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節稅 卻因房地合一稅反增稅負

以下這個新聞請大家要留意:
他用「這方式」省下150萬遺產稅 沒算好反讓房地合一稅暴增
夫妻其中一方往生時,可「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節稅,但要小心節稅糖衣變成毒藥。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就遺產稅的申報,常利用《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來降低被繼承人的遺產稅額,是合法節稅的好辦法。
但是自房地合一稅上路,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是不動產,要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能要三思而後行。
何謂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就舉案例表示,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鄭文在說,有名個案中的老爸爸往生,由於老爸爸的遺產大於在世的老媽媽許多,經過家庭成員討論,決定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舉國稅局核准了近1500萬元的扣除額,以遺產稅10%計算,節稅約150萬元,獲益匪淺。
但是,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不少的不動產,所以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除了現金及股票必須移轉給配偶外,部分差額就以不動產分配給配偶。
當不動產登記完成後半年,老媽媽也陪著老爸爸上天堂了,之後又是另外一次的繼承案件,必須由子女們來繼承媽媽的遺產。
鄭文在表示,由於部分的子女們旅居國外,或許未來賣掉該繼承的房屋是一種選項,但由於兩次的繼承時間不同,未來出售該房屋,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稅?適用的稅率也有驚人的差別。
原來由父親繼承的房屋2分之1,因為爸爸是2016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子女繼承後再出售屬於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至於,由媽媽再繼承的房屋2分之1房屋,則屬於新制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幸好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函令:….如屬於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意思是,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是在105年以後(不動產登記原因: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能適用新制,但持有期間可以將繼承+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的期間合併計算。
鄭文在說,房地合一稅稅率為45%、35%、20%及15%,自用住宅稅率是10%,計算的基礎是市價。遺產稅稅率20%、15%及10%,計算的基礎是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也就是為了節省10%的遺產稅,讓繼承人升等更高的房地合一稅,情何以堪?
–>意思是,雖用新制,但持有期間有合併,但成本還是只能用公告現值,而非市價。
他建議,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是不動產占多數,或許不該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降低遺產稅,而是直接繳納遺產稅10%,未來繼承人出售不動產時才不會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稅。

原文連結:https://vocus.cc/article/694b8559fd8978000103b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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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錄取人數創新高:律師公會擔憂就業市場飽和,該如何擴大蛋糕一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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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自書遺囑公證與不動產繼承及遺贈登記實務

壹、故事簡介
貳、何謂遺囑?
參、何謂公證?何謂認證?
肆、不動產登記程序
伍、有侵害特留分嗎?
陸、遺贈登記要繳什麼稅?
柒、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特留分嗎?
昨天去地所值班的時侯
有個民眾來服務台,說明要辦理繼承登記
一看,發現案件不單純
他這件是經公證人認證的”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內容中:
1、A不動產,由繼承人均分
2、B不動產,贈與給孫女(非繼承人)
3、指定繼承人中之甲為遺囑執行人
二、有經公證人認證的認證書

請問:若你是地政事務所承辦,要如何辦理登記?

在台灣,遺囑有分為五種:
自書、公證、密封、口授、代筆,共計五種遺囑
每種的特色及需要符合的要件並不相同
照理說,自書遺囑應該不用經公證人才是

為何這件要經過公證人認證?

一、公證與認證的分別:
通常「公證」是指想要被證明的事項,是公證人可以在現場用感官 體驗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但也因此公證人無法用耳鼻眼等感官 體驗到的事項,例如屬於過去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便無法辦「公 證」,只能辦「認證」;另外,就是特定法律行為想要約定逕受強制 執行事項的話,便只能辦理「公證」,而不能辦「認證」。「認證」, 是公證人證明請求人親自在文書上簽字(目擊認證),或承認文書 上的簽字為其親簽(自認認證),至於文書的內容則非公證人證明 存在或真實的對象。
實務上常見的「公證事項」有:房屋(廠房、店面)租賃、房屋借用、 土地租賃、土地借用、金錢借貸、合夥契約、債權債務協議書、現 場或網頁現況公證等;常見的「認證事項」有:(中、英)單身切結 書、授權書、委任書、出生證明書、服務證明書、良民證(無犯罪 紀錄證明)、文書翻譯本、國外銀行或房地產處理宣誓書、國內證 件、護照正影本相符、契約書、協議書等。此外認證費用為公證的 二分之一,同一種案件,請求人得依其需要及條件擇一辦理。

參考網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二、自書遺囑:
一、遺囑繼承登記(A棟不動產)(公同共有)
二、遺囑繼承登記(A棟不動產)(公同共有)
三、遺贈登記(B棟不動產)
–>因為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故可以不用繼承人會同辦理
自書遺囑若違反特留分,申請登記時,地政可逕駁回申請?
答:不能。遺囑是否有違反特留分,非地政機關審查範圍。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8 點:
遺囑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時,繼承人是否已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
一、土地增值稅:應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此非繼承,而為贈與,需課土地增值稅,只是通常為零,因為沒有跨年度)
二、契稅:免稅。
(財政部60年8月19日台財稅36479號令: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不屬契稅課徵範圍)
三、遺產稅:應稅。要先完稅後,才能辦理遺贈登記,受遺贈人也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目前尚無方法避免特留分,有人採用死因贈與方式辦理,目前法院實務上尚未有定論,死因贈與是否為遺贈,故要用這種方式要小心可能會無效。

原文連結:https://vocus.cc/article/6954c6e7fd8978000164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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