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壹 、 簡介

報關行業是指經海關准予註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的企業。

兩個主要功能 :

  1. 幫助貨物通過海關
  2. 處理隨同國際貨物的必要單據

 、 設立流程

一、公司登記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G701011 報關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3. 組織變更
  4. 公司所在地變更
  5.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6. 公司名稱變更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組織變更
  3. 負責人變更
  4. 變更合夥人
  5. 所在地變更
  6. 增資、減資
  7. 名稱變更

(五) 法規依據:

三、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 第一階段 : 申請核准許可設置 :

  1.  報關業設置許可申請書
  2. 負責人(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亦同)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警察單位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正本。
    2. 稅捐單位(國稅及地方稅)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正本。
    3. 法院核發之「無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紀錄」和「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紀錄」證明正本。
    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個人信用報告正本。
    5.  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須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證明。
    6. 戶籍謄本(記事完整)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4. 專責報關人員登記申請書(專責報關人員須親自到本關簽署)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專責報關人員之合格證書及最近1吋相片1張(報關證用)。
  6. 專責報關人員聲明書、承諾書(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
  7. 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申請,為公司者向經濟部申請)
  8. 各公司組織所需準備文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以上名冊皆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2. 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內含股東名冊,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3. 合夥:合夥契約及名冊,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4. 獨資:免附。

(二) 第二階段 : 申辦公司、商業設立登記

  1. 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登記
  2. 報關業組織為公司者:營業處所於直轄市者向地方政府登記,非於直轄市者向經濟部登記

(三) 第三階段 : 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

  1. 報關業務證照申請書(以第1階段報關業設立許可申請書上所蓋公司、負責人及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印鑑為憑)。
  2. 網路公司連線測試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3. 各縣市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4. 報關業營業地址及辦公室設備調查表(租賃者附租賃契約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 人事資料登記表2份。
  6. 報關業及專責人員印鑑卡2份。
  7. 候單箱借用申請暨切結書。
  8. 報關業營業地址及辦公室設備調查表(租賃者附租賃契約及所有權狀影本,業務一組文書股勘查)。
  9. 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

四、資本額 :

  1. 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2. 離島地區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3.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

五、其他:

負責人、經理人、專責報關人員及報關業員工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六、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XX報關行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報關業者經海關廢止證照,原負責人2年內不得再申設報關業

近來發生數件報關業者因報運進口空運快遞貨物違規夾藏含非洲豬瘟病毒之豬肉製品,或其他違法行為遭海關處分停業或廢止證照之案件。基隆關特別提醒,報關業如經某一關區廢止證照未滿2年者,同一負責人不得再向該關區或其他關區申設報關業,籲請報關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如曾觸犯關務法規違章情節重大,或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而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未逾2年等情事,其申請設置報關業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設置者,則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限於10日內變更,逾期未變更者,將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表示,海關為執行報關業相關審核與管理,已建立全國高風險業者及從業人員管控機制,並加強各關區間橫向聯繫,該關呼籲轄區內的報關業者應負誠實申報責任,專營快遞業務的報關業者並應慎選境外合作夥伴,避免因依據境外業者提供的不實資料報關而受罰,甚至影響報關業務證照的取得或核發。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 110.10.05

二、財政部發布報關業違規情節重大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

關務署表示,為嚴懲違規情節重大之報關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為期裁處有客觀標準,財政部於本(110)年11月11日發布「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明(111)年1月1日生效。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認定原則規範報關業者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如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或報運進(出)口重大管制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及偽幣等),因對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故於最近1年內有該行為達3次以上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又考量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對國內養豬產業可能造成重大傷害及影響,為利各關裁罰有一致性標準,依據違規次數及豬肉產品重量,增訂停業日數及廢照之裁罰基準表,對於最近1年內違規3次以上,5次以下,且該次進口豬肉產品重量未逾60公斤之違章,按其違章情節,論處6個月以下停業處分;違規6次以上,或違規第3次以後該次報運重量逾60公斤者,即得廢照,以落實對報關業者管理。
另外,即使未違規報運上開豬肉產品或重大管制物品,本次認定原則對於屢次報關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顯示法遵意識低落之報關業者,同樣設有退場機制,即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停業處分;合計達10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廢照處分。
關務署最後呼籲,訂定認定原則之目的在汰除不適任報關業者,建立具法治觀念之通關環境,顯現政府嚴防非洲豬瘟及重大管制物品,共同守護養豬產業及社會秩序的決心,不肖業者切勿心存僥倖,誤蹈法網。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 110.11.16

