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課稅 兩種樣態

2021-11-02 00:00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針對虛擬通貨課稅問題,財政部長蘇建榮昨(1)日表示,可分為具證券性質、非證券性質兩種,而金管會所掌握的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去年至今年6月底,財政部共課稅逾600萬元營業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邀請財經部會針對「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整備狀況,以及如何因應加密貨幣跨入金融市場」進行專題報告。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關注,熱門韓劇「魷魚遊戲」在全球創下收視風潮,有業者就搭上熱潮開發「魷魚幣」,上線三天價格飆漲700倍,他詢問蘇建榮,若台灣投資人透過魷魚幣獲利,財政部要不要課稅?

蘇建榮回應,若魷魚幣不具證券性質,而是屬於商品性質的加密貨幣,個人買賣有獲利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虛擬通貨的課稅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STO),目前國內還沒有案例;另一種則是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例如魷魚幣、狗狗幣等,可能就會歸類於此。

如果是STO,屬於有價證券,買賣應課徵證交稅,免課營業稅;其交易所得則屬於證交所得,目前停徵證所稅,而如果是公司,則要將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計稅。

而若為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在營業稅方面,如果屬於支付工具,就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但虛擬通貨平台營業人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就要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統計,金管會掌握的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去年全年共申報銷售額3億餘元,約課營業稅141萬元,今年截至上半年,共申報銷售額近5億元,課稅約467萬元。

至於非證券性質虛擬通貨的所得稅,只要有財產交易損益,公司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來課徵營所稅,個人就是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來課稅。由於所得稅申報會落後一年,財政部雖有掌握,但目前尚未有統計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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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執行結餘款 可變更

2021-11-02 00:00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企業基金會及公益慈善團體等注意,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因受本土疫情衝擊,無法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結餘款,應辦理使用計畫變更,且變更後仍應於四年期限內執行完畢,否則將失去免稅資格。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及其附屬組織的所得,符合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主要標準在於年度結餘款的額數,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比例。

若公益團體的年度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官員指出,其合乎創設目的活動支出比率,應占各項收入60%以上,否則就必須編列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才能免稅。

官員指出,上述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的情形,計畫執行期是從應稅當年度的次年起算,須於四年內將當年度結餘款,全數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

但是近來受到疫情影響,許多活動無法如期舉辦,官員表示,公益團體若已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且正在執行當中,卻受疫情影響未能完成計畫,依法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計畫執行期間仍以四年為限。

舉例來說,假設甲企業基金會的2018年度支出比未達免稅標準,為了維持免稅資格而提出計畫,規畫在2019年至2021年之間,於三個年度完成結餘款使用計畫。官員表示,如果該基金會今年受疫情影響,原訂活動辦不出來,最晚要在明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官員表示,由於是2018年度的結餘款,依法仍應於四年內完成,意即最晚應於2022年度之內,完成當年的結餘款使用計畫,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失去免稅資格,遭補稅而影響公益活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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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一、法源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 章 稅率

第 13 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第 四 章 稅額計算

第 二 節 特種稅額計算

第 2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第 26 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詳細則#10)。

第 五 章 稽徵

第 二 節 帳簿憑證

第 32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0 條

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

三、計程車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由以上規定可知,營業人若只是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得按 1% 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果有兼售美髮美容商品或美容相關服務,例如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與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這是屬於理髮業與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表示這與一般店家應相同,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若已達平均每月銷售額新台幣 200,000 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 5% 稅率課徵營業稅 。

二、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台財稅第890452799號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

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三、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台財稅字第10104649650號 令

三、 適用對象: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四、 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 透過網路銷售。

(四)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因此,像「金峰魯肉飯」、「油庫口蚵仔麵線」等人氣店家,仍有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表示,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的店家,除處以罰鍰外,更可能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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