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小寫數字寫錯,到底要不要作廢?

一、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分別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財政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890457667號函釋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所明定。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金額係屬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書寫錯誤,應依前揭規定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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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發票時如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營業人會受處罰嗎?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因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且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時,將其開立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11,761元處1%罰鍰,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特別留意開立發票之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者,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以免違法受罰。【#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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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特休假未休折算薪資,薪資所得免稅

特休假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故特休假折算之工資,屬薪資所得之一種,但究竟是應稅還是免稅?那就要先看看所得稅法針對何種薪資所得免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免稅的意思)。

又何謂”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結論:每月46小時加班費免稅

特休假屬每月46小時加班費免稅之範圍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令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員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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