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槓人生的挑戰:一位會計師的代書學

其實,我是常常想要日更部落格的,無奈工作實在太多

我們的工作,常常不是身體上的累、而是心累腦子累

面對客戶的各項提問及要求,要回應、要解決

很多時候不是一時半刻能解決的了,例如補稅函文…

來來回回可能都好幾個月,作為國稅局及客戶中間的橋樑

這其中學問更大了…懂的人就懂,哈~

除了會計的工作外,代書的工作所需的知識,也是需要去補強的

所謂隔行如隔山,自我從事代書領域後,這句話更是心有戚戚焉啊~

代書的工作,不是只有單純協助不動產過戶而巳,

想要在某個領域賺得到錢,就要有客戶找你不找別人的能力

解決某個痛點的能力,解決後客戶的得利越大,我就收得到公費

講得容易,台上1分鐘、台下10年功啊~

會計忙季結束,我就忙著補足這方面的職能知識,不然如何能賺到公費呢?

但…問題又來了,地政士職能的每堂課我都跟剛踏進會計領域一樣的感覺:

老師講的是中文,為何我有聽沒有懂呢?

問題還是要解決,所以,每次上完課後,我”盡量”要整理一份屬於我自己的筆記,

梳理知識的脈絡,不懂就上網查,想辦法拼湊老師曾經講過的內容

這方法非常有用喔,整理完後,我離全部懂,就又更近一步了,到底進步多少?

要等真正遇到實際案例後,運用後,就能懂大部份。

好處很多,但缺點是,非常非常花時間…每次上課三小時,我梳理知識就要半天,

還要處理事務所的各項事務,每次都感覺我的腦子快要炸開了~~~

所以,以前都想著下班後要繼續完成各項工作事務

但每每回到家,就廢在床上滑手機,完全腦子就是停止轉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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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節稅的策略規劃上課心得分享

壹、前言

從忙季結束以來,就開始各項課程,包括上課及授課,有輸入、也有輸出,哈

不過,最近上課的心得感想是:不是每堂課,都有吸收到老師上課內容

仔細想想到底問題出來哪裡?

可能1:基礎知識薄弱,導致老師的課程內容完全無法TAG

可能2:見樹不見林,導致自己常不知身在何處

昨天上了封昌宏老師的信託節稅的策略規劃,以前上封老師的課

跟老師完全沒有共鳴,也就是老師講老師的,我完全沒有吸收

這次上課,發現有好些了,聽得懂8成,收獲不少,

那就由我來跟大家講講課程精華部份吧~

貳、課程心得

一、信託的功能,除了可以讓委託人不論是生前、或是身後,享有控制權外,還有個功能,就是節稅的效果,當然,所謂節稅,是在合法規的範圍內,讓稅負最小,而信託節稅的稅目常見有遺產贈與稅及所得稅。

二、所謂信託,信託法第1條,「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看法條有點文言文,白話文說,會有財產移轉的行為,信託關係存在時,會先移轉給受託人,之後會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受益人,可能自益、可能他益,而財產會有本金及孳息,故會有產生下列幾種可能:

(一)、本金自益、孳息自益

(二)、本金他益、孳息他益

(三)、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四)、本金他益、孳息自益

(五)、本金一部份自益、一部份他益;孳息一部份自益、一部份他益

三、因為信託契約,依信託本旨執行,故財產可能會移轉,而財產移轉,會涉及到的稅負

(一)、動產: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

(二)、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地合一稅、所得稅、遺產贈與稅。

四、而因為財產移轉,通常會依信託合約指示之時間移轉予受益人,但信託合約成立時,就巳經確定信託行為是哪種了,故

(一)、贈與稅:課稅時點–>信託契約訂定日

(二)、遺產稅:課稅時點–>委託人或受益人死亡時

(三)、所得稅:

1、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因委託人為法人無贈與稅,故由受益人課所得,課稅時點–>信託契約訂定日

2、所得稅法第3-4條第1-3項: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五、小結:

(一)、贈與稅與所得稅,於信託契約訂定日就要課稅,但問題出在於:實際上,財產並尚未移轉至受益人,所以贈與金額與所得金額,需要用方法估計出來,這估計出來的金額,與實際金額,不一定會相同,這就會有節稅的空間出來了。

(二)、遺產稅:人死亡時,才會課遺產稅,但問題出在於:

1、於信託期間終止死亡

2、於信託期間中死亡

3、委託人死亡或是受益人死亡

第一種是原本預計的情況、而第二、三種則是非預期情況,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可能隨時在變動,所以就要訂出,死亡日當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後續的孳息或財產價值的變動,如何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時價是有再另外定義的,以股票而言,以收盤價及配息金額為時價。

