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一件事從來都不容易

《做好一件事從來都不容易》

昨天與客戶談稅務事

談到他目前危老重建的進度

他建照申請 已經超過兩年時間

還躺在建管無法下來

客戶語重心長的說

當初預估與現在容積有落差

現在考慮是否要繼續下去

但想想 前期成本都花下去了

當然我認為他的基地地點好

不建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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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人生從來沒有容易事

想想我自己走過的路

再看看別人

當別人開心的分享成就時

我真心爲他高興

因為我知道 這一切都不容易啊

失敗是常態

成功才是偶然

獻給正在水深火熱的我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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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痛苦 我也是啦

最近因爲要開一門線上課

把講義又重新編寫了一次

每天都抓破頭

想著怎麼呈現

學生才會容易懂

畢竟 開課 不是老師講的很開心就好

更重要的是 學生到底能聽進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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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開始改變各行各業了,該思考如何因應了

最近受到AI衝擊很大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感覺

今天在台北地政FB上看到

建成地政事務所出了一個AI生成工具

叫”繼承登記教主”的AI

可協助民眾在繼承登記中遇到的問題得到解決

我試了一下,AI回答的還不像真人那麼的詳細

但在不久的未來,當資料量夠多的時侯

基本的我想應該都能夠回答

我的思緒又回到了在地政當志工的場景

民眾在服務台來來回回的詢問

以往這是地政士的業務

現今一般民眾只要不怕麻煩

多跑幾次一定能解決

但有人也說,專業的地政士比較能全面顧前顧後

例如:能避免後面的稅災等等

但是…若未來AI數據夠多,不要太複雜的

應該也能處理,而地政士的功能,得要跳脫一般登記業務了

我覺得AI產生,對人類來說 有利、也有弊

屆時產生問題時、或在適應AI過程中

在變動中,總會產生新的商機

政府也會修法來因應

到時侯再來看吧

且走且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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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止地政士會受到衝擊

會計師更是如此,往後若AI更加成熟後

看到憑證,生出傳票跟報表,我想也不是太難的事情

記帳這業務 本來就是很競爭了

未來受到AI的衝擊,我想是更大

在一片紅海市場中,AI又加進來

想辦法降低成本,是當務之急

會計師這行,人力又佔成本大宗

可想而知 未來AI取代基本會計的工作

是確定的了

現今記帳系統,也都更加人性化

讓事務所省了許多人力支出

而會計師的功能,會被取代嗎?

利用AI,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不要把AI當作是敵人、而是朋友

借AI的力 給客戶高CP值的服務

也許是福不是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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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人死亡

台灣單身人口越來越多

一個人老了,父母也走了

膝下也沒兒女

身後的財產要先贈與?

還是身後繼承?

會有很多不同面向的考量

就稅負來說

生前贈與,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免稅額

但贈與項目是什麼?有不同的估價標準

有人規劃贈與不動產,贈與時可用現值,

出售時就慘了,因為成本以現值計算

也有人規劃用壽險保單

有免稅的好處 但要符合規定

要跟會計師或保險經紀人諮詢一下才好

各有優缺

至於預告登記,是個方式

這個用於已經將不動產贈與他人了

但是擔心受贈人會變賣財產

就可以做個預告登記

但預告登記沒辦法排除強制執行

所以各項工具各有優缺啦

但延伸思考:若預告登記期間

雙方其中一方死亡

那該怎麼辦?以下函令給大家參考一下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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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

【要旨】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內容】一、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係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地位所生之效果。預告登記權利人既已辦畢預告登記,即受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之保障。嗣後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3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二、預告登記名義人死亡:

辦理預告登記完竣後,登記名義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前,是否須先塗銷該預告登記?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一、‧‧‧二、‧‧‧三、繼承‧‧‧。」是以,辦理繼承登記前免先塗銷預告登記,惟須將該預告登記轉載於繼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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