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房屋 不適用囤房稅差別稅率

有客戶詢問,若繼承多戶房產,繼承人三人打算採公同共有,只有每間每人都算一間的話,那不就會課到囤房稅的差別稅率,這樣很不公平~
查了後,發現政府還蠻人性化的,公同共有的就不算入囤房稅差別稅率,但若是分別共有的,就要計入了,不論持分多少,都算一間。


問:

有哪些房屋可以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答: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以下12類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且不適用差別稅率,其徵收率請逕洽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1、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3、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4、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5、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6、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7、公同共有房屋。
8、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9、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10、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11、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12、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舉例】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計6戶,其中2戶作出租使用,分別符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則這2戶不適用差別稅率,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差別稅率,應以4戶計算。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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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人 繼承保單 免計遺產稅 須為生前長期所投保

之前有客戶詢問,遺產內有二張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繼承人,是否免計入遺產中,答案是:要計入遺產中,因為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就我理解,此類保單免稅初衷為怕被保險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受扶養人(受益人)會失去經濟依靠,故設計了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受益人(受扶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稅。

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未死亡,保險事故未發生,故保單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以下新聞中有寫得很清楚,也就是,不是所有屬於要保人的保單都免稅的,要符合一定要件,即使符合了一定要件,也有金額上限(最低稅負制),所以大家要留意一下。


要保人=被保人 繼承保單 免計遺產稅 須為生前長期所投保
靠壽險保單節稅,契約得看仔細了。財部官員指出,依遺贈稅法規定,只有一種狀況的保單免計入遺產總額,就是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過世者,而且必須是生前長期所投保,非重病或身故前的「詐保」,才能免計遺產稅。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在要保人死亡時,把保單的人壽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免計遺產稅。

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如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到A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房地,獲利達3,000萬元,但是繼承人配偶B小姐僅申報A先生遺留存款1,000萬元,國稅局也多方尋找2,000萬元差額的下落。

後續稅務員發現,A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要保人為A先生,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依法將A價值2,000萬元保單併入遺產總額課徵10%稅負(遺產總額未超過5,000萬元適用10%稅率),並依照遺贈稅法第45條短漏報情形裁處2倍以下罰鍰,最後B小姐遭裁處200萬元。

官員認為,A先生在生前2年重病期間大量買進高額人壽保單,顯見其意圖,因此即使A在簽約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自己,恐怕國稅局也會用專案處理,最後仍須課徵保單的遺產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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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診所開業流程說明

牙科診所開業牽涉身份核定、診所設立、文件送審、現場會勘、健保特約等多個環節,資料送審、健保特約、招募、採購、談合作……流程繁多且細節眾多。

以下將開業流程分為兩大部分,分別介紹【診所設立準備】以及【健保特約】的辦理步驟與注意事項。

壹、【診所設立準備】
在辦理開業前,必須先做好一些前期準備,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一、身份確認
(一)、資格要求:開業的牙醫師必須完成 PGY 訓練,且通常要求具有至少兩年以上的執業經驗。

(二)、公會入會:根據診所所在地,先加入當地牙醫師公會(如臺中市牙醫公會),並完成會籍審核。取得入會證明後,再辦理「登記開業醫師」等相關程序。

二、診所名稱
(一)、不可重複:依據法規,同一縣市內同業的診所名稱不得重複。可至健保署或公會網站查詢,避免與現有診所重名(例如臺北市內不得有兩家名稱完全相同的診所,但不同科別或分別登記的可另作區分)。

(二)、診所地點確認
1、地址限制:同一地址僅能設立一間醫事機構(診所、藥局、醫院)。若同一地址內有其他營業單位,出入口必須獨立,不能共用。

2、土地使用與建築許可:確認所在地的「土地使用分區」是否允許設立診所,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上的用途是否符合要求(必須為「G3 類診所」或符合申請免辦變的條件)。

(三)、裝潢與空間規劃
1、平面設計圖:根據「醫療機構診所設置標準表」,規劃內部空間,特別注意診療室、X光室、候診區、消毒間及緊急出入口的位置。

2、裝潢注意事項:裝潢前應與設計師、消防技師、建築師充分討論,確認圖說無誤,並事先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驗收。特別提醒:室內裝修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否則可能因圖說不符或審查不過而延誤開業進程。

(四)、其他
1、採購與招募:同步規劃 HIS 系統、診所所需器械耗材採購、員工招募及勞健保安排,避免開業後因後續作業不足而影響正常營運。

2、其他協議:與廢棄物處理公司、市話及 WIFI 服務提供商等簽約作業也應同步安排。

(五)、申請資料送件及現場會勘
1、文件整理:以臺北市為例,申請開業前需向公會及衛生局提交資料,包括:

身份證明文件(牙醫師執照、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期照片)
公會入會證明或登記開業醫師申請書
建築物租賃契約或所有權證明、建築物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原始竣工圖
診所內部平面設計圖及裝潢相關許可證明(如室內裝修許可、消防核備文件)
2、現場會勘:送件審查通過後,主管單位將安排現場會勘,負責醫師必須親自到場,確認現場設施與申請文件相符。全部審查及現場會勘通過後,即可領取開業執照,正式啟動診所營運。

貳、【健保特約申辦】
取得開業執照後,進一步辦理健保特約是牙科診所營運的重要步驟。根據規定,開業核准日起15個工作日內必須完成健保特約簽約,否則給付起算日可能延後。流程如下:

一、申請統一編號
辦理步驟:領取開業執照後,先至所在地區國稅局申請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是銀行開戶及健保特約辦理的重要前置條件。

二、預約健保簽約
網路預約:至診所所在地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網站預約健保特約簽約時間。預約後,業務組會在預約日起三日內與您聯繫,確定最終簽約日期。

三、同步辦理其他事宜
在健保簽約前,利用預約期間同步辦理以下事項:

(一)、銀行開戶:到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健保聯名帳戶(需先取得統一編號),以免影響簽約流程。

(二)、健保醫療網路 VPN 申請:填寫『健保資訊網申請書』,並洽詢中華電信或依健保簽約窗口指示辦理 VPN 連線申請。

(三)、醫事機構卡申請:向醫事憑證管理中心申請醫事機構卡,可選擇衛生局臨櫃辦理或透過公文函送方式提交申請資料。

四、健保簽約與投保
(一)、簽約生效:依健保署規定,在開業核准日15個工作日內完成健保特約簽約,即可回溯至開業日計算健保給付。逾期則以簽約當日起算。

(二)、投保申請:簽約時可同步申請健保投保,需至健保署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表格,完成後送件至主管單位審核。

五、其他事項
(一)、各項同步作業:部分作業如 HIS 系統導入、器械耗材採購、員工勞健保投保等亦需在健保特約辦理前同步規劃,確保拿到開業執照後能立即進行正常診療與報銷申請。(二)、文件準備:各項申請文件應逐頁加蓋印章並確認與正本一致,避免因文件不全或不符而延誤審核進度。

結語
牙科診所從設立到健保特約的整個流程雖然繁瑣,但只要依據上述步驟,分階段、分重點進行規劃與申請,就能有效避免疏漏與延誤。能夠為您的診所開業之路提供實質參考與幫助,祝您開業順利、業務興隆!

—來自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發佈於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的沙龍 https://vocus.cc/article/67a496d0fd89780001b40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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