申報納稅。 未取得使照前,依14條規定,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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