三、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依出口方式之不同,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亦有不同,特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外銷貨物10萬美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於107年12月27日報關出口,美元匯率為30元,又貨物於108年1月15日抵達目的地,108年2月12日收取貨款10萬美元,結匯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因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07年12月27日,A公司應按報關出口時匯率歸屬為107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而收款日(108年2月12日)收款310萬元,其差額10萬元應列為108年度之匯兌利益。
該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應以報關日或執據戳記日之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以免申報錯誤遭受補稅。                                                            

 日期 : 109.11.24

伍、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財政部

二、財政部部關務署

三、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四、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五、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六、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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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賣家因應稅局發函查核注意事項

近來我的網路拍賣稅務文章,得到許多的迴響,一來,是因為目前稅局查核網路拍賣的力道越來越強,許多賣家,往往在生意如日中天時,天外飛來一筆查稅函文,一時之間不知如何是好,擔心會繳不起高額稅負,在這裡提供一些經驗供各位分享:

一、收到函文時,請先依函文上之承辦機關,去電承辦人瞭解情況

(一)、現在,若是在平台銷售,基本上,稅局早巳掌握相關事證,才會發函通知,故補繳本稅及罰鍰,是無法避免的,現在稅務員都是依法行政,能不繳稅的機會是不可能的。

(二)、函文中之發文字號,若是xx營業字xx號函,那就是銷售稅股發函給你的,涉及營業稅。

(三)、調查基準日: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只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不過「調查基準日」如何認定,過去規定較不清楚。財政部發布最新認定原則指出,調查基準日以函查日也就是發文日為準,但若國稅局已掌握具體違章事證並公告,則以公告日為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就可免罰;反之若是在調查基準日後才補報繳,就無免罰適用。

(四)、需提供稅局之資料,可先行與承辦人討論,充份溝通後,再回去準備資料,以節省整理資料時間。若是在平台銷售之賣家,平台多有銷售記錄之電子檔,可利用之。

(五)、函文通常有一條內容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提示或逾期未提示者,將依查得資料核定稅額。所以接到函文,千萬不要放在一旁不予理會,那到時,你就完全無任何權利可主張了,法律是不保護睡著的人,所以收到函文第一步,就是去電瞭解情況,也或者聘請會計師,協助你瞭解情況。

(六)、函文內還會有一條:因事不能前來,請於通知期限前以書面或電話申請延期,本人或代理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也就是說,建議找專業會計師,可協助你至國稅局處理,節省時間,也協助你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

二、著手準備稅局所需資料

(一)、統計出每月銷售額:排除訂單不成立、退貨之情況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規定:

1、每月銷售額未達4(勞務)/8萬: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2、每月銷售額達4(勞務)/8萬至20萬: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營業稅稅率1%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 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 94 年 11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 號函。
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 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每 3 個月(分別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底前)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

3、每月銷售額20萬以上: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者),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 2 個月為一期按銷 售額 5%稅率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自
動報繳營業稅。

4、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之認定:

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
台財稅第7526254號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怎麼平均?前六個月嗎?法無明文)

(三)、漏稅之罰則:

1、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第51條第1項第1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2、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之規定:

一、第一次處罰日以前之左列違章行為: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稅籍登記或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

三、有無其他降低稅負之合法方式

(一)、未辦營登前之進項,在主動補辦營登後,可予以抵扣銷項稅額。被查獲後則是由次期開始可申報扣抵。

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財政部9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5510號函:
「二、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據以處罰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乙節,本部 89 年 10 月 19 日台財稅第 890457254  號函已有明釋,請仍依該函釋規定辦理。
三、另按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惟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未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者,其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尚無法符合前述營業稅法之規定,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經查明確係為營業上使用或勞務,應准予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小規模營業人,進項稅額如何扣抵?又未於當期申報者,可否延至往後期間扣抵?

