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簡介

短期補習班(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貳、設立流程

一、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201031 短期補習班業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三)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五)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六) 法規依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四款

二、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第一階段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設立許可

  1. 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2. 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
  3. 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良民證或其他無前科證明(如為財團法人附設補習班,應檢附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附設補習班核准函及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法人印鑑證明;公司法人附設,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登記表《公司大小章》)。如為技藝補習班,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4. 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 3 份
  5. 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6.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二)第二階段 :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三)第三階段 : 經核准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立案 (六個月內)

  1. 立案申請書
  2. 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及各擬聘教師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 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4. 財產目錄表
  5. 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二張(法人附設免附)
  6. 班舍照片(含各教室、辦公室、活動區等)
  7. 設立人相關切結書

(四)第四階段 : 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1. 補習班名稱
  2. 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3.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4. 負責人姓名
  5. 核定辦理之類科
  6. 核准日期、文號
  7. 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8.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三、資本額 :

    無限制

四、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私立XX短期補習班」。

五、可否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補習班?

(一) 可以,若是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其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二) 若有依法記帳益保留憑證,以其所收取的學雜費等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查帳申報)或依18%書審純益率計算之所得,原則上應併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計算。

(三) 若未依法記帳並保留憑證,或未能提示帳簿文據者,文理類及技藝類補習班皆以50%做為費用率(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方式)計算其他所得。

叁、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嗎?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同法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7.02.01台財稅字第10600737880號令)                           更新日期:2021-04-22

二、未立案補習班要課5%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若是教育部核准登記或立案短期補習班,其教育勞務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是未立案、未登記的補習班,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5%營業稅。

     2017年我國發生女作家自殺案件,朝野立委要求徹查補習班稅籍,財政部在2017年公告函釋、要求所有補習班應課徵營業稅,以達到掌握稅籍目的,當時也研擬取消1986年所訂定的立案補習班免徵營業稅優惠函釋。

但教育部發函通知,認為一般立案補習班仍為販售教育勞務範圍,若課徵代徵性質的營業稅,營業稅是由最終買受人承擔,中間的業者皆可扣抵營業稅額,業者仍會將營業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教育部也引用營業稅法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費用。

     財政部經評估後、2019年發布新函釋並取消2017年版本,訂定立案補習班只要登記稅籍即可、免課營業稅,但如果是販售非教育勞務的商品,比如說考試用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未立案或未登記補習班必須登記稅籍、且各項商品與課程都要列為營業稅範圍。

     另官員也指出,立案補習班雖然皆免課營業稅,但所得稅方面可分為獨資、公司型態。獨資補習班收入歸屬個人所得,但可以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減除費用,剩下收入依照綜所稅率課徵5~40%稅負。目前我國多數補習班皆為獨資型態,例如文理或技藝類補習班,其費用標準皆適用50%,也就是五成收入可列為費用,剩下五成則歸列為所得課稅。

     若為公司型態補習班,則適用20%營所稅,但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如場地租賃費、補習班教師薪資等成本。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0.11.25

伍、資料來源:

一、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四、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五、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

六、工商時報 林昱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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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設立簡要重點說明_仲介外國人至本國工作/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一、跨國仲介業依就業服務法第38條規定,需以公司組織成立(有限、股份有限),不得以獨資、合夥成立。

第 38 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二、 跨國仲介業 設立流程順序如下:

  1. 公司名稱預查
  2. 向勞動部申請籌許可
  3. 繳納保證金
  4. 辦理公司登記
  5. 申請許可證

三、跨國仲介業,有沒有需要注意什麼?

(一)、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仲介外國人在國內工作或本國人至國外工作時,本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專業證照: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方法》第6條規定,人力仲介公司應依照公司人數,設置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依公司人數多寡,需備置專業人員的人數不同。
  2. 專業證照,有下列二方式可取得:
    •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原則上是由乙級技術士證換發而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三)、銀行保證金:

根據《私立就介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但若在許可證有效期限未發生擔保責任及最近一次的評鑑為A級者,每次許可證效期屆滿換發新證時,保證金依次遞減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額度 ( 保證金金額最低減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

(四)、在籌設許可階段,需準備較多的表單,例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營業計畫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等…。

(五)、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時,會登記以下營業項目:

I701011  就業服務業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IZ12010  人力派遣業

JZ99050  仲介服務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六)、外國人來台工作,則需另經許可,詳勞動部網站查詢。

(七)、跨國人力仲介,擴大書審純益率8%、所得額標額20%、同業利潤標準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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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壹 、 簡介

報關行業是指經海關准予註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的企業。

兩個主要功能 :

  1. 幫助貨物通過海關
  2. 處理隨同國際貨物的必要單據

 、 設立流程

一、公司登記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G701011 報關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3. 組織變更
  4. 公司所在地變更
  5.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6. 公司名稱變更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組織變更
  3. 負責人變更
  4. 變更合夥人
  5. 所在地變更
  6. 增資、減資
  7. 名稱變更