所以人死亡時,股票為財產者,若在除權息前,只看收盤價;除權息時,看配息金額及收盤價。

但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以股票來說,可能:本金自益、孳息(依信託內容訂定的期間)他益,而計算遺產稅時,就需要有個方法,將本金及孳息分開來,才有辦法計算遺產價值。4、而通常使用的方法,就是折現,折現變數用估計的,就是折現率,折現率大、現值小;折現率小,現值大,–>若想遺產價值小,折現率就要大。而折現率能自己決定嗎?不行的 要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5、本金:用收盤價,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現。–>找高成長股票,例如台積電,3年漲三倍,贈與時贈與稅課稅時價低、實際受贈時,漲價利益不用課贈與稅;遺產稅則要看何時死亡,這就無法

6、孳息:用股利金額,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折現。

(1)、股利可預測:例如買公司債,股利金額=本金*約載利率

(2)、股利不可預測:本金-本金折現值=股利金額

(3)、至於哪個算出來金額較小,比較有節稅效果,只能說,股利可預測的可控制。

六、信託所得申報注意事項:

(一)、申報期限: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若遇到連續三日以上的國定假日,申報期限會延長至2月5日。

(二)、申報內容:受託人不論是否有信託收入,都需要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進行申報。

–>可看以下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四)、信託所得類別可能有: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利息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

(五)、所得發生年度及採用記帳方式: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 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信託財產之各類所得額時,其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或損耗,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減除外,應按信託財產發生之各該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總收入之比例分攤,自各該所得類別收入項下減除。

七、其他重要議題:

Q1:信託財產課了贈與稅,還需要課所得稅嗎?

A1:

需要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4條之1: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之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並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需要課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4條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受益人越多,所得額分完後,課稅級距可望降低,進而達到節稅效果。

因此,信託財產若已課徵贈與稅,並不意味著免於所得稅的課徵。受益人仍需就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入,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Q2:若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他益信託,有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情形時,該如何課稅呢?

A2: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3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也就是說,倘「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例如子女尚未出生),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規定,受託人依20%分離課稅。且依財政部93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146號函令,縱受益人嗣後確定,20%即為其最終稅負,無須再納入受益人所得重為核課,可減輕受益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之負擔。

–>也就是說,委託人營利事業無贈與稅問題,不特定受益人員工課20%、非40%。–>之後受益人確定,也只課20%

–>若委託人改為自然人(營利事業的董事長),董事長要課贈與稅,不特定受益人員工課所得稅20%、非40%。

參、結論

信託除了節稅效果外,高資產人士還會著眼在主導控制權,給想要給的人,避免死後遺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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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設立登記流程完整指南

發電業設立登記,依據《電業登記規則》需經過籌設許可、工作許可證、以及執照核發等程序。 具體來說,公司要先向地方政府申請籌設許可,再由地方政府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審查;取得籌設許可後,才能申請工作許可證,並在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於期限內完成發電廠的建置並申請執照。 

太陽光電發電廠設置,涉及電業管理及土地開發、建物屋頂 使用等,整體申請程序主要依循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等相關 規定,包含申請電業籌設、取得施工許可及成立給照等3個階段。

設置於建物屋頂則須符合建築法規有關規定,若是設置於地面,依據土地類型的不同,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規。

壹、 申請
籌設許可:

一、說明:

(一)、申請者依電業登記規則 的第三條規定,齊備電業籌設申請應備文件,須先至地方政府申請並 取得同意,接著地方政府會核轉同意文件至經濟部能源局進行電業籌 設審查,取得籌設許可後有效期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 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並於有限期 限內取得相關土地容許及變更證明,再進行施工許可申請。

(二)、應備文件:

發電業依照能源別的不同,申請籌設許可時所需準備的文件有所不同,依據電業登記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籌設太陽光電發電廠 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

  1. 籌設計畫書(含財務規劃)
  2. 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 [註1]
  4. 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但太陽光電發電廠設備全數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發電廠廠址 地政機關意見書得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及建築物 使用執照代之。
  5. 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

6.太陽光電發電廠:設置廠址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者,應檢附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

7.電業籌設審查與海管法特定區位採併行審查,為加速開發案申設流程,建議業者可於開發範圍確定後,先行向內政部營建署查詢有無涉及海管法劃定之特定區位範圍,並依海岸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註1:申請人為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其裝置容量為兩千瓩以下的太陽光電設備,免附。

貳、 申請工作許可證:
一、說明:

申請施工許可,發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內,開始施工;施工前,申請者依電業登記規則的第三條規 定,齊備相關書圖,直接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施工許可審查,獲 准後核發工作許可證。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須於五年內完成施工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 以一年為限),並完成竣工查驗後,再行申請電業執照。

