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設立概述及營業計畫書撰寫注意事項

壹、設立概述:
一、撰寫營業計畫書,向內政部警政署遞件申請籌設許可。

二、內政部警政署函文當地縣市警察局,進行現場勘察。

三、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許可函。

四、持許可函向經濟部、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公司登記。

五、加入當地保全同業公會。

貳、設立注意事項:


一、公司組織:
1.    需為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業法第3條)。

2.    公司名稱中需有保全字樣。

二、設立地址:
不可與其他公司為同一地址。

三、資本額:
新台幣4,000萬。

參、營業計畫書撰寫內容注意事項:


一、公司名稱:
預查核淮函,需為”新設立”公司且申請人需為將來設立登記時之發起人。

二、營業處所:
(一)、   保全業法第8條,需有固定營業處所。

(二)、   不得與其他公司混用(此營業處所僅能設立一家公司)。

(三)、   需向當地轄區建設機關申請可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函。

(四)、   需檢附營業處所的照片圖說。

三、負責人名冊:
未犯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特定犯罪前科之切結書。

四、所營事業:
(一)、   需列明經營項目,屬系統保全、駐衛保全亦或是人身保全。

(二)、   保全業法第4條:

1.    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 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2.    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3.    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上述第四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目前經內政部 核定之業務有二:

(1)提供有關防盜、防火、防災、等安全系統之諮詢顧問業務。

(2)防盜、防火、防災等有關設備器具之系統規劃、設計、保養、修理、安裝(赴客戶現場作業)。

五、營業設備:
(一)、   系統設備:

需檢附實物照片、發票影本、操作手冊。系統設備於尚未營業前,需先行裝設以利檢查。

1.    裝設於客戶處之設備:

A.    盜警、火警、緊急按鈴等感應裝置。

B.    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公司之受訊系統。

C.    讀卡機,以利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

D.    可設置樣本及操作手冊以供檢查

2.    裝設於保全業處之設備:

A.    監控中心須設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 並發出狀況訊息。

B.    不斷電系統防止斷電。

C.    容錯系統防止系統當機。

3.    若為運送保全業者,運鈔車之自動報警系統及防盜、防搶裝置須具備之配備:

A.    自動報警系統部分:

I.    遙控(手動)語音或聲光警報器。

II.  行動電話車裝臺、VHF高頻率無線電設備、中繼式 無線電車裝臺,或其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 保全業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行動通訊設備。

B.    防盜、防搶裝置:須於運鈔車裝設下列三項設備:

I.    固定之保險箱。

II.  所有車門於發生緊急事故時,可控制皆由內部開啟, 不能直接由外部開啟。

III. 自動停駛系統,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保全 業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車輛定位系統。

4.    若有使用防彈衣(盔)、防彈盾牌,須檢附列冊送管區 派出所登記備查之證明。

5.    若有使用警棍,須檢附轄區警察局(分局)之備查證明 (一般木質棍棒,免備查)。

(二)、   車輛:

1.    需有汽車及機車各一部。

2.    車輛所有權非籌設中公司所有,需檢附公司設立後所有權移轉給公司之讓渡書或是車輛租賃契約書。

3.    檢附行車執照及投保車輛之保險證影本。

4.    車輛均需提供照片,需檢查車身或其他明顯處,需有醒目之OO保全字樣,字體需為標楷體,且每字長寬各20公司公上。

5.    車輛內需有通訊設備,且處於堪用狀態。

6.    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並不得裝設警示及警鳴器。

7.    若經營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保全,經營經營「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業 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鈔車,申請該項保全業 務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置於轄區警察局 備查,一份報送警政署審查):

A.    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B.    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及點四五手槍等級以上之防彈功能證明及保固期限證明)。

C.    自動報警系統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D.    防盜、防搶裝置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E.    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證明。

F.    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如 改裝、維護不良或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 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六、資本總額:
(一)、   資本額4,000萬

(二)、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及存款證明影本(以上均限於一個月內之證明)。

(三)、   切結書,切結「絕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 第一項虛設資本額之情事,否則願受法律嚴厲制裁」等語。

七、執行保全作業方式:
(一)、   須分別依所申請之經營業務載明系統保全、駐衛保全、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保全、人身 保全等安全維護作業方式,以及執行保全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及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時,立即通 報當地警察機關之方式。(保全業法第4-1條)

(二)、   強盜、竊盜、火災、及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每一項緊急處理方式均需列明。

八、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
(一)、   投保責任保險需包含所申請之經營保全業務項目,例如駐衛保全,經營業務範圍保全法第4條之範圍。

(二)、   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佰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佰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佰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一仟萬元。

九、保全人員服裝及裝備種類規格:
(一)、   服裝樣式:需有夏天及冬天兩種服裝樣式,且需有正面、側面照片各一張,共計四張。

(二)、   裝備種類:需列明種類規格(檢附照片圖說)、數量及用途說明,舉例而言:指揮棒6支,用於執勤人員、車輛引導、交管,能有明顯方向之指引。

十、保全人員訓練計畫:訓練計畫需列明
(一)、   職前專業訓練:

