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與五合一社會保險之關連討論

今天去桃園上會計師公會之謝清風老師的人資課程,總共五堂課,主題為工資、薪酬、勞健退及薪資結構規劃,今天第一堂課,主要談工資的衍生連結討論,包括勞保、健保、退休金、職災、二代健保,講得很精彩,我把我吸收到的跟大家分享。

一、工資定義:

1、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資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1)、如何推定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故打卡記錄為重要證據。

(2)、故有勞資爭議時,雇主可提供勞動契約(需明定)、工作規則、或勞資會議記錄,證明勞工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之。

3、綜上所述,只要符合勞務對價性,便是工資(但法院見解需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之給與兩者均符合才是工資,故法院看法對雇主較有利),例如:

(1)、膳宿水電費用:列入工資,因勞基法第22條規定,可一部以實物給付,又其屬勞務對價,故列入工資。

(2)、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列入工資

(3)、職務加給:列入工資

(4)、全勤獎金:列入工資

(5)、加班費:列入工資

(6)、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屬恩惠性獎勵,”不”列入工資,但若保證年薪者,很可能被推定為工資

(7)、差旅費、交際費等:”不”列入工資,屬代墊款性質,檢具核銷

(8)、婚喪喜慶之致禮:”不”列入工資

4、雇主強制替員工提之退休金6%,是非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巳議定之工資,也就是外加,不是內含。

二、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均以勞基法上的工資為基礎,請參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就業保險法第40條。

三、勞基法上每小時工資額=月薪總額/8小時*30日,月薪總額為應領工資總額,非實領工資,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四、投保金額:

1、勞保:

(1)、原則:最低11100至最高45800,低於11100者,以11100計;高於45800者,以45800計。也就是低薪高報、高薪低報之情況,但這是合法的。

(2)、例外:疪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金額最低6000,最高45800。

2、健保:

(1)、最低基本工資(112年:26400),最高219500。

(2)、勞工、資方、加職業工會者,其申報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退及勞保投保金額,也就是健保投保金額應為最高。

3、勞退新制:

(1)、最低1500,最高147901。

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最低基本工資(112年:26400),最高72800。

(2)、此含意代表:將勞工職災保障拉高、勞保與職災投保金額脫勾

(3)、職災由雇主負擔100%。

5、就業保險:

(1)、與勞保同

(2)、原則:最低11100至最高45800,低於11100者,以11100計;高於45800者,以45800計。也就是低薪高報、高薪低報之情況,但這是合法的。

(3)、例外:疪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金額最低6000,最高45800。

(4)、經理人與負責人非勞工,不可加就業保險,加了,保費不會退還,也不會給付。

五、投保薪資調整:

(1)、每年2月及8月調整一次,以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主,例如8月調整,以5.6.7三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2)、前三個月,是以發放月、還是記帳月,法無明文,但以記帳月為合理。

(3)、最低標準是2月及8月調整一次,若要月月調、三個月調整一次,也無不可。

五、基本工資:

1、依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2年基本工資月薪26400、時薪176,月薪計算與時薪計算脫勾。

2、依勞基法細則第11條: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3、也就是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做五日,雇主給七日的薪資,一例一休不用上班,仍有給付薪資。

4、全勤獎金是工資,故若員工沒領到全勤獎金,應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是違法的。但全勤獎金可採浮動性質,基本工資外加全勤獎金,員工若:

(1)、全勤:可領到全勤獎金,若有加班費,也可用含全勤獎金之月薪資總額計算加班費。

(2)、無全勤,沒請假:”沒”領到全勤獎金,若有加班費,”不”可用含全勤獎金之月薪資總額計算加班費,無全勤加班費會比全勤加班費少,藉此鼓勵員工全勤。

(3)、無全勤,有請假:”沒”領到全勤獎金,若有加班費,”不”可用含全勤獎金之月薪資總額計算加班費,請假扣一日工資,應按未含全勤獎金之工資計算,但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全勤獎金,勞動契約應載明,且可列明:勞工全月未請事、病假、遲到、早退或忘卡之情事,其全勤獎金應全數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以計算加班費。反之,全勤獎金為零。

(5)、例外,全勤獎金應比例給付情況:育嬰留停期間,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反之,頭尾一個月中有部份留停、部份非留停期間,全勤獎金需比例給付。

(6)、可扣發全勤獎金:事假、病假、遲到早退。

(7)、不可扣發全勤獎金:婚、喪、公傷病、公假、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謀職假、特休、颱風假、生理假、安胎休養、產、產檢、陪產、家庭照顧、育嬰留職停薪、嚴重傳染病、哺乳時間。

六、加班費:

(1)、可算至分鐘。

七、主管加給:

(1)、需列入工資

(2)、此性質為浮動,有擔任主管才有、若缷任主管職,則就沒有,只要最後應領工資高於基本工資,並不違法,可作為激勵員工之工具之一。舉例:工資2.7萬、主管加給0.3萬,應領3萬,有擔任主管時領3萬、沒擔任主管時領2.7萬。

八、薪資所得總額:

1、與勞基法工資定義”不同”。

2、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均屬之,簡單來說,勞基法之工資裡為經常性給與,不含恩惠性給與;而薪資總額分應稅薪資及免稅薪資,免稅薪資不計入應稅薪資所得總額裡、恩惠性給與列入應稅薪資所得裡,兩者計算基礎不同。