(五) 法規依據:

三、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 第一階段 : 申請核准許可設置 :

  1.  報關業設置許可申請書
  2. 負責人(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亦同)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警察單位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正本。
    2. 稅捐單位(國稅及地方稅)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正本。
    3. 法院核發之「無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紀錄」和「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紀錄」證明正本。
    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個人信用報告正本。
    5.  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須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證明。
    6. 戶籍謄本(記事完整)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4. 專責報關人員登記申請書(專責報關人員須親自到本關簽署)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專責報關人員之合格證書及最近1吋相片1張(報關證用)。
  6. 專責報關人員聲明書、承諾書(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
  7. 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申請,為公司者向經濟部申請)
  8. 各公司組織所需準備文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以上名冊皆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2. 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內含股東名冊,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3. 合夥:合夥契約及名冊,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4. 獨資:免附。

(二) 第二階段 : 申辦公司、商業設立登記

  1. 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登記
  2. 報關業組織為公司者:營業處所於直轄市者向地方政府登記,非於直轄市者向經濟部登記

(三) 第三階段 : 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

  1. 報關業務證照申請書(以第1階段報關業設立許可申請書上所蓋公司、負責人及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印鑑為憑)。
  2. 網路公司連線測試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3. 各縣市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4. 報關業營業地址及辦公室設備調查表(租賃者附租賃契約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 人事資料登記表2份。
  6. 報關業及專責人員印鑑卡2份。
  7. 候單箱借用申請暨切結書。
  8. 報關業營業地址及辦公室設備調查表(租賃者附租賃契約及所有權狀影本,業務一組文書股勘查)。
  9. 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

四、資本額 :

  1. 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2. 離島地區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3.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

五、其他:

負責人、經理人、專責報關人員及報關業員工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六、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XX報關行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報關業者經海關廢止證照,原負責人2年內不得再申設報關業

近來發生數件報關業者因報運進口空運快遞貨物違規夾藏含非洲豬瘟病毒之豬肉製品,或其他違法行為遭海關處分停業或廢止證照之案件。基隆關特別提醒,報關業如經某一關區廢止證照未滿2年者,同一負責人不得再向該關區或其他關區申設報關業,籲請報關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如曾觸犯關務法規違章情節重大,或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而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未逾2年等情事,其申請設置報關業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設置者,則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限於10日內變更,逾期未變更者,將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表示,海關為執行報關業相關審核與管理,已建立全國高風險業者及從業人員管控機制,並加強各關區間橫向聯繫,該關呼籲轄區內的報關業者應負誠實申報責任,專營快遞業務的報關業者並應慎選境外合作夥伴,避免因依據境外業者提供的不實資料報關而受罰,甚至影響報關業務證照的取得或核發。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 110.10.05

二、財政部發布報關業違規情節重大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

關務署表示,為嚴懲違規情節重大之報關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為期裁處有客觀標準,財政部於本(110)年11月11日發布「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明(111)年1月1日生效。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認定原則規範報關業者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如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或報運進(出)口重大管制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及偽幣等),因對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故於最近1年內有該行為達3次以上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又考量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對國內養豬產業可能造成重大傷害及影響,為利各關裁罰有一致性標準,依據違規次數及豬肉產品重量,增訂停業日數及廢照之裁罰基準表,對於最近1年內違規3次以上,5次以下,且該次進口豬肉產品重量未逾60公斤之違章,按其違章情節,論處6個月以下停業處分;違規6次以上,或違規第3次以後該次報運重量逾60公斤者,即得廢照,以落實對報關業者管理。
另外,即使未違規報運上開豬肉產品或重大管制物品,本次認定原則對於屢次報關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顯示法遵意識低落之報關業者,同樣設有退場機制,即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停業處分;合計達10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廢照處分。
關務署最後呼籲,訂定認定原則之目的在汰除不適任報關業者,建立具法治觀念之通關環境,顯現政府嚴防非洲豬瘟及重大管制物品,共同守護養豬產業及社會秩序的決心,不肖業者切勿心存僥倖,誤蹈法網。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 110.11.16

三、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依出口方式之不同,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亦有不同,特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外銷貨物10萬美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於107年12月27日報關出口,美元匯率為30元,又貨物於108年1月15日抵達目的地,108年2月12日收取貨款10萬美元,結匯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因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07年12月27日,A公司應按報關出口時匯率歸屬為107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而收款日(108年2月12日)收款310萬元,其差額10萬元應列為108年度之匯兌利益。
該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應以報關日或執據戳記日之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以免申報錯誤遭受補稅。                                                            

 日期 : 109.11.24

伍、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財政部

二、財政部部關務署

三、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四、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五、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六、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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