1.       學科、術科之訓練課目表。

2.       訓練時間須一週以上,時數至少須滿四十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3.       基本及專業教育:須至少集中訓練二日,每日訓練時數至少須滿8小時,共計16小時。

A.    基本教育:

(A)、至少四小時由列冊的種子教官擔任,同一科目不得逾二小時。

(B)、科目如下:

I. 危機處理。

II.      刑事法概要。

III.    犯罪預防與民力運用。

IV.      犯罪偵查。

V. 防盜防搶實務。

VI.      保全業理論。

VII.    救災防護訓練。

VIII.   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

IX.      保全業經營、管理及未來展望。

X. 保全執勤之原則與應注意事項。

XI.      交通指揮、疏導及交通事故之協助處理。

XII.    擒拿、綜合應用拳技或防身術。

B、專業教育:

(A)、依所從事之保全業務區分,並得以現地實習方式為之。

(B)、若從事駐衛及運鈔保全業務者,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觀察及臨場應變能力訓練」。

(C)、若從事系統保全業務者,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電子器材設備 操作之專業技術訓練」。

(二)、   在職訓練:

  1. 現職保全人員每月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課目表。
  2. 每月需四小時,基本與專業教育各二小時,同一科目不得逾二小時。

(三)、   教育訓練之教材:需附上書面資料、課目表、課程大綱。

(四)、   教育訓練之器材、設備設施

  1. 檢附照片圖說
  2. 現場需有器材、設備,例如:投影機、白板、課桌椅等…。

十一、   保全契約書:
視經營之保全的項目為何,選取適當之保全服務合約書,例如:駐衛保全契約書。目前網路上都可搜尋到相關之定型化契約書版本。
—來自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發佈於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的沙龍 https://vocus.cc/article/67725ac4fd897800014b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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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年度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以下是營造業年度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說明,並表格方式呈現:

項目內容說明
法令依據-營造業法第23條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申報時間-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進行申報。
應申報工程-承攬工程手冊中5月31日止未完工之工程。
申報內容-包括淨值、可承攬總額及未完工工程。
需檢附文件-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所有承攬工程手冊
-前一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未完工工程合約書。 (影印重點即可:工程名稱、施工地點、總價、立約雙方、簽約日期等)
-未完工工程已完成估驗計價部份之含稅統一發票。(影本) (發票必須蓋妥發票章後,再行影印)
-未完工工程之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 (每案未完工申報 1 張,蓋公司大小章)
-承攬總額結算表。 (負責人印鑑和簽名,手冊一樣之負責人小章)
承攬總額計算公式-淨值(權益總額)× 20倍 – 累計結餘金額 = 年度可承攬總額。
-營造業其一年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 20 倍。
注意事項1. 所有影本需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正本相符
2. 已完工工程需辦竣工註記
3. 表格需以電腦登打
範例– 淨值:3,200,000元
– 可承攬總額:64,000,000元(淨額20倍)
– 契約總價:41,000,,000元
– 結餘金額累計:23,000,000元
其他規定– 每一工程需填寫估驗結算表及附相關合約、發票等文件
– 若未依規定申報淨值,不得承攬工程
– 完成後市府建管科通知,建管開單繳規費→公司大小章領件→領取手冊 正本、核准函及蓋有建管核章之承攬總額結算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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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中區稅務座談會重點

1.遺囑信託屬他益信託,租賃收入要設帳,核實成本後申報租金所得,無法適用43%認列租金費用。目前只放寬受益人為個人的自益信託,受益人為法人及委託人為法人都只能核實認列租金費用。

2.賣方取得賠償款發票,民法上為所受損害,非所失利益,此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非營業税課税範圍,不可開發票,開了會當虛開發票,會被罰。

3.境內營利事業超過兩年,依所得稅法規定,兩年後轉列其他收入。但若雙方合約非超過請求權時效(雖已超過兩年),可舉證拿出證據的話,超過兩年免列收入

4.公益法人團體承辦非營利幼兒園,教保勞務收入是否課所得稅?屬應課稅範圍,但併入公益法人團體所得,支出比超過60%可免稅。

5.法人團體受委託承辦非營利幼兒園,經會計師簽證,得報主管機關同意提列,最多收入總額20%,此準備金可當費用列支。法人為歷年制,非營利幼兒園也ㄧ樣採歷年制(非學年制)提列準備金。

5.外銷損失,國內出口商對國外客戶索賠金跟國內供應商求償,損失當年,求償隔年,可用過期帳 ,隔年收入成本配合認列

6.法人分割減資,沖減若為保留盈餘,為股利所得,若沖減為資本公積,則為原投資額退回,無所得問題-》討論的是被分割公司。

至於

7.繼承登記時,若配偶執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用動產執行剩餘財產分配,不動產為繼承登記。因若不動產執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無法適用再轉繼承的函令(台財稅第11204619060)。

8.房地合一稅下,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交易屬共同控制下的組織調整,所繳納記存土增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得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減除,前提是合併分割要符合企併法的規定,若無法符合,不得減除。

9.CFC有點類似日出條款,之前都不認(概念上),例外情況非常少
—來自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發佈於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的沙龍 https://vocus.cc/article/67468b24fd897800018f4b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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