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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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簡介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共同清理機構),指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共同投資合作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機構。本規定所稱之事業廢棄物不含有害廢棄物。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共分為甲級及乙級。

貳、設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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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登記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10110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

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

J101090 廢棄物清理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公司名稱變更

3.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4. 公司所在地變更

5. 解散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名稱變更

3. 負責人變更

4. 所在地變更

5. 歇業登記

  (五) 法規依據: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4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

三、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1. 申請籌設許可 :

《申請籌設共同清理機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立許可函後6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6個月,以1次為限》

     (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設立申請書

     (2) 資本額證明文件:必須出具在金融機構以公司 / 商業籌備處名義開戶之存款證明書,並有會計師之簽證證明

     (3) 投資者名冊(含姓名、公司/商業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投資資本比例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並檢附該公司/商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影本。

     (4) 廢棄物清理設施與設備規格功能及處理能力說明書。

     (5) 廢棄物清理設施用地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6)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7) 工程計畫說明書

     (8) 污染防治計畫書

     (9) 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

     (10) 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2. 申領營運登記證 :

《共同清理機構應於領得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後3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營運登記證,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3個月,並以1次為限。》

     (1)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營運登記證申請書

     (2) 設立許可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 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應檢附之完工照片、竣工圖說、處理流程圖、設備及管線配置圖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5) 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同意文件

     (6)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應備之文件(例 :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函、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函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核准函影本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7) 專業技術人員如於申請過程有異動時其資料應一併檢附

3. 申請須知 :

     (1) 須負責人親簽及蓋私章,並應與公司代表人相同

     (2) 公司/商業名稱:須標示「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

     (3) 公司地址應與營業處所相同

     (4) 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證明須檢附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於證書影本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以示負責,地址應寫持證人之住址,「電話」應填寫持證人之公司/商業電話。專任技術人員應為專任專職,不得同時任職於二家以上共同清理機構。

四、資本額 :

   (一) 甲級:

     1.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2.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3.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二公頃以上

     4. 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 乙級:

     1.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2.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3.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用地面積合計零點五公頃以上

     4. 置有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五、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 : XX企業社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10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廢棄物清除業
3811- -13建築廢棄物清除     69  513813
廢棄物處理業
3821- -11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     610  433013

肆、資料來源:

一、內政部營建署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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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出口加工後直銷,應如何正確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企業為降低成本,常會將生產基地移往國外,尤其是人工成本較低之東南亞地區,國內企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生產為成品後,直接運交國外客戶,應確實入帳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該局說明,國內企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應依海關核發出口報單所載之貨物價格,先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等到原料加工為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再按成品銷售價格減除原料出口時已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確實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去料加工及生產完成交付國外客戶時間點分屬不同所得年度,會產生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不一致情形,所以,應該在出口原料加工年度及加工完成運交成品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別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第98欄減除及73欄加回出口原料申報零稅率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15日接獲德國乙公司訂購1,000套運動服,總售價為美金28,000元(完工運交時換算新臺幣為840,000元),甲公司立即向越南丙公司訂貨,雙方約定布料(成本價新臺幣250,000元)由甲公司提供,丙公司代工工繳費14,000美元(完工時換算新臺幣為420,000元),108年1月10日加工完成後,直接由丙公司運交乙公司,甲公司應分別於107年12月(期)及108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250,000元及590,000元,並於108年1月10日認列銷貨收入840,000元及銷貨成本670,000元,另就申報出口原料營業稅銷售額與營業收入之差額250,000元,分別於107年及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調節說明之98欄及73欄進行調節。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於原料加工完成並將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確實認列收入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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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設立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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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業主要經營之業務主要為「H704031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經營成屋為主,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以及「H704041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為經營預售屋為主,受起人或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經營此兩項業務,應辦理不動產經紀業許可,故必須取得經紀業執照才可以開業。以下為房仲業設立登記時之流程:

  1. 辦理公司預查
  2. 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地政局)申請許可:需事前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 經濟部核淮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
    4.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 取得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後,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4. 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許可文件後,應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繳存營業保證金,保證金繳交方式依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規定:
    1. 每一營業處所,繳交營業保證金新台幣25萬
    2. 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台幣10萬
    3. 每一營業處所所置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新台幣3萬
  5. 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1. 備查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文件
    4. 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書
    5. 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
    6. 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
    7.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8.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6. 經紀人設置規定如下:
    1. 設立之據點: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
    2. 非常態營業處所其銷售總額達6億以上: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
    3. 經紀人員,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請領經紀人證明。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後,始能合法執業(並擁有自行開業資格)
    4. 經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經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公司成立之後,任何登記事項有異動時(含經紀人、營業員異動甚至證照的有效期限等等),都必須再向地政局辦理備查變更,以下為異動之備查變更登記:

  1. 名稱變更
  2. 所在地變更
  3. 組織型態變更
  4. 組織解散或終止營業
  5. 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變更
  6. 經營型態變更
  7. 營業項目變更
  8.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變更
  9. 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
  10. 僱用之經紀人員變更
  11. 遷入
  12. 停業
  13.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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