規定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三)、小規模營業人1%,漏稅金額=查獲金額*1%、加值型營業人,漏稅金額=查獲金額/1.05*0.05

四、其他常見問題:

(一)、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答:不宜扣抵,無違憲

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
主旨: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所稱漏稅額,如何認定乙案。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參酌本部79年12月7日台財稅第790410750號函及85年2月7日台財稅第851894251號函規定,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三、又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四、另有關稽徵機關查獲漏進漏銷之案件,營業人於進貨時既未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故稽徵機關補徵其漏報銷售額之應納稅額時,不宜按銷項稅額扣減查獲進貨金額計算之進項稅額後之餘額核認。
司法院釋字第700號 【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
對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系爭函綜合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3條、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1款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52條第2項第1款等規定,限以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且依規定期限申報者,始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符合加值型營業稅按週期課徵,並能自動勾稽之整體營業稅法立法目的,亦無違於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得將營業稅轉嫁消費者負擔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不使未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亦得與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立於相同之法律地位,致破壞加值型營業稅立基之登記及申報制度。故系爭函以經稽徵機關循前開規定核定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並據以計算漏稅罰,並未增加營業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義務,於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五、相關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更新日期:2021-08-23

六、營業稅處理完後,所得稅之處理

(一)、免罰之情形: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3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一)一百零三年度以前及一百零七年度以後案件:
1.經調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2.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二)一百零四年度至一百零六年度案件:
1.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2.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者,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
第 110 條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二)、減免處罰之情況: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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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地主稅務注意事項_遺產稅及房地合一稅篇

最近有客戶詢問,最近他們家要危老重建,地主是爸爸,而在危老重建前,爸爸因病過世,想詢問遺產稅課徵方式,及未來出售繼承土地,其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一、遺產稅課稅範圍:

依遺贈稅法:

第 1 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 4 條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我國遺產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經常居住境內國民,屬人主義,境內外財產課稅; 非經常居住境內國民及非國民,屬地主義,境內財產課稅 。

經常居住指前二年有住所,或是無住所,有居所,前二年合計居住365天。

二、課稅稅率:

第 13 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三、稅基計算: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不含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

四、財產價值又如何計算,需參照遺產稅法:

第 10 條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講白了,土地用公告現值、房屋用評定現值,現值低於市價,故遺產稅會繳比較少,但問題來了,未來危老重建完成,子女出售房產時,到底

1、土地是適用舊制、還是新制?

依據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令 
一、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簡單來說,若繼承人繼承是在105/01/01以後,但被繼承人是在104/12/31前取得,土地可以適用舊制(超棒的是~)

但若是新制,也就是 繼承人繼承是在105/01/01以後,但被繼承人也是在105/01/01後取得, 那就是用新制。

2、房屋是適用舊制、還是新制?

房屋是重建而來,故房屋一定是新制,但持有期間,可依照土地持有期間計算。這樣來說,稅率就可能會降低(持有10年以上,稅率1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五、
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房屋,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以自有土地與
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
得之房屋,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
項規定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3、未來出售時,土地取得成本又如何認定?

若土地適用舊制,土地免稅;若是土地適用新制,土地取得成本以繼承時之土地公告現值認定成本。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八、
(二)繼承或受贈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
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    發布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
用

4、 未來出售時,房屋取得成本又如何認定?

房屋取得成本,這就有點學問了,

(1)、若是被繼承人在危老重建前死亡,若繼承是舊制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屋成本可以用建商開給你的統一發票金額認列成本。

十二、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十四條之六規定之成本,認定如下:
(三)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之房屋、土地,其土地以取得成本為準;房屋以換出土地之取得成本為準,並依下列情形調整(認定):
 3.以適用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土地(舊制土地)換入房屋者,房屋之成本應按換入時之價值(即營利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認定。

(2)、若是 若是被繼承人在危老重建後死亡,若繼承是舊制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屋成本不可以用建商開的統一發票金額認列成本(因為建商開給的對象,是被繼承人,非繼承人),要用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成本,這樣稅負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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