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銷售賣家稅務注意事項/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現在亞馬遜全球開店盛行,許多台灣賣家在亞馬遜做起了全球生意,真的是很不錯,畢竟台灣市場小,若能將台灣商品賣到全世界,賺到的錢一定會比內銷多很多,不過,賺錢歸賺錢,稅還是要繳的,到底台灣賣家在亞馬遜做生意,需繳台灣稅有哪些呢?讓我一一說給你聽。

台灣賣家,首先,若月營業額達到8萬元時,必須去國稅局做稅籍登記,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再來,產品開始在亞馬遜上架銷售,首先,商品要從哪裡來,若是國內出口至亞馬遜發貨倉庫,只要是台灣公司(行號),只要做生意,不論是國外生意,還是國內生意,都有可能有稅負的問題產生,一是營業稅,一是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且現在跨境電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繳台灣營業稅與營所稅,以下就台灣賣家應負擔之營業稅及營所稅,及亞馬遜應負擔台灣之營業稅及營所稅,說明如下:

一、台灣賣家營業稅:

(一)、營業稅法規定:

  1. 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 第 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1.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我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

(二)、情況:國內出貨至國外亞馬遜倉庫,待接到國外客戶訂單,再直接從亞馬遜倉庫發貨,是否課營業稅?

壹、交易流程

國內公司於國外設發貨倉庫,先將貨品報運出口國外發貨倉,俟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後,再由發貨倉庫直接出貨。(甲公司輸出時,先依出口報單申報零稅率;嗣後銷售僅需調整營業收入列賬,營業稅不必再處理)

貳、營業稅申報實務

叁、小結:

出口時符合零稅率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出口時不符合零稅率時,開立應稅發票。

肆、新聞稿: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日期:110-02-23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另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二、 台灣賣家_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二)、情況:國內出貨至國外亞馬遜倉庫,需課營所稅,何時認列銷貨收入?

商品出貨至國外倉庫 何時認列銷貨收入?國稅局這樣說: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時快速到貨。南區國稅局表示,放置國外倉庫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須檢附兩文件,分別為合格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以及存貨盤點資料,否則,貨物將在出口時視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的差額,調整營業收入。
而尚未銷售的貨物,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要留意,營利事業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以及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認定。
官員表示,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必須顯示從國內出口時,貨物申報的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數量以及差額的調整數。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公司在2021年度共輸出8,000萬元的貨物至日本發貨倉庫,不過截至2021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金額只有5,000萬元,還有3,000萬元未出售。因此,甲公司在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要減除發貨倉庫,尚未出售的存貨3,000萬元,須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以及營業收入調節表,才能以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向國稅局核實認定銷貨收入為5,000萬元,否則將以貨物出口時的銷售金額8,000萬元,認定銷貨收入。
另外,國稅局官員提醒,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給國外買受人時,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法列報所屬年度的營業收入,而免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計算,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適用的匯率,換算銷售額。

三、台灣賣家支付亞馬遜佣金-營業稅

除了公司本身的稅負外,若是在亞馬遜銷售,亞馬遜所銷售給賣家的勞務,也需要課台灣的營業稅與營所稅,而台灣稅法針對b to b 將納稅義務人由賣方轉為買方,也就是由台灣賣家為納稅義務人;營所稅部份,也是由買方作做扣繳義務,而在賣方大、買方小的情況下,往往買方需負擔賣方的營業稅與營所稅,再者,亞馬遜收取之費用項目繁多,哪些需代亞馬遜繳納,哪些不用?

(一)、亞馬遜收取之佣金:

壹、 B to B:

  1. 有公司統一編號:當你註冊賬號時,在賬戶資訊中的稅務資訊輸入台灣公司得統一編號(8碼UBN),並且儲存後,亞馬遜將認定你在台灣有自行申報繳納跨境電子商務加值營業稅,那麼每個月的賣家費用將會維持39.99美元。
  2. 營業稅法:
    1. 第 2 條: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2. 第 36 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3. 小結:B TO C由亞馬遜繳,故跟台灣賣家收5%。

貳、B to C:

  1. 個人賣家、不填寫誒統一編號:如果你是個人賣家,或是在申請賬號的時候沒有輸入公司的統一編號,亞馬遜將會從後台系統向你收取5%的跨境電子商務加值營業稅。因此你的每個月在亞馬遜的月費即為:39.99+39.99*5%=42美元(約台幣1260元)。而你每個月多繳交的5%賣家月費,亞馬遜將會替你繳交給台灣政府。
  2. 營業稅法:
    1. 第 2-1 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3. 小結:B TO C由台灣賣家繳,台灣賣家若為應稅營業人,可先不用繳佣金營業稅,待出售時無進項稅額可抵,即為繳稅。

(二)、其他亞馬遜向台灣賣家收取之費用,視勞務提供地或使用地而定:

壹、營業稅法:

第 4 條第2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貳、由於勞務為無形,無法如有形之貨物依起運地或所在地認定其 銷售地點,故以提供地或使用地作為認定標準。勞務之提供地及使 用地二者均在我國境內,構成本法之課稅範圍,或二者均不在我國 境內,不涉及本法之適用,應屬當然;如勞務提供地雖在國外,但 使用地在國內,此種自國外購買進口勞務,即為本法所規範之事 項;如勞務提供地在國內,但其使用地在國外,係屬外銷勞務,亦 為此處之課稅範圍,惟其適用零稅率。

