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解析:小鬼驟逝4千萬新購屋變遺產,該繼承還是轉賣?專家揭妙計這樣做稅金省最多

新聞內容:

藝人小鬼黃鴻升為了讓家人可以同住,2019年時決定買下4,280萬元的84坪住家,可惜意外猝逝,因此房子變成遺產,假如家屬要續留房子,每個月至少要付10萬元的房貸,負擔可說不輕。外界關心黃家人能否繼續持有房子,如果家屬決定出售房子的話,需要依照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核算稅金,因持有房子兩年內出售的稅率為35%,負擔也不少。

小鬼的案例,可能也是其他繼承人會參考的情況,償付貸款壓力和稅金相比,讓許多人產生困擾。所幸今(2020)年7月財政部發布一則解釋令,繼承房屋轉賣時,可將房屋貸款餘額大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差額扣除,再計算獲利,這樣可以大大降低繼承人的房地合一稅金。

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以前:

➊ 假設小鬼的家人於2021年以前將該房地產以5,000萬元售出。

➋ 小鬼買的房地假設目前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約2,000萬元。

➌ 以兩年內出售稅率35%計算,小鬼的家人須繳納1,05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算式為:(5,000萬元-2,000萬元)×35%=1,050萬元。

但按照實際的情況,房地的成本其實是4,280萬元,再加上房地合一稅1,050萬元,小鬼的家人反而倒賠330萬元,算式為:(5,000萬元-4,280萬元-1,050萬元=-330萬元)。

在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以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台財稅第10904601200號函: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台財稅字第 11004575360 號: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
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適用稅率20%)。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
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一、~六、省略)
七、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
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
土地者。

也就是說,若此事改為在房地合一稅2.0後發生的話,可適用台財稅第10904601200號函令,房貸高於房地現值之差額可減除外,還可依台財稅字第 11004575360 號非自願因素,適用20%稅率 ,舉例如下:

假設王小姐家人的房貸餘額還有3,0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依照解釋令可將房貸差額部分減除(房貸餘額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差額1,000萬元。

王小姐因繼承後無資力償還本息而將房屋以5,000萬元出售,房地合一稅算式為:(出售房地收入5,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差額1,000萬元)×20%=400萬元。省了1,050萬-400萬=6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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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對建設公司之影響

建設公司為營利事業,2.0下理應依持有期間課不同稅率,但政府為鼓勵生產性活動,若建屋出售後第一次移轉,一律課20%,而買賣成屋則依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因建設公司多為建屋出售,故此文僅談建屋出售之課稅規定。

先來考古一下,早年建設公司合建態樣多半為合建分售居多,原因在於個人土地交易所得免所得稅,致產生利用人頭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房屋出售,意圖規避稅負之情況。而營建業複雜情況在於,除了有人頭地主,還有隱名股東之情況。

而國稅局應對方式則採:

  1. 對合建分售地主而言,若被稅捐稽關認定為營利事業,則將地主視同營業人,視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核課。而營利所得之計算,大多採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來核課,也就是營利所得=土地收入*10%*綜所稅稅率40%=4%
  2. 對隱名地主而言,納稅義務人是以隱名的方式,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且未將土地產權 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他人名下,因提供資金的隱名出資者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土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所得之規定。也就是視為其他所得非營利所得,兩者差異在於質所得無淨利率10%可以適用,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情況下,全部土地款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內課徵,個人最高稅率為40%。

也因為稅捐稽關查稅查得緊,建設公司為避免稅務爭訟,後多採自地自建居多。

而新制房地合一稅2.0下,建設公司若為自地自建情況下,會有(1)土地舊制、房屋新制及(2)土地、房屋皆新制之情況,課稅方式如下表:

  • 小結:擁有舊制土地稅負最省,有遠見的建設公司,早年買大量土地囤下來到現在的話,除了賺資本利得,還可以省稅,真的是一舉數得,獲利豐厚。

而新制房地合一稅2.0下,建設公司若為合建分售、合建分屋之情況下,建設公司只有房屋新制可適用,也就是房屋所得就依照營利所得稅課稅規定(申報方式維持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就行了。

看來建設公司在房地合一稅2.0施行下,影響並不大。但許多客戶會問以下問題。

  1. 未來購地規畫(新制),到底以個人名義(合建分售)、還是以公司名義(自地自建)購地好?
  • 若規畫為自地自建,土地及房屋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申報方式維持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稅率為 20%。也就是說,所有成本費用,只要與營業相關,均可列入減除項目。
  • 若規畫合建分售,地主雖土地交易所得仍採20%計,但費用抵扣項目則僅有以下:

(1)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及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要點十三)

(2)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 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得列為費用減除。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依第十六點規定計算之稅額外,不得列為費用減除。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 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要點十五)

  • 小結:雖都是20%,但費用抵扣則以自地自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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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課稅,從舊制到新制完整說明

