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線法規實務課程心得:從天堂到地獄的距離,一條建築線的距離

8/12去苗栗縣地政士公會上了陳毅老師的建築線法規實務

一直以來,因為不是建築本科系出身,建築相關法規實在是外行

但往往一塊基地,到底能不能建築,建築線扮演重要的角色

指不出建築線,這塊基地的價值,就會由天堂掉至地獄

地主的損失會非常大,所以,就我所知,有人專門在做指定建築線的工作

不一定是建築師,有些代書或都市計畫技師,也有專門協助客戶這方面的業務

我剛初入地政士行業時,對於指建築線這件事,我常常想:

我看GOOGLE,基地四週有可出入的道路,這樣為何會指不出建築線?

上過課後才知道,”路”有分非常多種,有些看起來是路,其實不是路,

可能是私有土地,地主長期沒有意見,就被大家走成”看似”是一條路

但其實那是私人土地,要通行,要經過地主同意的…

又基地四週的確有路可通行,但是通行的路,或私設道路出去所連接的路

在寬度上及長度上,都有法規的規定,

而法規,中央有訂,地方縣市也有訂,所以,比較重要的是各縣市的規定

哇塞,台灣就這麼點大,各縣市有各縣市規定,也又可能各縣市承辦人,

對法條的理解不同,得出來的結果也又不同了

這就是讓人頭疼的地方了

這是我對指定建築線,大家普遍覺得實務上難的地方在這裡

因為影響的利益太大,所以往往有爭議,會告上法院

這時,就會產生許多的法院判例、判決,需要去看、去消化理解

才能為客戶爭取最大的利益

呼~這是我個人,上完課,對此課程的感想

至於上課重點內容,容我這幾天有空再來分享

後續課程內容敬請期待~~~

分類: Uncategorized | 標籤: , , , , , , , , | 發佈留言

斜槓人生的挑戰:一位會計師的代書學

其實,我是常常想要日更部落格的,無奈工作實在太多

我們的工作,常常不是身體上的累、而是心累腦子累

面對客戶的各項提問及要求,要回應、要解決

很多時候不是一時半刻能解決的了,例如補稅函文…

來來回回可能都好幾個月,作為國稅局及客戶中間的橋樑

這其中學問更大了…懂的人就懂,哈~

除了會計的工作外,代書的工作所需的知識,也是需要去補強的

所謂隔行如隔山,自我從事代書領域後,這句話更是心有戚戚焉啊~

代書的工作,不是只有單純協助不動產過戶而巳,

想要在某個領域賺得到錢,就要有客戶找你不找別人的能力

解決某個痛點的能力,解決後客戶的得利越大,我就收得到公費

講得容易,台上1分鐘、台下10年功啊~

會計忙季結束,我就忙著補足這方面的職能知識,不然如何能賺到公費呢?

但…問題又來了,地政士職能的每堂課我都跟剛踏進會計領域一樣的感覺:

老師講的是中文,為何我有聽沒有懂呢?

問題還是要解決,所以,每次上完課後,我”盡量”要整理一份屬於我自己的筆記,

梳理知識的脈絡,不懂就上網查,想辦法拼湊老師曾經講過的內容

這方法非常有用喔,整理完後,我離全部懂,就又更近一步了,到底進步多少?

要等真正遇到實際案例後,運用後,就能懂大部份。

好處很多,但缺點是,非常非常花時間…每次上課三小時,我梳理知識就要半天,

還要處理事務所的各項事務,每次都感覺我的腦子快要炸開了~~~

所以,以前都想著下班後要繼續完成各項工作事務

但每每回到家,就廢在床上滑手機,完全腦子就是停止轉動的狀態~~~

分類: Uncategorized | 標籤: , , , , , , , | 發佈留言

信託節稅的策略規劃上課心得分享

壹、前言

從忙季結束以來,就開始各項課程,包括上課及授課,有輸入、也有輸出,哈

不過,最近上課的心得感想是:不是每堂課,都有吸收到老師上課內容

仔細想想到底問題出來哪裡?