二、應備文件:

  1. 工程計畫書(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2. 發電廠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3. 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4. 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應檢具海底電纜路線劃定舖設許可。
  5. 自有資金15%。
  6. 若於「籌設或擴建」申請階段已備齊「施工許可」申請文件,亦得同時提出申請。

7.如屬太陽光電發電廠,廠址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陸域緩衝區,並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且為內政部認定之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所列範疇,後續即無須以個案方式向內政部申請特定區位許可,另應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許可條件。

三、取得相關土地容許及變更證明:

(一)、容許設置太陽光電發電之土地項目:

1、都市計畫區土地:

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 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以上共七種土地使 用分區可以設置再生能源。另外,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 施行細則之第32條之一規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之分區 得不受原建蔽率限制,且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70%, 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

2、非都市計畫區土地:

(1)、無使用面積限制–>甲種建築用地、乙種 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以上四種土地 使用地類別,設置逕為容許;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 用地,以上三種土地使用地類別,須經用地主管機關許可 後設置。以上七種土地均無使用面積限制。

(2)、點狀面積660平方公尺限制–>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以上七種土地使用地類別,開發規模小於 2 公頃,須經用地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置,並有點狀設置之 限制(以一宗土地做為管制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 平方公尺)

(3)、得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廠之土地項目:

A、非都市計畫土地:可變更項目,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第二十七條之附表三說明(詳附錄-適用法規)。另外,開發 規模不及2公頃,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開發規模2公頃以上,則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1條,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由申 請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並由地方政府送請 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其區域計畫委員會,依各該區 域計畫內容與相關審議作業規範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審 議。

B、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森林區不得申請變更編定。

C、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要 點審查符合變更規定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5 條第1項規定,得認定為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2條之一第3款所定之公用事業,免受山坡地開發建 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但仍需經過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之審核通過,才可辦理變更使用地編定。

(二)、應備文件:

依土地類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1、土地容許:

(1)、都市計畫土地 7 依地方政府於各分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以「臺中 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為例:

A、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A)、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 、 地物及設施,並套繪都市計畫圖;(B)、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C)、須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者;

B、基地位置圖:標示基地於本市都市計畫圖之相對位置。

C、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

D、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非自有者,應附土地使用權利 證明文件。

E、地形圖:

(A)、標示間隔為五十公分之等高線;(B)、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C)、標示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

F、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並附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 之一之平面配置圖。

G、基地臨接道路有寬度限制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

H、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2)、 非都市計畫土地:

A、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

B、 使用計畫書;

C、土地登記 (簿)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 以檢附。);

D、 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E、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F、其他有關文件。

2、土地變更: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非都市土地申 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申辦);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4)、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 檢附。);

(5)、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 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 公頃限制之文件。)

(7)、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註2]

(8)、水土保持規劃書件[註2]

註2: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 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參、 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
一、說明:

申請者於施工完竣三 十日內,齊備電業登記規則第五條規定相關書圖、電業竣工查驗 作業要點第四條之附表一及第五條之附表十二所需資料後,須先 至地方政府申請並取得同意,接著地方政府會核轉同意文件至經 濟部能源局進行竣工查驗及電業執照審查,獲准後核發電業執照(視同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備登記),始能營業。

二、應備文件:

程序分為竣工查驗及電業執照審查,共三階段申請,

(一)、 竣工查驗: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第四條提出申請,並檢附以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1、電業登記規則第5條規定之登記書圖;

2、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第四條附表一之相關證照及文件

(二)、竣工現場查驗:

書面審查通過後,進行現場竣工查驗,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 第五條規定,勘查發電業整廠狀況及運轉維護系統,以及太陽光 電發電系統(併接於11.4 kV以上系統)之竣工現場查驗範圍及項目,包含應檢具之相關文件、現場設備與設施及人員與組織三 類:

1、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第五條附表十二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竣工查驗表。

(三)、電業執照審查 經查驗合格後,依據電業登記管制規則第三條、第五條規定,電業執照申請應備下列書圖及證明文件:

1、電業登記規則第5條規定之登記書圖;

(1).  經營計畫書。

(2).  工程概要表。

(3).  水力工程計畫書。

(4).  內線圖。

(5).  線路分布圖。

(6).  電業主任技術員資格證明文件。

(7).  購售電合約。

(8).  再生能源發電廠應檢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9).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及海洋能發電廠,應檢具海底電纜完成後備查文件。

(10).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檢附營業規章。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3、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之財力證明文件,其餘發電業自有資金25%。

4、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發電業的設立,除了上述程序外,還需符合《電業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二、不同類型的發電業,可能會有不同的申請程序和應備文件,例如:再生能源發電業需要額外檢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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