早年不動產課稅方式,土地按土地公告現值、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當時還沒有實價登錄,所以只能按政府公告的現值課稅,而現值低於市價,致不動產稅負偏低。在稅負低、持有成本低、風險低、有利可圖的情況下,投機炒作興起,房價高漲情形依舊無解、民怨四起,年輕人買不起房,進而不婚不生,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

因而催生出實價登錄及房地合一稅1.0,讓不動產按實價課稅及用稅制來抑制不動產炒作,讓房地產價格真正回歸市場供需。而房地合一稅1.0自105/01/01施行至今,有許多漏洞需要堵上,進而在110/07/01,火速通過房地合一稅2.0。

不動產分為房屋及土地,在買賣時通常都是一併出售,不會分房屋及土地,但在課稅上,就有所不同,在”舊制”情況下:

  1. 個人持有情況下,房屋交易所得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課徵;土地交易所得課土地增值稅(按公告現值,非市價),免綜所稅。
  2. 營利事業持有情況下,房屋交易所得需課營業稅及營所稅;土地交易所得課土地增值稅(按公告現值,非市價)、免營所稅,但分配盈餘予股東時,股東之營利所得需課綜所稅。
  3. 結論是:舊制下,個人持有不動產比營利事業持有不動產有利,致產生個人營利行為建屋不做稅籍登記、興建多採合建分售、掛名地主情況大量興起。

這樣一來,國稅不就收不到稅了嗎?國稅局不會讓大筆稅負輕易溜走,賣個幾戶,國稅局還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算了,但若為營利行為,則課稅方式會變成:

  1. 房屋部份:依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函令規定,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其中一項者,視為營利行為,依法課營業稅。
  2. 土地部份:若地主出售土地被認定為營利行為(詳財政部103/03/31台財稅字第10200587900號函),稅捐機關會以「經常且持續的營利行為」為由,認定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為獨資營利事業分配的營利所得,若以不動產投資開發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個人綜所稅稅率最高40%計,稅負為收入的4%。若是隱名合夥所分配之土地款,就需認定為其他所得,沒有淨利率10%可以適用,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情況下,全部土地款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內課徵,個人最高稅率為40%。
  3. 雖是如此,但在法律未改之情況下,致生此類稅務爭訟時有所聞、甚至在新聞版面也常出現,讓人民、行政機關都產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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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下,房地又是如何課稅呢?

  1. 個人持有情況下,房地課房地合一稅、土地課土地增值稅。
  2. 營利事業持有情況下,房屋課營業稅、房地所得課房地合一稅、土地所得課土地增值稅。

新制情況下,似乎是讓課稅機制回復正常,那為何又要有房地合一2.0?原因在於房地合一1.0實施後,因法規建置不夠縝密完整,致產生有心人鑽法律漏洞而致生逃漏稅情事,故2.0修正主要有以下重點:

  1. 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
  3.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4. 擴大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將預售屋及股權交易納入。
  5. 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由5%降至3%,並設天花板30萬為限。
  6. 境外法人延長課重稅一年

看來政府是出大絕招了,話雖如此,政府目的是打炒房、不是打房,所以以下族群仍不受影響:

  1. 維持稅率20%:包括非自願因素交易、合建分回房地交易、參與都更或危老取得後第一次移轉、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2. 維持稅率10%: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六年(課稅所得400萬以下免稅)

先來介紹不同身份下稅率之差異,不論你是本國人、外國人、本國企業、外國企業,只要有房地交易所得,都要課房地合一稅,只是課稅規定有些不同。

所得稅法將納稅自然人區分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不是用本國人、外國人來分;將納稅人法人分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例如:外商在臺分公司)。

而什麼叫做非居住者?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是定義居住者,不符居住者定義的,就稱為非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非屬前述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非居住者:

  • 非居住者延長課重稅期間一年,由凡二年內出售者,其稅率45%、超過二年稅率35%。
  • 非居住者無持有五年至十年20%的低稅率,相對不利。

2.居住者:

  • 這是此次修正重點,居住者延長課重稅期間, 凡二年內出售者,其稅率45%、超過二年至五年稅率35%,超過五年至十年20%,超過十年15%。
  • 也就是說,要持有5年以上,才能享20%稅率,對投機客而言,等待時間太長相對不利。

3.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營利事業不再按單一稅率20%課稅,而是依持有期間長短課稅。
  • 凡二年內出售者,其稅率45%、超過二年至五年稅率35%,超過五年至十年20%。
  • 最高稅率由20%大幅提高為45%
  • 沒有像居住者一樣,有持有十年以上15%的優惠稅率可適用。

4.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 境外法人延長課重稅期間一年,由凡二年內出售者,其稅率45%、超過二年稅率35%。
  • 境外法人無持有五年至十年20%的低稅率,相對不利。

其他修正重點,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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