可能1:基礎知識薄弱,導致老師的課程內容完全無法TAG

可能2:見樹不見林,導致自己常不知身在何處

昨天上了封昌宏老師的信託節稅的策略規劃,以前上封老師的課

跟老師完全沒有共鳴,也就是老師講老師的,我完全沒有吸收

這次上課,發現有好些了,聽得懂8成,收獲不少,

那就由我來跟大家講講課程精華部份吧~

貳、課程心得

一、信託的功能,除了可以讓委託人不論是生前、或是身後,享有控制權外,還有個功能,就是節稅的效果,當然,所謂節稅,是在合法規的範圍內,讓稅負最小,而信託節稅的稅目常見有遺產贈與稅及所得稅。

二、所謂信託,信託法第1條,「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看法條有點文言文,白話文說,會有財產移轉的行為,信託關係存在時,會先移轉給受託人,之後會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受益人,可能自益、可能他益,而財產會有本金及孳息,故會有產生下列幾種可能:

(一)、本金自益、孳息自益

(二)、本金他益、孳息他益

(三)、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四)、本金他益、孳息自益

(五)、本金一部份自益、一部份他益;孳息一部份自益、一部份他益

三、因為信託契約,依信託本旨執行,故財產可能會移轉,而財產移轉,會涉及到的稅負

(一)、動產: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

(二)、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地合一稅、所得稅、遺產贈與稅。

四、而因為財產移轉,通常會依信託合約指示之時間移轉予受益人,但信託合約成立時,就巳經確定信託行為是哪種了,故

(一)、贈與稅:課稅時點–>信託契約訂定日

(二)、遺產稅:課稅時點–>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時

(三)、所得稅:

1、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因委託人為法人無贈與稅,故由受益人課所得,課稅時點–>信託契約訂定日

2、所得稅法第3-4條第1-3項: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五、小結:

(一)、贈與稅與所得稅,於信託契約訂定日就要課稅,但問題出在於:實際上,財產並尚未移轉至受益人,所以贈與金額與所得金額,需要用方法估計出來,這估計出來的金額,與實際金額,不一定會相同,這就會有節稅的空間出來了。

(二)、遺產稅:人死亡時,才會課遺產稅,但問題出在於:

1、於信託期間終止死亡

2、於信託期間中死亡

3、委託人死亡或是受益人死亡

第一種是原本預計的情況、而第二、三種則是非預期情況,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可能隨時在變動,所以就要訂出,死亡日當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後續的孳息或財產價值的變動,如何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時價是有再另外定義的,以股票而言,以收盤價及配息金額為時價。

所以人死亡時,股票為財產者,若在除權息前,只看收盤價;除權息時,看配息金額及收盤價。

但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以股票來說,可能:本金自益、孳息(依信託內容訂定的期間)他益,而計算遺產稅時,就需要有個方法,將本金及孳息分開來,才有辦法計算遺產價值。4、而通常使用的方法,就是折現,折現變數用估計的,就是折現率,折現率大、現值小;折現率小,現值大,–>若想遺產價值小,折現率就要大。而折現率能自己決定嗎?不行的 要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5、本金:用收盤價,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現。–>找高成長股票,例如台積電,3年漲三倍,贈與時贈與稅課稅時價低、實際受贈時,漲價利益不用課贈與稅;遺產稅則要看何時死亡,這就無法

6、孳息:用股利金額,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現。

(1)、股利可預測:例如買公司債,股利金額=本金*約載利率

(2)、股利不可預測:本金-本金折現值=股利金額

(3)、至於哪個算出來金額較小,比較有節稅效果,只能說,股利可預測的可控制。

六、信託所得申報注意事項:

(一)、申報期限: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若遇到連續三日以上的國定假日,申報期限會延長至2月5日。

(二)、申報內容:受託人不論是否有信託收入,都需要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進行申報。

–>可看以下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四)、信託所得類別可能有: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利息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五)、所得發生年度及採用記帳方式: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 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信託財產之各類所得額時,其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或損耗,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減除外,應按信託財產發生之各該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總收入之比例分攤,自各該所得類別收入項下減除。

七、其他重要議題:

Q1:信託財產課了贈與稅,還需要課所得稅嗎?

A1:

需要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4條之1: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之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並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需要課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4條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受益人越多,所得額分完後,課稅級距可望降低,進而達到節稅效果。

因此,信託財產若已課徵贈與稅,並不意味著免於所得稅的課徵。受益人仍需就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入,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Q2:若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他益信託,有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情形時,該如何課稅呢?

A2: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3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也就是說,倘「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例如子女尚未出生),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規定,受託人依20%分離課稅。且依財政部93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146號函令,縱受益人嗣後確定,20%即為其最終稅負,無須再納入受益人所得重為核課,可減輕受益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之負擔。

–>也就是說,委託人營利事業無贈與稅問題,不特定受益人員工課20%、非40%。–>之後受益人確定,也只課20%

–>若委託人改為自然人(營利事業的董事長),董事長要課贈與稅,不特定受益人員工課所得稅20%、非40%。

參、結論

信託除了節稅效果外,高資產人士還會著眼在主導控制權,給想要給的人,避免死後遺產糾紛。

分類: Uncategorized | 標籤: , , , , , , , , ,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