(1)、免稅薪資:退休金(定額免稅)、資遣費(定額免稅)、退職金、離職金(給付給高階經理人大額離職金,可免繳二代健保)、預告工資、執行職務差旅費、日支費、免稅46H加班費、員工自提6%退休金、伙食費每月2400元

3、薪資所得總額,影響雇主應負擔二代健保之保費,因為雇主二代健保計算公式為: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含年獎)-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2.11%

舉例:員工實領10萬=8萬本薪+2萬免稅加班費+5萬年終獎金,健保投保金額10萬,二代健保3萬2.11%(8+5-10),。若沒有2萬免稅加班費,二代健保5萬2.11%(8+5-8)。

九、退職所得在稅法上應或免稅:

1、勞保老年給付:平時繳納保費時,列入老年應稅薪資所得;老年領取給付時,因勞保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支付是屬於人身保險給付,依照勞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論是一次請領「一次金給付」或月領的「老年年金給付」都是全額免納綜合所得稅。

2、勞工退休金新制:

(1)、雇主替員工提繳:平時提繳時,屬雇主外加繳退休金,不含於應稅薪資中,故老年領取時,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屬於退職所得,是要申報「退職所得」並面臨稅賦的問題。不過是定額免稅,免稅額度高,會被課到退職所得的不多,可參考所得稅法第九類關於退職所得之規定。

(2)、員工自願提繳:平時提繳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自願提繳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領取給付時,這筆退職所得雖然要列入個人所得課稅,但退休後適用的所得級距,通常比在職時的所得級距來得低,可創造減稅空間。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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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長如何選任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故股東同意書裡,需載明誰為董事、若董事為二人以上時,董事過半數同意誰為董事長,股東皆要親自簽名。

在公司章程中,董事人數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而董事長非章程必要記載事項,故章程不需列明董事及董事長姓名。

至於董事要不要寫願任同意書?–>新北市經發局及台北市商業處設立登記應備文件中,需附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若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至於董事長要不要寫願任同意書?–>新北市經發局及台北市商業處設立登記應備文件中,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反面解釋,有董事長應附董事願任同意書。

那…有限公司能否不設董事長,由二位董事皆對外代表公司呢?我在公司登記查詢裡,有看過代表人同時列二位董事的,又依經濟部69年6月7日商18692號函令: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後段「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乃謂有限公司雖無董事會之設置,惟董事有2人或3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推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至若公司未予規定設置董事長,自非法所不許。

所以,是可以同時二位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不設董事長的。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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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的不動產繼承議題

最近上了一堂有關日據時代的不動產繼承的課程

起因是地籍清理條例的施行

主要目的要將地籍弄清楚

但問題來了,很多日據時期登記的土地

現在要登記給繼承人,產生了到底誰是繼承人的議題

當然日據時代,就不能用現在民法的規定,

但日據時代沒有法律來規定誰是法定繼承人

所以使用的是”習慣”

其實我上得霧莎莎的

跟我學的民法繼承法條,有很大的落差

這真顛覆我三觀,每個家族的習慣都不一樣

每個家族或多或少都有自己家的故事

而依習慣,也就是要找出古早以前的證據

可能是人證、也可能是物證

找到後只是第一步,要怎麼去確認證據的真實性

這才是重點

再來,我們得回到日據時代的時空背景

一定要有男丁傳承香火,男尊女卑的時代

女生沒繼承權、沒話語權

當然每個時代有它的時空背景,我無意論戰

但因為一定要男丁傳承香火,男尊女卑的背景下

很多情況就應運而生,

例如,太太生不出兒子,先生就娶妾後生了兒子

又例如,太太生不出兒子,就抱了親戚的兒子當養子,先生同意,太太不同意

也有可能,太太生不出兒子,生了女兒,女兒招婿後生了男孫子

一堆因為一定要有男丁,而衍生出不同的家庭結構

又以前女孩是賠錢貨,所以,被當養女或是童養媳

時有所聞,只能說,以前農業社會時代,靠勞力比較賺得到錢

也許是因為如此,而男尊女卑吧,真慶幸自己生在現在這個社會

能平等的受教育,平等的被對待

從長輩口中,還會聽到女生以前多麼不公平被對待

我的下一代,我女兒,也許就不會有兩性不平等的深刻感受

回到繼承主題,也因為這些歷史,

繼承(相續)就產生許多複雜的組合

例如:童養媳,到底是媳婦、還是養女?養女有繼承權、媳婦沒有

又例如:養子沒戶籍登記,有無繼承權?當初先生抱回來的,也許太太不同意

有繼承權,才能分遺產,那誰有繼承權?

法務部出了很多的解釋,有遇到的朋友們可以自行上網查相關函令

法院也有很多相關的判決,有興趣自行查詢

我算是門外漢,第一次聽這個議題

覺得有趣外,也讓我的思緒飄到了以前看的電視劇

再搭上現在的課程,遇到這樣的繼承問題如何處理

只能說,人世間走一遭,要走前還是要把財產分配處理好

免得在天上看到子孫們為了財產吵成一團,有些甚至老死不相往來

那不是被繼承人的本意吧~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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