肆、台灣賣家支付亞馬遜佣金_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符合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函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第一點、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

第二點、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第三點、所得計算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認定之我國來源收入,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

(一) 相關成本費用減除規定:

  1. 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
  2.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 不符合前2目規定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2目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 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 不符合第1目及非屬前目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第四點、課徵規定:

(一)、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方式如下:

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小結:亞馬遜佣金台灣賣家應代亞馬遜向國稅局繳納扣繳稅率30%*50%*20% =3%

參考資料來源:營業稅申報&查審實務,張奇文 著,111年8月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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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篇

● 工資定義

勞基法第2條 第1項第三款 :

工資 :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作、獎金及按計時、記日、計月、記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加班費 分紅

特殊出勤的加班費 年終獎金

績效目標達成獎金 三節獎金

每個月固定發給的全勤獎金 依距離補助的差旅費

每個月固定發給的伙食津貼 出差交通補助

職務津貼 夜點費 / 誤餐費

保障年薪 下班時間值班津貼

盈餘紅利獎金

● 何謂基本工資

勞工基準法第21條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 : 本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

係按計時薪之方式。可與雇主約定每小時之工資計算,惟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按時計薪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份以實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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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重點整理

準備時,以選擇題為主、申論題為輔

壹、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選擇題,法條中有數字的、有列點的、罰則,都是考試重點。公平及消保占40%、經紀及公寓占60%

申論題,通常經紀業條例(不動產說明書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考一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考一題。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二、不動產說明書及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上二項準備,想像若你考上了不動產經紀人,你會面臨什麼挑戰

(一)、如何拿到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二)、執業時,工作內容是什麼?應盡責任?

(三)、報酬怎麼收?

(四)、有誰會管你?

(五)、損害賠償及罰則

(六)、新修法令

三、公平交易法

(一)、限制競爭:不能獨占及聯合

(二)、不公平競爭:不可用奧步

(三)、誰來管這件事?事先審核、事後損害賠償及罰則

四、消費者保護法

(一)、消費者是弱勢,需要政府立法保護,落實方式在消保法中

(二)、消費資訊要真實、充份,商品要安全、不可逼消費者簽不平等條約

(三)、政府的角色,事先預防,例如抽查食安、事後解決爭議,設置申訴、調解、訴訟機制

(四)、若發生消費爭議,向誰申訴:企業、消保團體、消保官

(五)、損害賠償及罰則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就類似一家小型公司,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爭執

(一)、內部組織:區分所有權人(出錢的)、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監委、財委(決策者)、管理服務人(執行者)

(二)、決議方式:

(三)、共同遵守事項:影響到鄰居怎麼辦、公共區域私用怎麼辦、修繕費怎麼分攤?

(四)、損害賠償及罰則

貳、不動產估價概要

選擇題中,計算題占25%、總論占25%、三大方法及實案估價占50%

申論題,總論考一題、分論考一題

一、不動產價技術規則

(一)、估價基本原則及程序

(二)、三大方法: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

(三)、運用三大方法進行估價:估宗地、房地、權利、租金、土地改良物

(四)、六大公式要背

(五)、計算題要練習、計算機要會按

參、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準備時,以選擇題為主;選擇題土地法及平權條例佔50%、稅法占25%、土徵及區都計占25%

申論題,通常稅法考一題,其他考一題

這科範圍很大,但若6月巳考過地政士的同學,裡面只剩區、都計沒讀過而巳,所以不怕不怕。

一、土地法第一至三章

二、平均地權條例

三、土地徵收條例

四、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五、都市計畫法第一至四章

六、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房屋稅、契稅條例、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不動產交易部份)

肆、民法概要

這科範圍很大,但不要放棄,但也不要花太多時間在上面,投資報酬率不高

準備時,以選擇題為主。

申論題,物權篇考一題(抵押權、共有較重要)、其他篇(總則、親屬繼承)考一題。

一、總則

二、債篇

107年:甲將自已所有之一筆土地出賣於乙,尚未交付,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即將該土地轉賣於丙,屆清償期乙未依約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一再催促,乙均置之不理,而該土地仍登記為甲所有,請問,丙得如何行使權利,取得該土地所有權?

三、物權:

107年:讚有一筆登記在其名下之A地及一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B屋,於民國92年5月1日被乙擅自占用,甲直至107年10月25日始向乙請求返還,乙抗辯甲之請求權巳罹於時效而消滅,其抗辯是否有理由?

106年: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新台幣500萬,並共同向戊借款1000萬,購置公寓一棟(以下簡稱A屋),並以A屋設定抵押權做為擔保,且約定由甲負責交付每月之利息給戊。問:

1、甲未得其他三人同意將一樓之部份租給戊開夾娃娃機店,租賃契約效力如何?

2、乙、丙、丁得否對戊主張權利?

3、若甲、乙、丙、丁屆期未清償借款,戊應如何追討?

106:甲18歲,未婚,,離家赴某市就讀,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與乙建設簽訂買賣契約,購買500萬套房,並辦理移轉登記。

1、該屋債權及物權契約效力如何?

2、乙交屋並辦理移轉登記予甲,甲居住期間,逾一年,發現為海砂屋,可依民法向乙主張何權利?

四、親屬及繼承

分類: 不動產經紀人業務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